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在《上海稅務局》中發布了乙份檔案《個人所得稅業務所得與分類所得的常見誤區》,其中指出,個人在網上買賣虛擬貨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篇文章在圈內朋友中引起了軒然我不僅擔心將來因納稅而造成收入損失,還擔心稅務局會對以前的收入進行稅務稽查。
也許曼昆的朋友們不必過於緊張。
這只是一條知識的推文
這篇關於上海稅務的文章,只是他們固定的“知識”欄目中的一條普通科普推文,旨在為市民朋友增加稅務知識,包括非常規的、離奇的稅務知識。 緊接著個人在網上買賣虛擬貨幣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之後,內容是“個人在網上獲得紅包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收到網路紅包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奇怪問答,讓買賣虛擬貨幣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答顯得很奇怪。 不得不讓人懷疑,上海稅說的虛擬貨幣,到底是圈內朋友了解的虛擬貨幣,還是QQ幣這樣的遊戲幣?
但有一點是明確的,這篇關於上海稅務的文章並不是官方檔案。 甚至可能是我讀了2024年10月17日曼坤金律師的文章《中國公民需要為虛擬貨幣交易納稅嗎?或**產生的編輯思想。
投機需要繳稅嗎?回到正題,不管上海稅的開具是無意還是有意,也不管政策方向如何,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具備對貨幣投機收入徵稅的正當性和正當性?一些。
無論是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位元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以下簡稱“289號文”),還是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2024年9月24日(以下簡稱“94號文”)或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於2024年9月24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289號文”)924號公告“)。雖然國家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但並沒有否定虛擬貨幣的屬性或商品屬性由於虛擬貨幣具有屬性屬性,我國現行稅法可以對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徵稅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個人轉移位元幣等虛擬貨幣產生的收入可能會向個人徵稅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現行有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 818號),個人通過網際網絡購買玩家虛擬貨幣並提高價格後從他人處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予遵循"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遊戲內貨幣與本文提到的虛擬貨幣有很大不同,但目前它們在法律特徵方面沒有什麼不同。 因此,個人交易虛擬貨幣的收入可以參照國稅函2008 818徵稅
稅務稽查期可以無限期嗎?Mankiw的朋友同樣擔心的乙個問題是,如果稅務局檢查舊賬戶並要求對以前的虛擬貨幣交易徵稅,該怎麼辦稅務局可否無限期追討稅款?不。
稅法規定了回收期限。 一方面,設定追繳期限的原因,是為了督促稅務機關及時行使職權,貫徹行政效率原則另一方面,就是給納稅人乙個合理的預期,是稅收確定性的體現,從而保證法律秩序的穩定。 但是,在逃稅、抗稅和騙稅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稅款。 在虛擬貨幣交易的場景中,在目前的情況下,曼坤金律師認為不存在偷稅、抗稅、稅務欺詐。 因為現行司法實踐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評價模稜兩可甚至消極,納稅人對是否納稅沒有明確的預期,因此不存在偷稅、抗稅、騙稅的主觀意圖,不納稅的原因只能歸結於稅務機關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24年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不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 但不得處以逾期付款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第八十三條規定:“補繳、追繳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而未繳納或少繳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及時進行稅務稽查。 否則,納稅人有權以回收期屆滿為由拒絕稅務稽查。
Mankiw律師建議政策可能每天都在變化但合規性應該改變。 納稅是一件光榮的事情,但對於納稅人來說,他們只支付他們應該支付的稅款。 總而言之,Mankiw 的朋友要記住三件事:
從稅法的角度來看,國家對貨幣投機收入徵稅具有正當性和正當性。如因稅務機關責任不繳或少繳稅款,稅務機關的追繳期僅為3年。 適當的稅務籌畫永遠不會出錯。
本文原作者為金建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