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齊哥,深圳“司法執法”律師團隊創始人,您可以來深圳律師事務所坐席,歡迎大家。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和大家聊了老賴的資產轉移(如果你還沒看過文章,可以自己回去翻閱一下)。
現在大家都知道,老賴轉移資產,不會盲目地亂扔,通常都交到他最親近的親戚手裡。
而且在近親圈子裡有乙個特殊的角色(因為他沒有血緣關係,而是近親),這個角色就是配偶。
因為通常有孩子作為紐帶賴在轉移資產時,首先想到的就是假離婚離開家,然後把資產留給妻子和孩子
只要你說到你老婆,你就會想到夫妻共同的財產,你會想到通過財產分割拿回錢,只要你說假離婚,你就會認為財產分割無效,你想通過撤銷權拿回錢。
但大家都想了想,配偶的房子不一定是配偶的財產。
這裡有兩個小問題,乙個是:以老人配偶的名義登記的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一是以老人及其配偶名義登記的共同財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法律中有乙個基本原則《產權公示原則》。翻譯成老百姓的話,就是“誰的財產是他們的”。
換言之,黎老英的妻子的個人財產也受到保護。 你不能因為你不還欠的錢而搶別人妻子的東西。
此外,2020年《民法典》沒有對2001年《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因此法院不會強硬直接執行依靠配偶的財產。
說到房地產,一些細節和大家都說:
1.如果這所房子在那個時候岳父把錢全部給了女兒如果嫁妝放在女兒的個人名下,那麼房子就是舊配偶的個人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2.如果這所房子在那個時候岳父付了首付,交給了女兒結婚(以女兒的個人名義),但婚後每月付款一起償還。 那麼房子的價值就公升值了,公升值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首付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房子在那個時候岳父買了房子,送給女兒,但買房的時候,卻寫上了夫妻倆的名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我特意寫了“不能直接執行”而不是“不能執行”,就是這個東西可以救國:
只要它被標識為:夫妻共同債務,您可以先保留,然後提出解散財產。
確定老人在共同財產中的比例,然後拍賣財產,將老人配偶的份額價值返還給老人的配偶,老人將執行這一部分,並返還原告以抵消債務。
在實際司法實踐中,房地產拍賣的優先權原則是同一人的配偶可以優先拍賣(畢竟是某人的房子。 如果能直接拍,就不用搬家搬出房子,節省司法資源)。
同樣,以上都是理論上的!!
實際上,它涉及我們之前多次提到的法國兄弟的“自由裁量權”。
Fargo可以被拍賣,但也可以被擱置。 這種停頓可能很長很長......
這就是現在的全部內容。
再次,同一句話:讓每個人都知道真相是給每個人的理性地看待現實,然後一起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所以請放棄毫無意義的抱怨!!
不要站在上帝的角度談“司法改革應該如何進行”,認清自己的身份,多想想如何找回你的案子,不要擔心你我大方向調整。
我是齊哥,深圳“司法執法”律師團隊創始人,專業廣州, 深圳執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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