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這裡新增了乙個小程式,請到今天頭條客戶端檢視)吳某為郫都區某石材事業部(以下簡稱“石材事業部”)的所有者。2013年,浙江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裝飾西南公司”)浙江西南分公司專案經理盧某平向石材事業部採購石材電梯門套,總價122350元,石材事業部按合同供貨。 2016年6月15日,石材事業部與某裝修西南公司簽訂了《供貨結算宣告》,西南某裝飾公司確認了上述事實,並承諾於2016年6月30日付清貨款。 專案經理盧某某在“結算單”上簽字“盧某裝修公司某專案部技術資料專用印章,印章上標有”僅技術資料,其他無效”。
石材事業部老闆吳某華未收到貨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裝修西南公司支付貨款及占用款的利息。 一審法院駁回了吳某華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吳某華提交的加工訂單和供應訂單是單方面作出的,沒有收貨人簽字蓋章,《供貨結算單》加蓋公章作為技術資料專用印章,標有“僅技術資料, 無效用於其他目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盧某平有授權。
吳某華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石材事業部與某裝飾西南公司之間不存在交易歷史或交易習慣,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 而《結算宣告》中加蓋的技術資訊專用印章適用範圍有限,不能視為雙方對貨款的結算,公司認定盧某平為內部承包人,陸某平無權與外部當事人簽訂合同, 無法認定盧某平的簽字是履行職責的行為。
吳某華不服,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庭審後撤銷了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支援了吳某華的訴訟請求。
*意見]該律師代表吳某華出具如下**意見:
本案是一起銷售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乙份“供貨宣告”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銷售關係是否成立。 具體包括:1、《供貨宣告》上的技術資料章節是否具有結算效力; 2、作為某裝修西南公司某專案的內部承包人,盧某平的採購行為是否屬於履行職責; 3、盧某某裝修公司代表某裝修公司與吳某華就供應情況、結算單上的簽字是否有效達成和解。
1、吳某華從盧某平處取得其與某裝修公司簽署的《裝修裝修裝修工程內部評估責任書》及《證明》,足以證明盧某平已獲得授權。
第二條 裝修裝修工程內部考核責任書2 專案, 2這4項均宣告乙方(陸某平)有權購買非甲方(XX裝飾公司)**的材料,責任書授權盧某平向吳某華購買貨物並進行結算等,而盧某平的行為是執行某裝飾公司的行為。
2、盧某裝飾西南公司與吳某某華就專案供貨達成和解,屬於某裝飾公司履行職責,合法有效。
1)根據某裝修公司與陸慕平簽訂的《裝修工程內部評估責任書》,明確說明陸慕平負責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並提供和準備相關技術經濟資料。這說明陸某平有權根據實際供應情況,與作為專案負責人的吳某華進行和解。
2)因為盧某平只是專案的負責人,所以不可能持有某裝修公司的公章,所以在入駐時不可能蓋上某裝修公司的公章。此外,《供貨說明書》屬於技術經濟資訊,陸某平作為專案經理,有權在其上加蓋技術資料專用印章,屬於職責行為,對某裝修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3)參考馬鞍山市建協2016年提出的《關於確認建設工程司法訴訟中“材料專用印章”有效性的提案》,雖然加蓋技術資料專用印章的資料外在效果存在缺陷,但根據某裝修公司對陸某裝修公司的授權, 吳某華認為,盧某平有權代表某裝修公司進行和解。盧某平的行為構成表面證據**,和解行為合法有效。
4)某裝潢公司對技術資料的專用印章一再否認其有效性,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有明確的內部印章規定。但某裝修公司的西南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的,應當承擔未提供證據的不利責任。
3、現有《加工訂單單》、《合格證》和《供貨結算單》等證據證明吳某華與XX裝飾西南司的銷售合同關係成立。
1)吳某華法院提交的《加工訂單單》中記載了具體買方的客戶、**、供貨位址等資訊。雖然《加工訂單單》上沒有簽字人簽字或蓋章,但根據XX裝飾西南公司等供應商的交易習慣,不能否認《加工訂單》沒有簽字確認,表明貨物尚未收到。 此外,在XX裝飾西南公司與其他供應商之間發生銷售合同糾紛的情況下,XX裝飾西南公司確認了雙方的銷售合同關係,並按照和解宣告全額支付了供貨價款。 有鑑於此,吳某華與某裝修西南公司之間確實存在銷售合同關係。
2)某裝修西南公司專案部負責人盧某某平出具了《(證明),證明內容顯示吳某某裝修西南公司確實為“綠地7地塊公共區域”的電梯大廳及公共走道裝飾工程供貨。 根據《裝修裝修工程內部評估責任書》中關於乙方(盧某平)許可權的約定,確定乙方代甲方(XX裝飾西南公司)實施專案管理,乙方根據甲方授權成立專案部,主持專案部整體工作。 可以看出,盧某某裝修西南公司委託全權負責該項目的管理,他提供的“證明”可信度很高。
3)供貨後,吳某華向陸某某裝修西南公司開具了貨物發票,盧某某裝修西南公司也提交了發票,從而證明該公司對結算單的認可,雙方存在事實上的銷售合同關係。
判決]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判決: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終8057號民事判決書和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年)川0124民初310號民事判決書;
2、某裝修股份***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吳某華支付122,3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2016年7月1日至結算日同期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吳某華與某裝修西南公司是否存在銷售合同關係; 2.《供應結算書》是否應認定為XX裝飾公司與吳某華之間的供貨事實結算,陸慕平在《供貨結算書》上簽字是否屬於履行職責的行為。
就焦點1而言,本案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買賣合同的, 一方當事人以交貨單、收據、結算單、發票等方式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相關證據認定買賣合同關係是否成立”。
一審、二審提交的《加工單》和票據是單方面作出的,沒有收貨人簽字蓋章,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發生了實際的供應關係。
焦點二,XX裝飾西南公司認定盧某平為公司員工,XX裝飾西南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後與盧某平簽訂了內部考核責任書,盧某平全權負責該裝修專案,是涉案專案的經理。 陸慕平根據與某裝修西南公司簽訂的考核責任書約定享有權利義務,並以某裝修西南公司的名義組織裝修施工,並履行專案經理的管理職責。 從XX裝飾西南公司核准的《供貨結算書》來看,陸某平向吳某華購買材料並與吳某華達成和解,吳某華還認為,基於盧某平的專案經理身份,持有專案專用技術印章,他有權代表XX裝飾西南公司進行和解。 吳某華主張盧某平為專案經理,有權採購材料,XX裝飾西南公司辯稱,在考核責任書中未授權盧某平採購材料,且材料採購由公司採購部門統一採購,陸某平無權採購材料; 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且持有評估責任書而未提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 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並結合因此,《供應說明書》上的印章雖然標明為物資專用印章,但盧某平的簽字應認定為履行職責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盧某平在《供應結算書》上簽字屬於履行職責的行為,某裝修西南公司應對陸某裝修公司的結算行為負責。 吳某華關於雙方已建立買賣合同關係,XX裝飾西南公司應承擔貨款責任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XX裝飾西南公司抗辯認為,盧某平的簽字行為是越權的,《供貨結算書》無效,不能成立XX裝飾西南公司不承擔貨款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援。 XX裝飾西南公司辯稱,涉案石材是公司採購部門在其他地方採購的,陸慕平購買的石材可能用於其他專案,但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再審法院支援吳某的訴訟請求,撤銷了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
案例分析]1、《供應結算表》加蓋技術資料,蓋章無結算效果?
本案中,盧慕平作為某裝修西南公司“某名宅綠地7號地塊公共區域”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工程的專案經理,全權負責專案事宜,有《裝修裝修內承包責任書》, 並持有該項目的公章。盧慕平代表某裝修西南公司,辨認了結算宣告。
2、僅由專案經理簽字蓋章的《供貨說明書》能否證明雙方建立銷售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當事人以交貨單方式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 收據、結算單、發票等,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相關證據,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雖然本條規定了單一證據案例,但在本案中,吳某華、盧某平和XX裝飾西南公司沒有交易歷史,從交易習慣上很難確定,只能從現有證據入手。 結合吳某華提交的訂單的《訂單單》、盧某平的《證明書》、《供貨單》以及某裝修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的交易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出交易物件是某西南公司,其採購人是專案經理陸某平,吳某華確實按照合同供貨, 已履行賣方的義務,雙方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
3、盧某平作為某裝修公司的專案負責人,是否與其他公司存在合同關係,他與吳某華經營的石材事業部之間的採購行為是履行職責還是表象,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1)盧某平的採購是履行職責或表象行為。表面**的主要組成部分是:1、無權利人未獲得其授權; 2. 交易對手必須主觀上是善意的,沒有疏忽; 3、無權利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無效內容,應當撤銷的; 4. 必須有事實或理由使對方相信行為人有權這樣做。 本案中,陸某持有某裝修西南公司專案公章,對專案負全部責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吳某華購買石材,從上述資訊來看,吳某華有理由相信陸某有權這樣做,但根據盧某平簽署的《裝修裝修工程內部評估責任書》及某裝修公司,證明盧某裝修公司為某裝修公司專案經理,對某裝修西南公司的專案負全部責任,其採購行為是履行職責。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XX裝飾西南公司應承擔陸慕平結算行為的支付責任。
2)XX裝飾西南公司辯稱“《裝修裝修工程內部考核責任書》為影印件,不真實,否認盧某平為公司員工,盧某平的採購行為未經授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講話》第七十五條《關於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其當時持有的證據,另一方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 可以推定該權利要求成立”。XX裝飾西南公司一直否認陸某平的採購行為是授權的,否認《裝修工程內部評估責任書》的真實性,但未為其提供其主張的證明,應承擔舉證責任。
結論和建議]。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在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中,現行法律法規在規定中仍存在不足的實際情況。 對於許多在銷售關係中只有單一證據的當事人來說,他們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變化及時制定司法解釋,更好地指導案件審理。
其次,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面,《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雖然有明確規定,但在本案中,舉證責任分配明顯錯誤,導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援,只能繼續訴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第三,在證據方面。 在審判過程中,注意的是單件證據的證明性,整個案件與其他證據沒有聯絡和聯絡。 希望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注意證據的相關性。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生效的形式要求是:
一、依法訂立的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這是對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當事人約定無特殊規定的,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批登記手續生效的,(如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抵押登記合同等)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3、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如下:
1.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是:
(一)行為人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二、取得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不需要返還的,應當打折補償;
3、各方應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 無效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6條、第143條、第158條、第160條和第4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