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北京2月4日電(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實習記者 趙麗梅、記者 張俊斌)近日,一些煤礦被“罰一則屢改”,甚至“寧願交罰單,也不願違法生產”。 今天,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建光表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違法成本太低。
薛建光指出,2000年頒布的《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2005年頒布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特別規定》都是以20年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據的。 在當前煤炭產量高企的形勢下,可能有很多煤礦企業“寧交罰款也不願違法生產”。
日前,《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開發布。 薛建光說,《條例》在進一步提高違法企業成本方面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提高罰款金額下限; 二是引入新的更重處罰; 三是嚴格停產整頓要求; 第四,加大閉合力度。
在保持與《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銜接的基礎上,《條例》提高了對煤礦企業和企業領導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 例如,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的企業,罰款下限分別為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規例》分別增至50萬元、150萬元及500萬元。
在停產整頓的嚴格要求方面,《條例》規定,存在重大隱患仍生產的,應當停產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安全違法行為的,停產整改; 如存在安全違規行為,或者在淘汰前或淘汰過程中不能保證重大隱患的,應當撤出操作人員,暫時停產。 同時,要求已停整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已停整整改的煤礦名單,並按照規定組織復工復收。
此外,《條例》還將納入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三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重大事故,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控重大災害的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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