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不僅是人類的好朋友,也是看護人的好幫手,但咬人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飼養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彭堯法院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案情基本情況
趙某在外出倒垃圾的路上被鄰居郭某的狗咬傷了腿,郭某當時表示,防疫費用由他用賬單結算。 趙某注射狂犬病疫苗5次,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6次,將注射票5份交給郭某。 事後,趙某催促郭某支付醫療費,但郭某否認自己的狗咬了趙某,並拒絕向某支付賠償金。 趙某向西平縣人民法院起訴郭某,要求郭某立即支付其醫療費用。 庭審後,法院認為,郭某的狗咬了趙某是事實,被告趙某未盡到對所飼養的狗的合理照料義務,結合原告趙某提供的醫療費用,判定被告郭某賠償原告趙某823元的醫療費5 美元。
法官怎麼說
飼養動物造成傷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存在傷害動物的行為、損害的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無論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只有在有法定抗辯的情況下,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飼養人或經理需要證明這一點。 本案中,原告被狗咬傷,被告約定原告應由原告提前支付賠償金,被告同意在事發後數月內多次談判賠償原告,被告應遵循誠信原則,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事件並不少見,在大多數情況下,飼養人沒有嚴格照顧他所飼養的動物,也沒有履行其管理和照顧義務。 飼養者應加強對飼養動物的管理和約束,採取帶動物外出時繫繩等安全措施,適當限制動物在家中放養的活動範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和損失。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守信,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條 侵犯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餐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6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傷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方故意造成的,則可以減輕責任。 (*西平法院,文字:江凡、王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