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一直在研究強制執行領域,感受到一些“老實倒霉”的人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從而萌發了研究個人破產法的想法。
作者: 李湘輝, 鐘瑩.
2023年8月,第一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品單位:北京市尚工律師事務所個人破產法律事務中心、北京市尚工(重慶)律師事務所。
*: 天津圖書館, D922291.924.135.2023
總分模型遵循從理論到系統的研究路徑。
第一章對個人破產管理人的內涵、特點、法律地位、主要職能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講解,為個人破產管理人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第二章至第五章從個人破產管理人制度的選型、績效、報酬、監管四個核心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既有原因分析,也包括地方制度的建設。
文章的結構。
1、實證分析法以深圳個人破產試點實踐為依據。
2.比較研究方法,重點對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個人破產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準個人破產)指引(試行)。
什麼是個人破產,“個人”不是乙個法律概念,它與“自然人”不同,在域外個人破產制度中不僅指自然人的破產,還包括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破產,這些組織的破產責任可能由一些在組織內負有實質性義務的自然人直接承擔。法律法規,並最終導致自然人破產。“個人”的引申不僅應包括“自然人”,還包括非法人組織,個人破產應包括個人破產和自然人破產,在經濟主體中負有無限責任的情況下。
英美兩國破產法的發展路徑始於個人破產領域,公司制度出現後,適用主體逐漸從個人擴大到大型企業。 在這條路徑下,個人破產制度在前期經歷了“破產愧疚觀”的挫折。 然而,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是在企業破產制度實施30年後才開始的。 與企業破產最大的區別在於,個人債務人的主體資格不會因破產程式的終止而消滅。
管理人的重要性體現在破產制度中越來越強調“管理人中心”,以及法院對管理人的監督,實質上是破產程式控制的“法院中心”與破產工作的“管理中心”之間的制衡。
現代破產程式的功能不僅限於公平償還所有債權人,還具有切斷債務鏈、維護市場秩序、檢查破產債務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是否忠實勤勉盡責等功能。
個人破產制度是對好債務人的一種法律保護,使好債務人能夠依法公平有效地解決債務問題,通過破產獲得免責和“重生”的機會。
個人破產案件獨特的公共利益屬性,也是公共權力的調節作用彌補市場失靈的一定需要,需要將司法職能的效用回歸到法律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