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退休年齡,就該申請養老金了,但很多被保險人檔案中記載的年齡與身份證的年齡不符。 今天,我們來談談確認出生時間的依據。
1. 政策條款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第8號檔案(1999年)規定,確定雇員的出生時間應當以居民身份證與雇員檔案相結合的方法為依據。 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時間與檔案有差異的,以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如何理解檔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我們確實需要分析判斷,乙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不能兩邊都受益,還要考慮時代背景。 有很多資料在他們的檔案中記錄了員工的年齡,乙個重要的邊界是他們加入工作前後的檔案。 一般來說,入職前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前的檔案主要是入團、入黨、學生等檔案。
二、認定依據
最早的出生時間記載主要有以下幾種:入團表、入黨表、學生畢業考核表、徵兵(幹部)審批表、徵兵審批表、知青農村年齡登記表等。
3. 鑑別分析
大部分被保險人的檔案記錄了當年的所有資料不一定相同,有些檔案不是由員工個人填寫的。 出生時間的確定存在許多問題。
它完全由檔案最早記錄中記錄的出生日期決定。 根據檔案的規定,對認定沒有異議,但存在乙個問題,即可能不符合當時的招聘檔案的規定,也可能產生雙頭效益。
被保險人,集團內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6年2月,檔案形成時間為1980年6月,招募表上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4年12月,參加時間為1980年12月,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確定出生時間為1964年12月比較合理。
被保險人,團內記載的出生日期為1953年12月,檔案形成時間為1978年1月,入伍表上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59年12月,參加時間為1979年12月。
以上兩種情況看似違反了檔案的規定,但總體上更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要求。 為什麼沒有用出生時間填寫在團裡,第乙個被保險人按入團時間是14周歲參加工作,除特殊型別的工作(崗位)外,沒有檔案規定14周歲可以參加工作,服務年限將近46年, 可以從兩端受益。
第二個被保險人,如果他根據該團的出生時間在26歲參軍,則不符合入伍要求。
4. 確認指定
根據檔案確認出生時間,原則上按照檔案中記載的最早出生日期,但要考慮參加工作的時間是否符合入伍(幹)、參軍、下鄉的年齡要求,即在退休時確認出生時間, 出生時間原則上由《招聘(幹部)審批表》、《入伍登記審批表》和《大中學生畢業考核表》填寫,在統一招聘和分部(含技校)中。
5. 特別提示
1.確定出生時間,嚴格按照檔案和檔案的規定,還要考慮時代背景。 例如,有些地方批准招聘時,員工未滿16周歲,不是特殊崗位招聘,也必須得到認可。
2、招聘前若有臨時工工作時間,參加年齡必須符合檔案要求。
3、檔案中記載的最早出生日期是否絕對準確,以及當時填寫人的民事責任能力也應予以考慮。
4、各地實際作業嚴格按照檔案執行的,以檔案記載的最早時間為準,以首次審批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