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 是否可以申請執行可能“失效”的有效法律文書? 是的,你沒看錯。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問題是,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在什麼情況下會中止或中斷,超過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本文通過案例分析,詳細闡述了相關法律規定。
原告小林因買房合同糾紛,將被告小黃與第三人小張起訴法院,隨後通過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法院出具調解函,確認小林與小黃之間的買房合同終止, 而小黃將購買價款和利息220萬元退還給小林,分期支付,最後一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因肖晃未履行還款義務,肖林於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肖晃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肖林提出的執行申請已超過兩年時效,請求法院不執行肖林申請的執行案件。
異議審查過程中,為了證明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被中止,小林提交了張小出具的還款計畫、小張的工商銀行存摺,以及與小張的微信聊天截圖。 肖煌表示,他不知道肖林提交的上述證據,並認為肖林從未向他提出過索賠。
經審查,法院認為,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時間為2020年11月16日,已超過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限。 為證明本案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存在中斷,肖林向法院提交了第三方張曉出具的還款計畫、他與肖張微信截圖等證據。 但肖煌不接受上述證據的目的,稱肖林從未向他主張債權,肖張也從未向他傳達過肖林要求他履行還款義務的意圖。
法院認為,本案在執行基礎上成立的債權人為肖林,債務人為肖黃。 小林向第三人張曉主張債權的情形,以及肖璋約定代表肖黃還款的情形,不作為申請中止或者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 因此,肖煌的異議是有依法依據的,應予支援,應裁定不執行肖林申請的執行案例。
裁定作出後,小林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了小林的復議申請,維持了一審執行裁定。
法官怎麼說:1申請執行時效期限的期限和開始時間。
很多人對訴訟時效的概念很熟悉,但對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卻不清楚。 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與訴訟時效類似,即使行使權利人過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訴訟請求的利益,從而促使其及時行使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申請中止、中止訴訟時效的,依法適用中止、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上述案件中,生效法律文書中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是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近四年後向法院申請執行,這已經超過了依法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 小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因此法院最終裁定不執行其執行申請。
除了了解申請執行的時限外,還需要了解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限是如何開始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約定債務人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限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在上述案件中,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肖黃有分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最後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情形。
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沒有固定,如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或者中斷。
中止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是訴訟時效的“中止”,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在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在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限最近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自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被消除之日起,申請的執行時效期限應繼續計算。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其他障礙”一般是指:(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法定人,或者依法要求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權利的人; (二)繼承開始後仍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三)權利人被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四)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其他障礙。
如屬法定原因,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將中斷,中斷後將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因申請執行而中斷,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提出履行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從中斷之時起,將重新計算執行應用程式的時效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宣布破產債權、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轉讓債權、單獨申請抵銷債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與申請執行具有同等效力,中止執行申請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或者制定清償債務方案的,應當視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在上述案件中,小林認為,其向第三人小張提出的履約請求,以及小張向小林出具還款計畫,應具有申請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但經審查,法院認為,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債權人為肖林,債務人為肖晃,肖林對第三人肖張的債權,以及肖璋約定代表肖璐還款,不構成中止或者中斷申請執行時效的法定理由; 因此,它沒有確定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被中斷。
實踐中,下列情形可能認定為“一方當事人的履約請求”:(1)一方當事人直接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送主張權利的檔案,另一方當事人在檔案上簽字、蓋章、按手印,或者雖未簽字,但仍能證明檔案已以其他方式送達對方當事人; 密封或指紋識別;(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傳送信函或者資料電文主張權利,而該信函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送達另一方當事人; (三)一方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另一方賬戶中扣除欠款本息的;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國家一級或者省級發布有影響力的公告,內容說明當事人下落不明,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該規定。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單位; 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與該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也可以是被授權的實體。
3.申請時效期屆滿如何處理。
如果申請執行時已滿兩年訴訟時效,法院是否仍受理立案申請? 是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被執行人對訴訟時效申請不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問題作出解釋,主動適用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規定,裁定終止執行程式。 被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限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支援異議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以不知道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已屆滿為由請求撤銷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
通過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醒:一是申請執行時效,行使權利應及時。 法律不保護睡在自己右邊的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法律文書生效後,權利人應當及時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並要求對方履行法律文書約定的義務。 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確保其實體權利得以落實。 不要因疏忽行使權利而遭受不執行的不利後果。
其次,權利人應留下履約請求的痕跡。 申請中止、中止訴訟時效的,依法適用中止、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 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應當記得保留提出權利要求的證據材料,如相關的書面通訊檔案、郵寄檔案、簡訊或微信通訊記錄等,以後發生爭議時,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執行申請中止或中斷。
第三,被執行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不主動解釋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問題。 作為被執行人,認為申請人的執行申請已超過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式提出異議,法院將對其進行審查和認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執行人表示有履行義務的意向,以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以不知道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已過為由要求退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本文中人物的名字均為化名)。
溫海淀苑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