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刑法學中,刑法合法性原則作為現代刑法學的基本核心原則,為一系列現代刑法學和現代刑法部門法的基本形式和結構奠定了重要基礎。 在刑法領域,往往有長期的歷史積累和充分的理論研究。 然而,當刑事理論付諸實踐時,特別是在程式法的適用中,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協調矛盾。 這種矛盾是,由於對程式法缺乏認識而過度偏向於程式形式主義,也存在過分偏向實質,甚至過分追求個別案件不充分證實的實質正義,導致裁判產生爭議。
一般而言,在現代刑法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刑事訴訟法往往作為實體刑法的程式性和保障性保障而存在。 此外,形成了《刑事訴訟法》形式的司法形式,以維護和保證實體刑法在個案中的實施,確保實體正義的實現。 比如,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裁判原則在實際運用上有一整套措施和方案,刑事犯罪合法性原則的維護和保障與刑法的教育功能,體現了兩者的理論和實質關係。 一般而言,刑法在處理單獨刑事案件時,由於刑法的特點和功能,明文法解決了案件的審判依據和法定刑的結果。 在處理實際案件和庭審的過程中,公訴辯護方法採用刑事訴訟法,促進運用刑事法理理論解決實際案件。 在這種模式下,《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裁判原則限制了裁判中必須出示和盤問的證據的裁判,從而限制了裁判中在程式形式法上偶爾可能出現的自由推測的情況,禁止從基本程式中得出不確定推論的可能性。 從而維護了實體刑法的合法性原則。從程式上看,這種對犯罪合法性原則的維護,直接促進了刑法教育功能的維護和保護,促進了刑法教育功能的實際社會效果。 比如,在處理個案過程中,《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裁判原則,就是由於法律條文的明確程式處理,無論是在權威原則還是當事人原則的法律環境中,基本上都是由於程式的法定性,因為需要以證據作為公訴的依據, 辯護和審判,從而消除訴訟各方的猜測和猜想,從而確保裁判結果為社會所接受,並保證犯罪嫌疑人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即對訴訟權利的保護。至於裁判結果,重要的一點是,由於裁判結果能夠被社會接受,被犯罪嫌疑人接受,促進刑法教育功能的實現,從而達到法律正義的實質性社會效果。 誠然,由於實踐中參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社會習慣、具體習俗和社會壓力方面的差異,這種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技術適用模式往往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甚至導致對裁判結果產生嚴重爭議的局面。 導致社會效果不佳的局面。箱
N國的殷縣城發生了一起病例,許多人在參加該縣的集會後中毒。 初步調查和中毒者的回憶顯示,尹縣**認定該病例為中毒病例。 經過數月的調查,**初步懷疑女方X,並結合案件所有證據材料和證人證言,將案卷移送公訴。 根據案卷實際情況,辯護人提出,僅根據縣集會當天毒食器皿上X女子的指紋,結合在縣城家中尋找普通人購買的老鼠藥,認定X女子為罪魁禍首, 證據不足。結合專家證人,指出該案的毒物檢測報告是虛假的,不足以可信。 控方透過證人證詞證實,事發當日,女子X在公眾集會上參與分發食物後離開。 證人作證說,X女士當天分發食物並最終離開。 在庭審中,控方還出示了女子X的犯罪記錄檔案。
最審後,結合案件的影響,法院以女子X確實有犯罪記錄和作案時間為由,判處女子X死刑,並結合證據和證言,可以高度推測X女子是投毒者。
熱點引擎計畫解決方案和 **.
不分青紅皂白的殺人案(親:無別人殺事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事件,我國法律一般以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判斷的邏輯依據,因為它不針對特定的受害者,按照其嚴重程度已經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事件, 因此,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存在法律競爭。以刑法競爭規則和競爭法則(舊刑法根據犯罪構成理論直接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裁判,已普遍達到死刑的量刑標準。在上述案件中,由於對輿情造成的恐慌,N國銀縣法院在裁判過程中並未完全遵循刑事訴訟程式的循證判斷原則,但在有實質性物證的情況下,將高概率原則擴大,甚至僅以口頭證據類推推, 而嫌疑人只是為了追求一定程度的社會安寧,才通過口頭證據被定罪。雖然審判人員有時確實有一定程度的無奈,但這種違反刑事證據裁判原則和禁止類推原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另一場悲劇。 此外,由於違反了刑事裁判過程中只考慮相關因素,不考慮無關因素的裁判原則,本案的裁判不能滿足基於事實、依法的裁判要求,導致判決糾紛不斷。
中國和外國相關法律
中國法律的中日譯本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犯有極其嚴重罪行的罪犯。 對應判處死刑的罪犯,沒有必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死刑外,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緩期執行死刑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或者批准。 (第四十八條 情節最嚴重的,適用死刑。 罪犯使用死刑,必須在必要場合執行死刑,在兩年執行期內同時宣判死刑,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批准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犯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縱火、蓄水、散布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危險方法,致使人重傷、死亡或者給公共、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五條 縱火、放水、刺激破裂、有毒、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釋放危險病原體的方法、嚴重人身損害、死亡、公有財產、重大損失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犯罪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所有案件的量刑都要注重證據、調查研究,供詞不能輕易相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可信、充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述本案全部證據,排除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第五十五條 案件、證據、調查研究最重視供述的結論,被告人供述的證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供述的刑罰、被告人供述的證據、被告人供述的證據、證據的結論、全部結論、被告人的有罪和刑罰將予以公布。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案件成立,證據確定;2)案件成立,法律程式確定,證明案件合理,合併證據後排除案件
日本法律的中文和日文翻譯比較:刑法典(明治40年第45號法律)。第11條死刑和刑事執行應當同時進行。
死刑應執行至刑事拘留。
第十一條 死刑在指定的刑事執行設施中絞刑執行。
2 被宣判死刑的人應被關押在刑罰設施中,直至被處決。 )
第一百九十九條殺人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死刑的,處苦役。
第一百九十九條 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四十六條對供水和水毒物以及混入供水和供水造成他人健康危害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遇死刑,處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在純淨水、水源的供應、飲用中加入毒物或者有害於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日本刑法中的判例可能導致對刑法的類似解釋,從而違反犯罪合法性原則。 )
刑事訴訟法(昭和第23號法律第131號)。
第四百七十五條死刑得到執行,司法部長下令執行
前款命令,判決日期應當在六個月內確定,但上訴再審與請求再審、特別上訴與請求赦免之間的期限,如果程式終止,應當結束,並計算同案被告被判刑的期限和期限
第四百七十五條 死刑的執行必須由法務大臣下令執行。
前款所稱命令必須在判決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 但是,對上訴權、再審請求、特別起訴的期間,或者申請赦免和辦理申請手續的期間,以及確定同案被告的期間,不算在內。 )
第三百三十五條有罪的犯罪、證據標誌和法律法規
在法律上,犯罪的成立和加重處罰是減輕犯罪的理由
第三百三十五條 認定犯罪,需要確定犯罪事實、證據目錄和法律法規適用情況。
有依法妨礙犯罪成立的事實主張或者加重、減輕處罰的理由的,應當明確說明和判斷。 )
第三百零七條此事已得到確認和確認
第三百一十七條 確定犯罪事實,必須有證據支援。 )
第308條證據權、治安法官、自由審判委員會
第三百一十八條 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
注:必須結合第三百一十七條等有關規定和學術原則,遵循刑事證據的裁判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