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廣鐵集團長沙火車站官方微博發布《關於K225列車旅客在長沙站未上車情況的說明》,全文如下:
2024年2月18日4時24分,蘭州開往廣州的K225列車抵達長沙站。 受此影響,部分原本購票的旅客無法在長沙站上車。
為保證列車執行安全,鐵路部門引導這些已購票、未上車的旅客到候車室休息,並帶上緊急食品。 同時,加強排程組織,及時安排換乘其他列車前往目的地。
鐵路部門提醒旅客,應嚴格按照購票日期、路段、座位乘坐列車,共同維護列車執行安全、乘車秩序。
先前報道
據**報道,2月18日,有網友在社交平台發文稱,當天買了K225路的車票,計畫從湖南長沙前往廣東廣州,但因為擠不上火車而無法乘坐。
*在長沙站站台上,一位身穿**衣服的工作人員告訴許多滯留在車站的乘客,由於沿途乘客“買短補長”,平時購票的乘客無法乘坐火車。 列車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正在努力為乘客尋找一條路,“今天早上,開通了一列新的乘客(臨時客運列車),可以帶大家到達目的地。 ”
當天,記者以乘客身份諮詢了12306人工客服,工作人員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乘客盡快改簽或退票。 ”
乘客是否有必要對因“買空買長”嚴重擁擠而導致列車警報延誤負責?
“買空乘長”引發的糾紛並非偶然,春節等假期時有發生,這一事件再次引發網友熱議。 有網友表示,假期難找票,乘客也束手無策; 也有網友認為,“買空買長”的乘客,為了順利上車,損害了全票乘客的利益,是不合適的; 有網友表示,這種擾亂列車執行安全和乘車秩序的行為應該受到懲罰。 那麼,“做空多頭”是可取的嗎? 鐵路部門有沒有明確的規定? “買短途長途”的旅客,如果列車延誤或停運,損害了持有全程車票的乘客的利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我們來看看《法治**》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海潤天瑞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嶽強律師的專業解讀。
做空多頭這是可取的嗎? 鐵路部門有沒有明確的規定?
“買短途長途”是指旅客已經購買了短途車票,到達車票上註明的車站後沒有落車,而是通過現場檢票等方式繼續乘坐公交車,直到車輛到達乘客的真實目的地,但這種方法往往會導致很多已經購票的乘客無法乘坐火車的問題, 甚至成為一些人惡意逃票的手段,引發一系列糾紛。
《鐵路旅客運輸條例(2022)》規定,鐵路運輸企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取票價: (一)經車站、旅客列車同意,主動補票或者上車的。 也就是說,鐵路部門會在鐵路有一定的載客能力時提供票價調整服務,允許短途旅客在其載客能力內支付票價後繼續乘坐列車。
但是,對於未經鐵路部門許可“買空多頭”的旅客,其行為將構成違約,還將面臨加收票價的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15條第一款的規定,旅客應當按時間取貨, 有效機票上記錄的航班號和座位號。旅客無票乘車、超車、逃艙、乘坐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客票的,應當另付票價,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加收票價; 如果乘客不支付票價,承運人可以拒絕承運。 《鐵路客運條例(2022)》第二十七條還規定,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收取票價,並可以對所走路段的應付票價加收50%的費用:(一)無票乘車,不主動補票的; (二)未在車票到達站落車,繼續乘車的;(三)持低座位客票乘高座位的; (四)持有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票或者優惠票。 需要收取手續費的,按照鐵路旅客運輸雜項收費的規定辦理。 因此,對於出於無奈而被迫“買短程、長程”的旅客,應盡快與鐵路相關部門溝通,說明原因並及時補票,以免影響後續旅客出行; 如果鐵路部門因無法裝車或其他原因不交票,建議根據車站落車並及時更改出行計畫,不要有僥倖心理,否則不僅會面臨加票的處罰,還可能被“要求落車”。
做空多頭如果乘客造成列車延誤或取消,損害了持有全日票的乘客的利益,乘客是否有責任?
鐵路運輸部門同意繼續履行運輸合同,或者旅客已到達其真實目的地出口且合同已經履行的,旅客應當賠償鐵路部門損失並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即按照上述《民法典》和《鐵路旅客運輸條例(2022)》的規定, 補足車費並支付額外車費;如果鐵路部門在途中“買短長班車”發現旅客無法繼續運輸,也可以選擇解除運輸合同,要求旅客到最近的車站落車。
其次,如果由於“買短長”旅客的原因導致列車不能正常執行,而後續購票的旅客正常上車或坐不上車或坐車的,“買短長”旅客將構成對其他正常購票旅客的侵權,並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侵權責任。他們的行為也將記錄在鐵路信用系統中。
如果乘客多次有惡意做空多頭不支付車費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首先,惡意“買空買多”,擾亂公共運輸秩序的行為,將構成公共安全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同時,惡意逃票行為也可能被記錄在鐵路旅客信用系統中,影響逃票行為後續購票。
其次,惡意逃票是否構成犯罪,何種犯罪構成犯罪,理論和實踐都存在爭議。“無罪理論”認為,超車行為是違反運輸合同的行為。 經理可能會按照規定收取額外費用或拒絕運輸。 但行為人的主觀惡意一般較小,其行為並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管理者的制度漏洞也是重要原因,因此此類行為不應視為犯罪。 一方面,“有罪論”認為構成欺詐罪,惡意逃票人隱瞞不願支付相應路段客運票價的主觀目的,利用鐵路管理漏洞,使鐵路部門陷入誤解,處分運費索償權; 對方認為,這種行為應構成盜竊罪,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了鐵路部門提供的有償服務。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單獨規定惡意逃票罪,對詐騙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實踐已有先例。 然而,對於惡意逃票、超車,性犯罪尚未明確認定,採用非刑事措施進行懲戒仍是常見的處理方式。
對於“買空乘多”的行為,除非必要,否則不宜採用這種方法,即使採用,也要及時溝通補票,不要冒險。
同時,鐵路部門也要加強管理,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善鐵路載重量考核,加強對鐵路管理人員依法履職的監督,切實維護各方旅客暢通出行。
*:廣州**,廣州鐵路集團長沙火車站,法治**。
編輯:佘香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