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清朝七級知府不興旺,恐怕很難跳到四年級知府。 畢竟清朝文官的晉公升是有序的,很難跨越多個等級。
在清朝的官吏考核制度中,雖然很少能跳級,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帝史在查閱清朝地方官員考核相關史料時,發現了幾個特例,願意與大家分享。
清朝初期,地方官員的考核遵循明朝的做法,採用“全考”制,即政績和任期考核。 如果你想晉公升或調職,你必須以優異的表現上市,並滿足三年的服務要求。
康熙初年,地方官取消了考試的完成,代之以“大計”制,即每三年由官員進行一次考核,不把任職年限作為硬性條件。 總體考核較為詳細,包括“四格”和“六法”,分別從留、才、政、年等方面考核**的表現。
原來,“六法”就是“八法”,即貪、冷、不易察覺、軟弱、浮躁、缺乏才能、年老、疾病。 乾隆時期,為了遏制貪汙,貪酷兩大被剔除,並明確規定凡是擁有這兩樣東西的人,隨時都可以暴露,沒有必要等到大計之年。
該計畫根據績效的卓越程度進行劃分。
一、二、三等,一等就是我們常說的“卓威”,獲得這個榮譽的人將獲得晉公升的機會,而三等以下的人可能面臨降職、扼殺或開除。
但是,要想拿到最好的並不是那麼容易的,因為名額非常有限,全國每個省的平均人數只有四五個。 為了保證質量,對優秀考核設定了嚴格的門檻,如任期屆滿、不追加任務、不濫用懲罰、不盜竊、不拖欠、不虧欠、民生、地方完善等,同時,他沒有受到罰款或降職的懲罰。
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被評為優秀。
清朝對地方官的考核制度非常嚴格,就算對公罪有懲罰,只要老實做,也能得到優秀的推薦。 但這並不常見。
了解了清朝的考核方法,我們就可以具體晉公升為優秀官吏了。 其中之一是晉公升為北京官員。 乾隆以來,官場上逐漸出現了重外看重、鄙視內官的現象,中低層**大多更傾向於在地方任職。
但是,從制度上看,北京官員的地位高於同級別的地方官員。
雖然都是五品,但三州外官和各部的地位卻不一樣。 一般情況下,三州省長被提拔為北京官員,他會被調到各部門一名成員的職位上。
這種級別的地方官員和同級別的北京官員,也算是晉公升了。 如果乙個傑出的地方法官被調到首都,他的級別通常會得到提高。 例如,地方法官被提公升為酋長,州長被提公升。
一般而言,當一名傑出的裁判官獲得晉公升時,晉公升不會越界。 晉公升為地方法官的情況就不同了,如果優秀的**還在外任職,他可能不會被提拔。
這可以細分為三種情況:站外練級、站外分步推廣和站外跳過推廣。 雖然不同地方轉入乙個縣的情況並不常見,比如江蘇某縣轉為安徽某縣,但一般是從單純短缺、中缺轉為大缺、最嚴重缺缺。
最典型的例子是縣晉公升為知事長,縣晉公升為總判,將一般判定為同知,同知晉公升為知府。但是,朝廷有規定,地方官的晉公升不能在同一省內進行,而是要跨省晉公升,這是為了防止地方勢力的形成。
在康熙、雍正兩朝,非本地逃刑的提拔更為普遍,尤其是縣長晉公升為都督。 從等級上看,其他縣的縣長是七級,三州的知事是五級,直隸州的知事是五級。
按照常規邏輯,跳級是指等級至少在第二級以上,但這不適用於縣晉公升為三州州長。 這是因為在清朝的地方官員中,六品和六品的職位相對較少,所以規定了縣長的晉公升,比如靖縣縣長,或者三州縣長從五品起,以及各縣的總判。
知府晉公升為知府並非不可能,歷史上有很多知府都是通過出色的表現晉公升為知府的。 比如雍正四年,江朝君、周孟瑾、葉世寬分別被推薦為卓義,經官吏介紹後,皇帝批准他們晉公升為知府。
這些例子說明,只要縣長表現突出,就有機會晉公升,超越三州知府級別,直接晉公升為知府。
雍正之後,再也沒有地方官因行為突出而被提拔為知府的案例。 這主要是因為乾隆繼位後,引入了許多新的制度,包括新的晉公升規定。
這些規定要求,除特殊用途外,所有**必須按照規定的步驟逐步推廣,不能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