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某高校發表題為《申請稅務局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申請書》(次日刪除),並附有師生簽名,請求主管稅務機關享受非營利性組織免徵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在此期間,當地教育部門出具信函,證明該學院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享受與公立學校一致的企業所得稅免徵優惠政策。 但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該學院未提交免稅資格申請,不能按規定享受免稅待遇。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私立學校取得的學費、住宿費所得是否屬於免稅所得。 本期財稅之聲,我們將以民辦非營利性學校為原型,來了解一下非營利組織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豁免的條件和注意事項,以方便讀者在實踐中提前做好準備,降低稅務風險。
1.關於非營利組織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者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協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學校等非營利性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
(三)所得除用於與組織有關的合理開支外,全部用於章程登記、批准或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五)按照登記批准或者章程的規定,登出後的組織的剩餘資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採取轉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六)投資者對所投資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各級人民**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部門;
7)員工的工資和福利費用應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組織的資產不得按相同比例分配,其中:員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地、市級(包括地市級)同行業和類似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職工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民營性非營利組織要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免徵,首先必須按照規定登記為非營利性組織,其次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對非營利組織的其他條件。
二、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
1)主體是否享有免稅地位。
從案發時的資訊可以知曉,該學院已申請了有關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未申請免稅資格,但符合財稅[2018]43號檔案規定的非營利性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經財稅審查後定期公布免稅資格。 私人非營利組織在申請並獲得免稅資格時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2)收入是否免稅。
申請免稅資格,學院是否有可能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同樣,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財稅〔2009〕12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包括(1)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得,(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補貼所得,但不包括購買服務所得;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免稅所得所得的非應稅所得額和銀行存款利息所得,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所得,使人看出學費等所得未計入列示的免稅所得額, 不能按規定享受免稅優惠。
根據最新《人民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非營利性學校享有與公立學校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總收入中的下列所得為非應納稅所得額:(1)財務分配;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務管理的行政費,**; 3)**中規定的其他非應稅所得額為非應稅所得額。私立非營利性學校也可以被視為非應稅收入嗎? 認為,一是公立學校作為非應稅所得額,出具財政票據,二是公立學校的所得可以作為非應稅所得額,但未上交的部分也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民辦非營利性學校一般不能納入財務管理,因此不能作為非應稅所得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