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和保密協議
甲方
乙方:,居民身份證(護照)號碼為:
鑑於乙方受僱於甲方,乙方在聘用期間會在其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研發成果,並會因業務需要而獲得甲方擁有的各種研發成果以及與技術、市場、經營管理相關的各種商業秘密, 且這些研發成果及相關技術資料和經營資訊均歸甲方所有。 為保護甲方的智財權,確定乙方對甲方商業秘密的保守責任,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相關智財權法律法規,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甲方和乙方於XX-XX-XX-XX簽訂本協議,雙方同意以下條款。
第一章定義
第1條智財權
本協議所稱智財權是指但不限於甲方所擁有的智財權
1.職務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2、註冊商標、商號等標誌的專有權;
3、專有技術及其他專有技術等商業秘密的專有權,如技術、經營管理資訊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給甲方帶來經濟利益的、實用的、已由甲方保密的;
4、服務作品(包括但不限於**、報告、書籍、教材、地圖集、地圖、攝影、音像、文字、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等)、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
5、依法規定,甲方對其他智力成果擁有專有權。
第2條商業秘密
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是指甲方擁有的、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僱期間獲悉的商業秘密。
所有具有商業價值且不為公眾所知且已由甲方採取保密措施且與甲方業務相關的技術資訊。
以及商業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型別:
1.有關技術開發的資訊。 包括:甲方現有和正在開發或構思的產品設計、工具和模具、製造方法、工藝、材料配方、經驗配方、實驗資料、計算機軟體及公司所有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其演算法、設計等方面的資訊、材料和圖紙,以及模型、樣品、源程式、目標程式、 說明書、檔案等實物、甲方產品方案、產品開發方案等;
2.有關營銷的資訊。 包括:甲方的營銷計畫、銷售方式、定價方式等經營活動方式,商戶、分銷商和客戶名單,客戶的具體需求,未披露的銷售和服務網路,以及公司現有、正在開發或設想的業務專案;
3.有關業務管理的資訊。 包括:甲方各項工作計畫、質量管理方法、甲方生產規模、組織架構、人員、財務、工資福利等,甲方現有或正在制定的內部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各種重要管理檔案等;
4、甲方法律關係資訊。 如甲方的合同履行、智財權許可、轉讓、商標註冊、訴訟等;
5、根據法律和約定,甲方對第三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3條工作發展成果
就本協議而言,“就業發展成果”一詞是指:
1、在甲方工作期間,乙方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和商業秘密,執行在履行甲方業務範圍中完成或構思的所有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於):
1)商標設計、外觀裝飾設計、標誌設計、產品設計、廣告、教材、檔案;
2)模具設計、製造方法、工藝流程、材料配方、經驗配方、實驗資料;
3)計算機軟體及其演算法、設計等。
以及所有不屬於甲方業務範圍但屬於甲方業務範圍的此類研發成果,以及對甲方現有研發成果的改進。
2、乙方在離開甲方後一年內取得的研發成果(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與甲方交辦的任務有關。
3、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者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本協議約定應當享有的其他智力勞動成果。
第二章智財權的所有權
第4條乙方與甲方合作期間,應立即向甲方報告所有研究的就業發展結果。
第5條乙方對乙方的全部研究成果(乙方依法享有的除外)擁有所有權,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發明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商標設計權、標識設計權等; 支援教科書和其他作品的計算機軟體、商業秘密權、專有技術的所有權以及商號和商標的專有權。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使用這些發明、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以製作、經營或轉讓給第三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採取甲方認為必要的一切法律行動,取得並維護上述工作發展成果的智財權,包括申請、註冊、註冊等; 並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檔案並採取必要措施確認甲方的智財權,以取得上述職位的發展成果。
第6條乙方在執行甲方分配的任務以外的任務中獲得的研發成果的智財權歸甲方所有。
如果乙方取得的研發成果不是甲方自身工作的結果,而乙方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時間,同時又不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或商業秘密,則成果的智財權歸乙方所有。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研發成果與甲方業務具有競爭力;
2、事實上,或者可以說研發是首先佔據甲方研發成果的;
3、研發是在乙方工作發展成果的基礎上形成的。
第7條如果乙方聲稱其對乙方在任期間取得的研發成果擁有智財權,且未履行甲方交辦的任務,如果研發成果與甲方業務密切相關,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報。 經甲方核實後,乙方確實為非義務開發成果的,應享有智財權,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研發成果。 乙方未作宣告的,推定研發成果為崗位發展成果,甲方可將研發成果用於生產、經營或轉讓給第三方。 即使證明研發成果實際上是未來的非就業發展成果,乙方也不應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乙方宣告後,如甲方對研發成果的權屬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如果乙方是新調動的人員,經甲方同意,乙方攜帶的成果的智財權可以轉讓給甲方,甲方應支付合理的費用,但乙方必須出具書面保證書,保證其擁有成果的智財權, 如果這導致侵權。
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能提供相關證據的,乙方應當提供。
第8條乙方在離開甲方後一年內(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獲得的與分配給甲方的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研發成果的智財權歸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費用。 離開甲方後,乙方在與甲方合作期間取得的智財權歸甲方所有的技術成果,如欲繼續改進或改進其智財權歸甲方所有的技術成果,必須徵得甲方的許可。
第三章商業秘密保護
第9條甲方在工作期間,乙方應當因工作需要,按照甲方要求的範圍和程度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不得擅自將實物和材料帶離工作崗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交換、轉讓含有甲方商業秘密的材料, 不得在學術會議、產品訂購會議、技術鑑定會議等會議或活動中,以及報紙、雜誌、資訊網路等媒體上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乙方不得將甲方的商業秘密用於其他目的,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甲方的競爭對手工作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包括不應知曉該商業秘密的甲方其他員工)披露。
第10條在為甲方工作期間,未經商業秘密權利人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單位的商業秘密,更不得公開該商業秘密。
第11條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離開甲方的,乙方應返還甲方能夠接觸到的所有檔案、記錄、筆記、資料、源程式列表、大綱、模型、軟盤等介質資料,特別是軟體開發資料(包括源程式、文件、目標產品、 等)它已經接觸過。
第12條乙方離開甲方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應當為甲方保管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將甲方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經營,也不得未經甲方同意進行新的研發,直至該資訊在行業內為公眾所知。
第13條當甲方的智財權受到侵犯或商業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洩露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並採取合理措施協助甲方防止侵權行為擴大或商業秘密進一步流失。
第14條在甲方受僱期間,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甲方業務相關的業務,不得同時接受甲方競爭對手的聘用,不得向甲方競爭對手提供諮詢和顧問服務(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不得雇用甲方的任何員工為自己工作, 也不得教唆甲方其他員工接受外部僱傭,更不得搶奪甲方的客戶,誘使其他員工在離開甲方前離職。
第15條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責時,絕不擅自使用屬於他人的任何商業秘密,也不會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財權的行為。 如甲方因違反本承諾被第三方起訴的,乙方應承擔甲方應訴支付的全部費用; 甲方因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
但是,如果乙方按照甲方的明確要求,或者為了完成甲方明確分配的具體任務,必然會導致侵犯他人的智財權。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16條無論甲方或乙方是否違反上述條款,均應向非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為向非違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並賠償因違約給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乙方違約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協議約定對乙方處以警告、記過、扣減工資、降職、開除等處分,違反刑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爭議解決
第17條因本協議引起的一切爭議均由甲方、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章 其他
第18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乙份。
第19條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得到雙方的書面同意,並且必須簽署書面補充協議才能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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