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一天清晨,鄭某到派出所報案,在一家酒店裡被三個大男人襲擊。 聽了鄭警官的敘述,警方得知鄭某遭遇了“仙跳”,鄭某是怎麼被騙進去的,最後被警方抓獲了?
我們現在要談的是案件的事實。
*“一朵紅色的小花。
居住在福建的商人鄭先生,由於業務需要,經常去柳州進行商務洽談,為了拉近客戶的距離,他經常去當地的KTV、酒吧、浴室等娛樂場所,因此結識了許多年輕女性。
這天,鄭某回到柳州,在KTV上遇見了小麗,問他:“鄭哥,你這幾天去過**嗎? 在鄭州可以做什麼? 獨自? 我要請客了。 ”
KTV裡的女人大多是化名,那個叫小麗的女孩因為認識鄭某,幾次都想請她吃飯,但鄭某吃完了就去了。
到了餐廳,小麗帶了乙個叫小琳的女孩,整個吃飯的過程,小琳都很熱情,給人一種好感,鄭知道一定出事了,可是他在商場裡呆了這麼多年,沒有說話。
經過小麗的介紹,小林是她的同鄉,她在柳州沒多久就“出海”了,父親一直生病,家裡沒錢花。
蕭林的父親生病了,需要手術,蕭麗說起蕭林時眼淚掉了下來,蕭麗說:“鄭哥,只要救救蕭林,我們一定會報答你的。 ”
鄭氏不置可否,他知道自己的收入來之不易,而且他和小林從未見過面,對小麗也不是很了解,所以他覺得這兩個人可能是在胡說八道,想要勒索他們的錢財。
小麗看著鄭某,也沒反應過來,走到鄭某身邊,說道:“鄭哥,蕭琳是個大明星,你要是答應她,她就是你的人。 ”
鄭氏聞言愣了一下,隨後臉上浮現出一絲笑容,答應了。 “紅花”在當地方言中是“貞操”的意思,小麗說如果鄭出點錢,小林就會成為鄭的女人,於是鄭某動心了。
鄭吃完飯回到酒店,然後通知小林去酒店取錢,晚上還敲門,出乎鄭意料的是,小林還帶了另乙個女人,後來才知道那個女人叫阿才。
兩人剛進門,還沒來得及說幾句話,門外就傳來了敲門聲,“警官,快開門。 鄭畢竟是賊,立刻開啟門,三個大漢闖了進來,立刻把鄭推倒在地。
這是怎麼回事? 小林是我的親妹妹,你對她做了什麼? ”
被這麼問,鄭某傻眼了,剛才還穿著得體的蕭林此刻正抓著她的頭髮和衣服,趴在鄭氏旁邊,乙個拿出乙個**,乙個開始翻找東西。
鄭某發現自己的**和錢包裡的錢被偷了,這才意識到自己遇到了“仙女跳”。
所謂“仙跳”,就是乙個女人假裝和乙個男人開房間,然後另乙個男人偽裝成**女人進入房間進行詐騙,通常是以**在床上為由,脅迫受害者付錢。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他們會將“**證據”傳送給受害者的妻子、家人或工作場所,一般受害者會選擇賠償,以避免麻煩。
在人群中翻找,見鄭某身上的錢不多,這讓三個大漢很不滿意,於是毆打鄭某,逼迫鄭某交出三個賬號的密碼。
鄭某名下有三個賬號,兩個賬號有五六萬,乙個賬號有幾千,一開始他說這個賬號是老婆的,也不知道自己的賬號是老婆的,但受不了打打,只能說自己有這個賬號1000多塊錢的密碼。
三人把銀行卡和密碼給了小林,然後去ATM取現金,門一開,鄭某就鼓起勇氣衝了出去,卻被三名警察抓住並再次毆打,蕭林拿出銀行卡才知道自己的密碼有誤, 而鄭某回家後又被毆打。
鄭某只好把真實密碼告訴了小林,讓她去銀行取款4000多元,然後一群人逼迫鄭某在離開前做了2萬元的借條,等到鄭某確認他們已經走了,他就趕緊到派出所報案。
該團夥最終被擊敗。
綁匪確定鄭某不會報警,於是讓他籤了一張借條,把賬號留給了鄭某,但鄭某在事發後主動向**報案。
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警方根據劫匪留下的銀行卡號找到了一名名叫珊珊的女子。 鄭某辨認後,姍姍沒有參與盜竊,她聲稱自己丟了一張信用卡,不知道自己被搶劫了,她和小麗只是一名工作人員,並告訴她已經辭職了。
雖然姍姍也起了疑心,但是沒有確鑿的證據,所以警方只好讓她先回去,警方覺得這起詐騙案的第一名是酒店,調查應該從酒店開始。 據鄭說,一名男子的左臉上有一塊清晰的胎記,於是他順著這條線索來到了附近的一家酒店。
我記得那個臉上有胎記的男人,他在我們酒店裡。 “那個女孩我很熟悉,她和乙個女人是我們酒店的常客。 ”
仔細想想,看來這件事情和姍姍沒有關係,所以在酒店遇見她的女人是莉莉還是小琳? 警察打算在珊莎經常光顧的酒店附近等候。
有一天,酒店門口突然又多了三男兩女,其中一名男子的左臉上有一顆痣,他就是綁架鄭某的嫌疑人。 看到兩名女子先進入酒店,其餘三名男子在下面徘徊,警方懷疑他們犯了罪。
三人進入酒店沒多久,跟在他們身後的警察就趕到了酒店,將五人抓了起來。 經審訊,被捕女子分別是小林和小李,三人分別是罪魁禍首劉某、身上有胎記的陳某、冉某。
蕭林說,另乙個羅先生,也是他的同夥,現在在酒店裡,警察趕緊把羅傑抓了起來,他們六人一起在警察局被抓了。 經受害人鄭確認後,男方和女方均不在場。
警方對這6名男子進行了突擊審訊,發現冉某是劉某的姐夫,兩人都是黑幫大佬,嗜賭成癮,欠下高額利息,於是劉某、冉某與姍姍達成協議,合謀從女性身上牟利。
為了招到更多的人,劉邀請陳彥娟參加賭博,陳的妻子小麗相當漂亮,在陳的勸說下,劉冉冉向羅和黃求愛,並拉攏了黃的女友阿彩,最後把小林叫過來,組成了乙個9人組織。
作案過程主要由姍姍、小麗、小林和阿才引誘,然後劉、冉、陳、羅、黃等人勒索了一筆錢。
不久,黃、阿才、姍姍被捕,9人被捕。 經查,該組織已犯下多起罪行,涉及數十萬美元,正在接受司法審判。
從個別案件來看 - 敲詐勒索和搶劫之間的界限。
這種罪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受害人進行威脅、威脅或脅迫以占有受害人財產而確立的罪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有關法律規定,對下列行為處以處罰: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有重大過失罪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如上所述,本案被稱為“仙跳”,說明小麗等人有預謀,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並以威脅和威脅為手段,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劉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帶走鄭**,讓小林穿上暴露的衣服,與他合影,確認鄭某的違法行為,並通過揭露其罪行來脅迫他交出錢財,最後在案發現場搶走了鄭某的手機和4000多元,就這樣據為己有, 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所有條件。
那麼,這些人有盜竊嫌疑嗎? 當然不是。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從所有人或保管人手中強行奪取公共或私人財產。
雖然兩者在犯罪形式上非常相似,但他們使用的“威脅”是不同的,前者是武力,後者是恐嚇。
本案中,劉某三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開始對鄭某進行口頭恐嚇,並對鄭某實施了一些暴力,但並沒有對他造成太大的傷害,而是在心理上對他進行了恐嚇,這就是敲詐勒索罪。
隨後,劉某等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他人進行毆打、侮辱,實施了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但其主觀目的仍是敲詐勒索,因此盜竊罪不能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敲詐勒索行為通常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金額較大,則判處十年以上刑期。
在上述案件中,肇事者共敲詐勒索2.4萬元,符合“鉅額”要求,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鄭某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
一般而言,**是一種治安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已經約定了價款或者已經支付了現金等財物,但尚未發生; 有***品行、認罪悔改、有特殊理由者; 其他輕微行為。
如果說是**,即使鄭和小林之間沒有身體上的聯絡,雙方也已經達成了協議,這也構成了**犯罪。 因此,鄭某的實踐是否構成**? 不,應該說它被採納了。
賣淫是指不特定的男人和女人,即兩個互不相識的人,只是為了錢而從事。 但“支援”更像是一種情感上的消耗,完全不同。
如果配偶一方有權將贈與給情人的財產歸還給他或她,因為他或她占用了配偶共同擁有的資產。
在這件事上,鄭和蕭林的關係是建立在金錢之上的,他們和蕭林有關係,但這不是**,而是經濟交易。 你對此事有何看法?
2012年的一天清晨,鄭某到派出所報案,在一家酒店裡被三個大男人襲擊。 聽了鄭警官的敘述,警方得知鄭某遭遇了“仙跳”,鄭某是怎麼被騙進去的,最後被警方抓獲了?
我們現在要談的是案件的事實。
*“一朵紅色的小花。
居住在福建的商人鄭先生,由於業務需要,經常去柳州進行商務洽談,為了拉近客戶的距離,他經常去當地的KTV、酒吧、浴室等娛樂場所,因此結識了許多年輕女性。
這天,鄭某回到柳州,在KTV上遇見了小麗,問他:“鄭哥,你這幾天去過**嗎? 在鄭州可以做什麼? 獨自? 我要請客了。 ”
KTV裡的女人大多是化名,那個叫小麗的女孩因為認識鄭某,幾次都想請她吃飯,但鄭某吃完了就去了。
到了餐廳,小麗帶了乙個叫小琳的女孩,整個吃飯的過程,小琳都很熱情,給人一種好感,鄭知道一定出事了,可是他在商場裡呆了這麼多年,沒有說話。
經過小麗的介紹,小林是她的同鄉,她在柳州沒多久就“出海”了,父親一直生病,家裡沒錢花。
蕭林的父親生病了,需要手術,蕭麗說起蕭林時眼淚掉了下來,蕭麗說:“鄭哥,只要救救蕭林,我們一定會報答你的。 ”
鄭氏不置可否,他知道自己的收入來之不易,而且他和小林從未見過面,對小麗也不是很了解,所以他覺得這兩個人可能是在胡說八道,想要勒索他們的錢財。
小麗看著鄭某,也沒反應過來,走到鄭某身邊,說道:“鄭哥,蕭琳是個大明星,你要是答應她,她就是你的人。 ”
鄭氏聞言愣了一下,隨後臉上浮現出一絲笑容,答應了。 “紅花”在當地方言中是“貞操”的意思,小麗說如果鄭出點錢,小林就會成為鄭的女人,於是鄭某動心了。
鄭吃完飯回到酒店,然後通知小林去酒店取錢,晚上還敲門,出乎鄭意料的是,小林還帶了另乙個女人,後來才知道那個女人叫阿才。
兩人剛進門,還沒來得及說幾句話,門外就傳來了敲門聲,“警官,快開門。 鄭畢竟是賊,立刻開啟門,三個大漢闖了進來,立刻把鄭推倒在地。
這是怎麼回事? 小林是我的親妹妹,你對她做了什麼? ”
被這麼問,鄭某傻眼了,剛才還穿著得體的蕭林此刻正抓著她的頭髮和衣服,趴在鄭氏旁邊,乙個拿出乙個**,乙個開始翻找東西。
鄭某發現自己的**和錢包裡的錢被偷了,這才意識到自己遇到了“仙女跳”。
所謂“仙跳”,就是乙個女人假裝和乙個男人開房間,然後另乙個男人偽裝成**女人進入房間進行詐騙,通常是以**在床上為由,脅迫受害者付錢。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他們會將“**證據”傳送給受害者的妻子、家人或工作場所,一般受害者會選擇賠償,以避免麻煩。
在人群中翻找,見鄭某身上的錢不多,這讓三個大漢很不滿意,於是毆打鄭某,逼迫鄭某交出三個賬號的密碼。
鄭某名下有三個賬號,兩個賬號有五六萬,乙個賬號有幾千,一開始他說這個賬號是老婆的,也不知道自己的賬號是老婆的,但受不了打打,只能說自己有這個賬號1000多塊錢的密碼。
三人把銀行卡和密碼給了小林,然後去ATM取現金,門一開,鄭某就鼓起勇氣衝了出去,卻被三名警察抓住並再次毆打,蕭林拿出銀行卡才知道自己的密碼有誤, 而鄭某回家後又被毆打。
鄭某只好把真實密碼告訴了小林,讓她去銀行取款4000多元,然後一群人逼迫鄭某在離開前做了2萬元的借條,等到鄭某確認他們已經走了,他就趕緊到派出所報案。
該團夥最終被擊敗。
綁匪確定鄭某不會報警,於是讓他籤了一張借條,把賬號留給了鄭某,但鄭某在事發後主動向**報案。
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警方根據劫匪留下的銀行卡號找到了一名名叫珊珊的女子。 鄭某辨認後,姍姍沒有參與盜竊,她聲稱自己丟了一張信用卡,不知道自己被搶劫了,她和小麗只是一名工作人員,並告訴她已經辭職了。
雖然姍姍也起了疑心,但是沒有確鑿的證據,所以警方只好讓她先回去,警方覺得這起詐騙案的第一名是酒店,調查應該從酒店開始。 據鄭說,一名男子的左臉上有一塊清晰的胎記,於是他順著這條線索來到了附近的一家酒店。
我記得那個臉上有胎記的男人,他在我們酒店裡。 “那個女孩我很熟悉,她和乙個女人是我們酒店的常客。 ”
仔細想想,看來這件事情和姍姍沒有關係,所以在酒店遇見她的女人是莉莉還是小琳? 警察打算在珊莎經常光顧的酒店附近等候。
有一天,酒店門口突然又多了三男兩女,其中一名男子的左臉上有一顆痣,他就是綁架鄭某的嫌疑人。 看到兩名女子先進入酒店,其餘三名男子在下面徘徊,警方懷疑他們犯了罪。
三人進入酒店沒多久,跟在他們身後的警察就趕到了酒店,將五人抓了起來。 經審訊,被捕女子分別是小林和小李,三人分別是罪魁禍首劉某、身上有胎記的陳某、冉某。
蕭林說,另乙個羅先生,也是他的同夥,現在在酒店裡,警察趕緊把羅傑抓了起來,他們六人一起在警察局被抓了。 經受害人鄭確認後,男方和女方均不在場。
警方對這6名男子進行了突擊審訊,發現冉某是劉某的姐夫,兩人都是黑幫大佬,嗜賭成癮,欠下高額利息,於是劉某、冉某與姍姍達成協議,合謀從女性身上牟利。
為了招到更多的人,劉邀請陳彥娟參加賭博,陳的妻子小麗相當漂亮,在陳的勸說下,劉冉冉向羅和黃求愛,並拉攏了黃的女友阿彩,最後把小林叫過來,組成了乙個9人組織。
作案過程主要由姍姍、小麗、小林和阿才引誘,然後劉、冉、陳、羅、黃等人勒索了一筆錢。
不久,黃、阿才、姍姍被捕,9人被捕。 經查,該組織已犯下多起罪行,涉及數十萬美元,正在接受司法審判。
從個別案件來看 - 敲詐勒索和搶劫之間的界限。
這種罪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受害人進行威脅、威脅或脅迫以占有受害人財產而確立的罪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有關法律規定,對下列行為處以處罰: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有重大過失罪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如上所述,本案被稱為“仙跳”,說明小麗等人有預謀,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並以威脅和威脅為手段,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劉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帶走鄭**,讓小林穿上暴露的衣服,與他合影,確認鄭某的違法行為,並通過揭露其罪行來脅迫他交出錢財,最後在案發現場搶走了鄭某的手機和4000多元,就這樣據為己有, 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所有條件。
那麼,這些人有盜竊嫌疑嗎? 當然不是。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從所有人或保管人手中強行奪取公共或私人財產。
雖然兩者在犯罪形式上非常相似,但他們使用的“威脅”是不同的,前者是武力,後者是恐嚇。
本案中,劉某三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開始對鄭某進行口頭恐嚇,並對鄭某實施了一些暴力,但並沒有對他造成太大的傷害,而是在心理上對他進行了恐嚇,這就是敲詐勒索罪。
隨後,劉某等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他人進行毆打、侮辱,實施了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但其主觀目的仍是敲詐勒索,因此盜竊罪不能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敲詐勒索行為通常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金額較大,則判處十年以上刑期。
在上述案件中,肇事者共敲詐勒索2.4萬元,符合“鉅額”要求,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鄭某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
一般而言,**是一種治安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已經約定了價款或者已經支付了現金等財物,但尚未發生; 有***品行、認罪悔改、有特殊理由者; 其他輕微行為。
如果說是**,即使鄭和小林之間沒有身體上的聯絡,雙方也已經達成了協議,這也構成了**犯罪。 因此,鄭某的實踐是否構成**? 不,應該說它被採納了。
賣淫是指不特定的男人和女人,即兩個互不相識的人,只是為了錢而從事。 但“支援”更像是一種情感上的消耗,完全不同。
如果配偶一方有權將贈與給情人的財產歸還給他或她,因為他或她占用了配偶共同擁有的資產。
在這件事上,鄭和蕭林的關係是建立在金錢之上的,他們和蕭林有關係,但這不是**,而是經濟交易。 你對此事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