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廣東省證監局發布2024年“一號罰單”,“50後”一代謝某迪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被處罰。
罰款顯示,謝某迪借用了5個**賬戶從事**交易,**交易總額高達35個77億元。 廣東證券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謝某迪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廣東省證監局官網發布檔案。
1. 開戶和借貸
胡某勤**賬戶,於2006年7月7日在安信**股份***寧波車車街**營業部開立。 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謝某迪借用“胡某琴”**賬戶從事**交易。
張某**賬戶於2019年10月15日在興業**股份寧波分公司開立。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謝某迪借用“張某”的**賬戶從事**交易。
尤某珍的“**”賬戶,於2020年4月20日在寧波和慶北路**營業部開立。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謝某迪借用“尤某珍”賬戶從事**交易。
姚某明的“**賬戶”於2020年5月27日在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華新**有限公司開立。 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謝某迪借用“姚某明”**賬戶從事**交易。
趙某**賬戶於2020年9月1日在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華信**有限公司開立。 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謝某迪借用“趙某”的**賬戶從事**交易。
2. 借入賬戶的交易
根據處罰決定書,謝某迪借用他人賬戶期間,與賬戶提供者約定按1:2比例出資,實際投入交易資金。 據統計,5個**賬戶借款期間共發生3,577,157,764筆交易09元,其中以**和可轉換債券交易489,747,76409元,質押國債回購交易308741萬元。
3. 處罰決定
廣東證券監督管理局認為,案件訊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裝置交易及硬體資訊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迪實際控制了包括“胡某琴”在內的涉案5個賬戶,並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進行交易, 有關行為構成借款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為。
廣東證券監督管理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裁定:責令謝某迪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借用他人賬戶是違法的最高罰款為500,000
許多投資者認為,幫助親戚操作**賬戶並不違法。 錯!
根據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借出自己的**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賬戶從事**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借出自己的**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賬戶從事**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023年11月21日,中國證監會(證監會)宣布了一項行政處罰,處罰相當重大。 李鵬珍違反規定,借用多名親屬賬戶**,被中國證監會罰款50萬元。 據悉,這是自新法實施以來,監管機構首次對借款**賬戶的行為處以最高處罰。 同時,還明確了即使是親戚也不允許借**賬戶。
今年2月9日,內蒙古證券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責令對孫某彪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改正處罰50萬元。
據《中國日報》報道,往年,大部分從業者違規借用他人的**賬戶**,或者因為代客戶理財而受到更多的懲罰。 如今,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也開始收到相關罰款。
警惕“場外交易分配”。
謝某迪的“借款”賬戶**交易與場外資金賬戶類似,但從謝某迪的辯護中可以看出,他“按照約定的比例向相關賬戶出資和股份,賬戶持有人自行承擔損失”,這可能更像是一種“私募”的非法**交易方式。
據《泰晤士報》報道,“場外配售”是指以比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高出數倍的比例向投資者借出資金,組織投資者使用借入的資金和保證金對特定**和賬戶進行交易,並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 行為模式主要包括:
1.系統拆分頭寸。 它主要是指資金分配中介機構利用賬戶分割系統,將**和賬戶拆分為多個虛擬交易子賬戶,並提供給投資者進行**和資金分配交易。
2.借貸賬戶模型。 主要配置中介機構將向投資者提供自己或控制的**、賬戶進行分配交易。
3.虛擬磁碟分配模式。 它主要是指利用虛擬和交易系統組織投資者進行交易,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和資金尚未實際進入市場。
4.點購買分配模型。 主要指導買方(即資金需求方)提供最先、最多的交易策略,投資方(即資金提供者)提供匹配資金和首賬戶,雙方由匹配中介進行**和匹配交易,並按約定分享投資收益。
根據《**法》和《*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場外資金配置”涉嫌非法經營和經營,從事虛假資金配置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投資者要警惕“場外配置”,在投資過程中選擇合法機構,堅持理性投資,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謹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