2023年10月,**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及時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 同年12月,**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協調化解房地產、地方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 為落實第一國決策部署,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決打硬仗、打持久戰,著力加快中小金融機構改革。 本文對解決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提出了幾點思考。
中小型金融機構風險原因分析。
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是金融體系內部規律和外部環境變化共同作用的結果,具有其客觀性和必然性。 對於中小型金融機構等信貸機構來說,產品和服務幾乎完全同質化,彼此之間競爭的焦點是資金成本和主體的可信度。 因此,從理論上講,金融領域不同規模的機構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和分化。 但與西方發達經濟體的自由市場發展模式不同,中國的金融體系,特別是從計畫經濟轉型的銀行體系,自然是封閉和排他性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空間分布最為典型,在某個行政區域內通常只有乙個公司銀行機構。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去階段,地方中小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或多或少地享受到了金融牌照和稀缺地位帶來的特別“紅利”,導致中小金融機構忽視了自身競爭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的培育和提公升。
缺乏對中小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風險管理和控制。 過去幾年金融機構特別是民營資本控股機構的破產,暴露了中小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和風控機制的缺失。 由於歷史原因,從信用合作機構誕生的地方城商行和農商行的股權結構,具有股東人數多、分散度高的特點,“殭屍”股東資訊丟失,股東身份虛假不清。 “三和尚”的產權使股東難以有效行使權力,難以規範和制約經營。 民營資本比例高的中小金融機構缺乏治理體系,成為部分機構進行“資本運作”,甚至被小股東或內部人士控制的藉口。 一些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為金融腐敗高發地區,一些地方基於政治成就或地方利益,未能認真履行最終“守護者”的職責,甚至包庇縱容中小金融機構的違法活動。 也有一些中小型金融機構,第一風險資產是為地方非法借債支付的。
中小金融機構內部分化日益突出。 區域中小型金融機構與區域內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區域經濟分化趨勢直接反映了地方金融機構的分化。 以上市排名靠前的城市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優質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經營狀況,遠超包括大型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在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 然而,大多數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機構受到該地區經濟和工業波動的影響很大。 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資產配置具有“民營經濟佔比高”、“中小微企業和個體戶佔比高”、“地方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佔比高”的特點,在信貸投資中具有“區域過度集中”、“行業過度集中”、“大客戶過度集中”三大特徵。 中小銀行受業務領域和自身負債資金成本高的制約,因此偏愛高風險、高收益的資產。
中小型金融機構無法跟上技術進步的步伐。 從技術進步帶來的競爭格局演變來看,中小金融機構處於越來越不利的地位,無法在短時間內扭轉競爭劣勢。 近十年來,以移動網際網絡巨頭為首的網際網絡金融浪潮對傳統金融機構產生了巨大衝擊,其中原本位於金融服務匱乏地區的偏遠地區的農村金融機構和地方銀行受到的打擊最為嚴重。 在原本財政資源匱乏的農村和偏遠地區,移動網際網絡應用的普及,讓當地居民的資產配置更加方便,進而導致資本外流,使地方金融更加糟糕。
中小金融機構的數位化轉型相對滯後。 中小型金融機構,尤其是面向大多數終端使用者的銀行機構數位化轉型,成為市場競爭的關鍵因素,地方中小銀行在這一領域遠遠落後於大型銀行。 眾所周知,金融機構對資訊科技的投資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和遞增的邊際收益,而許多中小型金融機構缺乏應用場景,難以承擔試錯的成本。
一二線中心城市以外的地方金融機構無法招到高階IT人才,在數位化轉型過程中陷入兩難境地,與行業內大型機構形成數字鴻溝。
中小型金融機構沒有暢通的充資渠道。 地方中小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在資本充足率等反映資產健康狀況的監管指標上普遍弱於大型金融機構,但在充資渠道方面處於非常不利的境地。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補充工具主要包括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可轉換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補充一級資本,以及發行二級資本債券補充二級資本。 然而,現實卻恰恰相反,目前境內外上市銀行不到70家**,其中屬於中小銀行的不到50家,高度集中在中心城市的頭部機構,對於緩解廣大中小金融機構的資金飢渴來說,這只是杯水車薪。
關於降低中小型金融機構風險的建議。
一是要妥善處置中小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對於陷入困境的中小金融機構,應予以治好,對救不住的要堅決關閉和轉移,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消除中小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事件,以儘量減少可能的經濟和社會影響,特別是金融體系內風險傳導的負面影響。 救助中小金融機構,既要標本兼治,又要根源兼治,建立長效的風險管控機制。 監管部門應大力推廣先進金融科技手段的應用,構建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資產風險動態監控體系,實時動態控制風險形成過程,有效避免類似風險再次發生。 對於經營困難的中小金融機構,主管部門應創造條件,拓寬融資渠道,切實滿足其融資需求。 建立功能齊全的不良資產轉讓交易市場,充分發揮資產管理公司等特殊資產投資機構的作用,引導其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信貸機構的風險處置行動。 完善市場化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緩釋處置機制,使參與救助的國有資金和社會資本順利撤出。
二是穩步推進中小金融機構重組整合。 金融主管部門特別是地方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地方小分散金融機構的特點,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穩步推進中小金融機構的改制整合,優化布局,增強行業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在經濟環境較差、經濟實力較弱的情況下,要積極探索轉變中小金融機構經營理念的途徑,將規模較小的縣級和地市級機構合併,形成一批省級金融機構,著力打造地方金融機構的“航母”或“聯合艦隊”。 要規範地方中小金融機構跨區域經營和無序擴張,鼓勵行業間跨區域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推進重組整合,要兼顧各方利益,防止“拉撮”,避免正常機構被困難機構拖累,形成新的風險事件。
三是規範和完善中小金融機構內部治理。 在規範中小金融機構混亂經營中,要突出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加強監督監督。 在完善地方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過程中,要加強黨的領導,強化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黨的建設帶頭作用。 在金融領域反腐倡廉的鬥爭中,要堅持懲治治病救人,全面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建設一支政治意識堅定、風險責任到位、業務能力過硬的管理團隊。 在救助中小金融機構的過程中,要實現“注資、制度注入、智慧型注”的三同步;在注入新鮮血液的同時,要徹底理順長期存在的本土銀行股權結構混亂局面,優化中小金融機構資本結構。 要完善中小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機制,切實在在的股東和管理層監督約束,確保其依法經營。
四是探索中小金融機構特色經營路徑。 中小金融機構要發揮優勢避短,將品牌資本的劣勢轉化為組織人員和網路渠道的優勢,在深化細化現有業務的基礎上開拓金融服務新領域,避免與大型金融機構不必要的惡性競爭。 中小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自身機構網點和地域優勢,與國家金融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分銷渠道和客戶服務網路的作用。 地方金融機構要立足服務當地實業,繼續發揮服務當地中小微企業、普通居民和“三農”經營者的作用,為企業客戶築牢“護城河”。 監管部門應積極協調外部資源,幫助中小金融機構加強資訊化和數位化,彌補金融科技領域的短板,持續提公升運營效率和風險管控能力。
《銀行家》雜誌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