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關於民事實體和程式相結合的案例研究文章中的第235篇文章
標的物是《局外人執行異議訴訟》第159條和《不動產》第49條。
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購買需要登記轉讓的第三方財產,且已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的,雖未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約定剩餘價款將從房產銷售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凍結。在各方中:綠色字跡表示爭議中的被告或原告將勝訴或部分勝訴
黃色筆跡基本上是第三人稱,要麼是原告,要麼是被告。 一般來說,它是被處決的人
紅色筆跡表示爭議中的被告或原告將敗訴或部分敗訴
在擔保關係中,對債權人的擔保責任應當在其自身責任財產範圍內履行。 在這種情況下,責任財產通常是指被擔保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的範圍。
當有爭議的財產是特殊財產時,例如在針對外人執行異議的訴訟中被扣押的特殊財產。 由於索賠屬於同一級別,並且沒有命令,法院將如何裁決?
今天,我們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修改案例,分析案件中如何處理一般責任財產和特殊責任財產的理論原則
界定責任財產的範圍是維護債務人或擔保人權利的常見做法。 一般情況下,責任財產沒有具體方向。 同等地位的債權人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同等履行義務。
在處理同一級別的債權債務關係時,但基於它們的法律屬於不同的領域。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區分責任的財產的不同分類,將很難評估。
在對外人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爭議財產通常以被阻礙執行的局外人所指的財產的明確性、特殊性和排他性為特徵。
這也源於上述外來者具有單一的救濟路徑和財產方向。 因此,在考慮案件事實和遵守其他法律規定的框架下,法院應裁定不參與案件的人有權排除執行。
七月 1, 2013陳心凌、陳勝明(一審、二審、再審第三人對外人執行異議的訴訟)。簽署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同意歸還某套房子陳新玲總而言之,銀行抵押貸款在未來的房屋交易中由雙方共同承擔陳勝明需要無條件的合作。
八月 11, 2013陳勝明, 陳新玲作為**方向劉愛生(妨害執行罪)(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外人異議執行異議訴訟再審申請人)。涉案房屋出售。 總收購價590萬元; 劉愛生簽訂協議當日應繳納定金20萬元,2013年8月12日至8月22日分5次轉賬共計380萬元陳新玲銀行賬戶,共計400萬元用於購房。
2014年7月18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杜丹青(申請許可的執行人)(一審被告人、二審被上訴人、異議外人執行案件再審被申請人)。作為貸款人陳勝明判決他人的借款合同中存在擔保關係盛達公司償還杜丹青借款300萬元及利息,張愛民陳勝明,張磊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3年10月22日,法院應:杜丹青財產保全申請書已蓋章陳心玲、陳勝明商定的場所。
劉愛生對臨時措施提出異議。
法院駁回了這一請求劉愛生反對。
劉愛生他不滿意,對局外人執行此案提起訴訟。
要求:立即停止執法,解除對房屋的扣押和凍結。
一審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440號
結果:劉愛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理由:
1.內部財產協議不得反對外部保全
2013年6月18日杜丹青與陳昕明發生擔保關係時,該房屋是陳盛明和陳心凌的共同財產,陳盛明和陳心凌在2013年7月1日離婚時對房屋所有權的分割屬於內部財產分割行為,不能用於對付杜丹青, 而杜丹青還有權要求對陳勝明所佔房屋的份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不符合《扣押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
本案中,劉愛生雖然支付了爭議財產的部分價款並占有爭議財產,但本案爭議財產的產權仍登記在陳勝明名下,劉愛生未支付爭議財產的全部價款,不屬於法院無法蓋章的情形, 抓住或凍結。
劉愛生上訴
二審法院:福建高院(2015)民民中字853號
結果: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理由:
劉愛生、陳生明、陳心凌於2013年8月11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書》後,支付了400萬元購房款,一審法院於2013年12月2日查封該房款時,仍有190萬元的購房款未支付, 也就是說,590萬元的收購價款無法全額支付。劉愛生的請求不符合《扣押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解除扣押條件。
劉愛生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2017)祖高法民民字第355號
結果: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撤銷二審判決;
3、爭議財產不予執行
理由:
一、杜丹青和劉愛生作為債權人的區別
2、劉愛生有權以合法占有為由,要求解除滋擾或消除危險。
《民法典》第462條。劉愛生作為涉案房屋的買受人,不僅享有依法要求所有權轉讓登記的財產權的期待權,還享有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法向任何人主張的專有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要求返還原有財產; 對於妨礙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要求消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自盜用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占有人要求返還原物的權利的,主張權消滅。
3、涉案房屋被扣押,直接損害了劉愛生的合法權益
雖然陳勝明將涉案房屋贈予劉愛生並取得房屋價款的行為,客觀上導致其部分責任財產由實物形式轉為貨幣形式,但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並未因此而不當減損,杜丹青作為債權人的權利並未因此受到損害, 而他仍有權就陳勝明應得的房價份額主張相應權利。
相反,在涉案房產買賣協議依法成立並已實際履行的情況下,扣押涉案房屋並將其作為杜丹青債權執行的標的,不僅客觀地、不恰當地擴大了陳生明的債權範圍, 也直接損害了劉愛生的合法權益。
4. 法律適用中的錯誤
《關於查封的規定》第十七條是執行程式中對外來人異議形式審查的判斷標準,而不是對外人權利的最終確認,局外人實體民事權利的內容是執行異議的審判範圍。 一審法院以這一規定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混淆了執行異議審查與執行異議審理的區別。
這個案例為我們帶來了一些實用的總結,解釋如下:
一、《扣押規定》的司法解釋屬於形式審查範圍
1.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法院在判斷事實時應當採用《查封規定》的規定。
2.在對外人執行異議的具體審理中,不能援引《查封規定》作為價值判斷的法律規定。
3.《查封規定》是非此即彼的判決條款,只能適用於法院受理外人執行異議訴訟前的事實判決。
關於這個問題,有一篇具體的文章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經闡明過,你可以在鏈結中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當事人主張的執行權益不得超過被執行人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2.責任財產可以區分一般和特殊。
從上述區別中可以得出以下優點。
它可以更直觀地將爭議財產劃分為更詳細的內容,為評估和判斷提供支援。
本案中,劉愛生、杜丹青分別與陳勝明存在不同的債債權關係。 如何理清兩者之間的差異,最高法院採取了正確的方法責任財產分為一般類別和特殊類別它有效地解決了如何區分同種類和同層次的法律關係的問題。 為下一步的法律評估提供路徑。
3、劉愛生、杜丹青案判決後的救濟渠道不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劉愛生敗訴,他沒有辦法繼續補救。 判決杜丹青敗訴,杜丹青未未不執行財產。 從利益平衡原則的角度來看,不允許實施更社會主義的核心社會主義體現。
四是考慮法律的適用
本案發生在《關於復議執行異議的規定》頒布之前。 當時,沒有具體的法律可以參考。
現在我們也可以引用它,繼續思考劉愛生是否可以根據《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阻止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金錢債權的執行過程中,買受人對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扣押前有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一)在人民法院蓋章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銷售合同;
(二)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取得的;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並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剩餘價款的;
4)買受人因不可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未完成所有權轉讓登記。
合法占有 支付大部分錢並支付其餘部分沒有問題
為了辦理轉讓登記,本案並未具體反映。 估計劉愛生肯定是有主見的,陳勝明配合與否才是問題的關鍵。
責任財產的分類。
一般責任財產。
特殊責任財產。
發布一系列龍卡,分享數百萬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