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照顧這些老人?
這兩天,網上有一句話特別令人心痛:春節過後,2億人被“無情拋棄”。
對於每個中國人來說,春節意味著團圓和歡樂。 但短暫的春節假期過後,年輕人將離開家,重返工作崗位。 這種團聚後的寂寞,對於嚐過團聚滋味的老人們來說,更是苦澀。
很多人一年365天只有7天陪伴父母,在奮鬥的道路上奔波,忽略了老家的父母其實是需要陪伴的。
據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北京老齡協會近日發布的《老年人監護研究報告》顯示,近年來,處於監護困境中的老年人數量明顯增加。
在1,611名受訪者中,約40%的長者為長期空巢老人,約40%來自無子女家庭和孤獨家庭,約13%來自殘疾家庭7%,大約有8%的老年人有孩子但不想照顧他們35%。近80%的老年人擔心,當他們突發疾病或遇到突發情況時,沒有人照顧緊急醫療、來世等相關事務。
因為獨子去世,劉大爺夫婦讓侄女照顧年老。 為此,他們給了侄女一所房子,並搬了進去和她一起住。 但在妻子去世後,他和侄女因生活中的瑣事發生衝突,住進了養老院,然後起訴侄女收回房子。
丈夫去世後,陸姨娘去找在外地打工的兒子,沒想到兒媳婦以種種理由不讓老爺子進門。
也有一些老人被“獵殺”了:他們被騙去買**保健品,損失了鉅額......通過欺詐性轉賬的錢,他們甚至被愚弄投資P2P**並損失了所有的錢
老人的監護不僅僅是乙個人,而是一張保護網。 在老年人逐漸老齡化和喪失行為能力的過程中發揮作用,保護他的財產和人身安全,讓他在晚年有東西可以支撐和依靠。
2021年11月,中共發布《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化工作的意見》,明確將“完善老年人監護制度”作為建設老年友好型社會的重要指標。
如果長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由誰來照顧? 從法律上講,有三種型別的案件。
首先是法定監護權。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配偶、子女或近親屬可以成為老人的監護人。
第二種是有意監護的。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自願監護權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或者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個是前兩者缺失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沒有監護人資格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這被稱為監護權或“監護權”。
法定監護或近親監護是最熟悉的監護方式,但在現代社會,年輕人的生活壓力越來越大,即使是親生子女,也很難獨自承擔起照顧老人的責任。 此外,有的父母離異、家庭不和睦、親戚受限於自身能力,法定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現象時有發生。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老年人選擇“預期監護”的方式,指定其他人作為他們的監護人。 在國外,自願監護是一種比較常用的成人監護形式。 據日本最高法院近20年來的監護人統計,隨著老齡化率的不斷提高,由第三方(非親屬)服務的監護人比例逐年增加,從100% 增長到 80 到 2020 年3%。
2012年,中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首次將“自願監護”納入法律。 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國探索了以公證機構為主導的自願監護程式,為老年人監護開闢了一條新路。
據報道,全國大部分省市公證處現在都可以辦理監護公證。 在經濟發達或老齡化地區,選擇自願監護的老年人數量明顯增加。 除了近親,老年人通常會選擇值得信賴的親戚和朋友作為他們的監護人。
但是,誰能保證預期的監護人能夠比法定監護人更好地履行其職責呢? 由於缺乏血緣關係,意向監護人的監護能力和道德更容易受到質疑,甚至導致法律糾紛。
以曾經轟動一時的“上海老人將房產捐贈給水果商販”的案例為例。 小販的家人照顧邱先生的晚年生活,邱先生出於感激之情,將自己的財產捐給了小販。 但訊息傳出後,老人的家人起訴並要求小販歸還財產。 自願監護在實踐中還涉及許多較為複雜的法律關係,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近年來,也出現了居委會擔任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案例。 對於大多數居委會來說,老年人的監護權是乙個棘手的新問題。 一方面,老年人監護要處理的問題比較複雜,居委會通常不具備處理相關問題的專人和專業能力; 另一方面,居委會的監護行為可能不被其他單位認可。 對於被動承擔監護責任的居委會或民政部門來說,向專業機構求助是不可避免的。
社會組織守護者破土動工
現年78歲的陳女士住在北京,她告訴我,她很絕望,選擇了乙個社會組織作為她和女兒的監護人。
陳女士唯一的女兒患有躁鬱症,由於她的拒絕而奄奄一息。 無奈之下,她的丈夫患上了腦梗塞,於2022年去世。 陳女士想以丈夫的名義出售房產,以緩解生活的尷尬。 然而,女兒拒絕配合手續。 在律師周冰冰的幫助下,陳女士終於賣掉了自己的房子,生活也安逸了許多。 為了避免被“獵殺”,她簽訂了特殊需要信託合同,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專業機構進行管理。
由於女兒無民事行為能力,陳女士選擇侄子作為監護人。 但有一次她生病了,需要有人陪她,但她的侄子因為住在國外,所以回不來。 她問周律師:“你或律師事務所可以做我的監護人嗎? “任何乙個自然人照顧兩代人的責任都太大了,律師事務所不能因為分工和業務範圍而充當監護人。 您需要的是乙個全面的治理架構,結合特殊需要信託、社會監護、繼承、遺產管理、醫療遺囑等服務體系,連線不同的法律體系。 周律師解釋道。
經過反覆審議和討論,2023年10月底,陳女士簽署了委託監護、意向監護和遺囑指定監護三份協議,根據該協議,非政府組織北京市朝陽區康愛之家社會福利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康愛之家”)將擔任陳女士及其女兒的專職監護人, 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將在規定情況下擔任監護監督人。
這是北京市首例以社會組織為成人監護人的案例,也是全國首例將特殊需要信託與社會監護人聯絡起來的案例。
社會組織作為監護人與自然人相比有哪些優勢? “社會組織監護可以在行為輔助、財務管理、健康服務和情感支援4個方面幫助老年人,自然人很難獨自完全承擔這些責任。自然人是做監護的人,社會組織是一群人、乙個機構、乙個組織、乙個機制。 對自然人的監護屬於私人行為,是出於良心,難以監督; 社會組織承擔法律責任,接受公共權力的監督,公開透明。 與自然人相比,社會組織專業化程度高、資源豐富,更能處理老年人的各種監護事務。 ”
“很多人擔心,如果作為監護人的社會組織被關閉,會發生什麼。 作為乙個非政府組織,首先不能隨便關閉; 其次,其法定職責不會因為關閉而消失。 如果因某種原因關閉,其主管單位必須找機構接管其監護職責,甚至臨時承擔監護職責。 ”
作為北京市朝陽區婦聯下屬的民間組織,“康愛之家”自成立以來10年一直從事老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擁有一支成熟的志願者隊伍。 與北京某知名養老服務機構有長期合作關係,能夠及時對接養老所需資源和服務。 她是一名具有數十年執業經驗的律師和資深公益人士,現任朝陽區婦聯執行委員會委員、朝陽區婦幼公益慈善促進會理事。
近年來,類似的監護案件在全國各地不斷湧現。 在廣州、上海、南京等地,出現了履行監護職能的社會組織。 監護社會化,由非親屬或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已成為大勢所趨。
2020年8月,國內首家提供成人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上海市閔行區獨山社會監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獨山”)正式成立。 截至目前,“貝斯特”已接受諮詢200餘份,深度對接跟蹤80餘起案件,簽署意向監護協議約20份。 他們羈押的兩名老人已經安詳地離開了人世。
南京鼓樓陽光衛士家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陽光衛士”)成立於2023年,匯集了一批志同道合的家長和各界志願者。 不久前,“陽光衛士”與一位89歲的陳姓男子簽訂了監護協議,在老人喪失行為能力後,履行監護職責,並接管了殘疾女兒的監護權。
靠制度,也靠人
有了社會組織,我們能不能做好老人的監護工作? 如果社會組織不採取行動怎麼辦? 社會組織利用職權侵吞老人財產怎麼辦?
根據《老年人監護研究報告》,老年人對國家監護制度的最高要求是提供監護監督,其次是建立監護選擇機制和救濟渠道,以及建立登記備案制度,並提出加強醫療救助、養老等要求。
責任是分開的,風險是分散的。 王彥卓律師說。 個人監護、遺產管理、繼承職能分離,監護人只負責老人的個人監護工作,老人的財產由信託公司管理,遺產由繼承人繼承,這是他大力推崇的“特殊需要信託+社會監護雙系統核心”的安排。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金平認為,在自願監護制度中,有必要探索構建對意向監護人的監督機制,明確監護人義務與權利之間的相關規則; 明確監護人履行職責的標準。此外,如何連線特殊需要信託的監護系統也值得進一步關注和思考。
除了監管問題,如何收取老人的監護費用也是乙個關注點。 在“陽光衛士”與陳先生簽訂的意向監護協議中,“陽光衛士”不收取監護人費用,而是依靠社會捐贈來解決監護費用問題。 “我們是母公司,我們不想走商業路線。 ”
需要為老年人支付社會化監護費。 否則,作為監護人的社會組織就無法發揮作用。 但是,它需要反映一定程度的公共福利。 如果老年人負擔不起生活中的困難,必須由**或社會全部或部分承擔。 李晨陽心想。
在上海市閔行區,老年人可以通過意向監護協議明確監護權和監護責任,通過提出資產處置公證、資金保管公證、遺囑公證等方式,對資產和資金的處置作出安排。 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動能力時,公證人應當按照原有資產保管協議履行相應的資產和資金支付義務。
對於陳女士來說,通過意向監護找到社會組織作為監護人,通過特殊需要信託找到可靠的財產管理人,終於為她以後的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做了這一系列的準備,我就完全放心了。 她說。
事情仍在朝著好的方向發展。 女兒入院後,病情一天天好轉。 有一天,她打了**,問媽媽:“你不要我了嗎? * 說到這裡,陳女士忍不住淚流滿面:這是女兒多年病痛後平靜地對她說的第一句話。 “就好像我從一場持續了多年的噩夢中醒來一樣,”女兒說。 ”
如今,陳女士的女兒正在家中休養,她和母親的關係也越來越好。 經過多年的風風雨雨,在良好的社會力量和專業服務的幫助下,陳女士一家終於迎來了安寧幸福的生活。
民政部福利中心相關專家在《老年人監護研究報告》中提出建議:出台老年人監護專項立法,建立老年人監護制度,建立老年人監護協調機制,培育發展專業監護服務機構; 探索老年、殘疾家庭的社群照料模式,將監護服務納入基本養老服務體系。未來,希望更多的老年人能夠從社會化監護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