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酒後駕車執法標準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21

《民生週刊》記者郭鵬。

為進一步統一執法和司法標準,依法嚴格規範和處理酒駕案件,《關於處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已於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當春節到來,宴會數量增加時,很多人會提醒喝過酒的家人和朋友不要酒後駕車。 如今,“不酒不駕,不酒駕”已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事實上,自2011年酒後駕車被定為刑事犯罪以來,各地都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懲處酒後駕車和酒後駕車違法犯罪行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聯合制定印發了《關於處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系統總結酒後駕車被定為刑事犯罪以來的執法司法經驗,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依法嚴格規範處理酒駕案件。《民生週刊》記者通過採訪發現,意見的相關內容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例如,意見明確,酒後駕車情節輕微,可以免除起訴或者定罪處罰;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有分析人士指出,《意見》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完美是必要的

條件已經成熟

此前,酒後駕車危害公共安全,一直受到社會和公眾的批評。 直到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才增加了危險駕駛罪,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屬於危險駕駛行為。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明確酒後駕駛認定標準、規範辦案程式起到了積極作用。 據“兩院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酒後駕車定罪以來,各地通過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酒後駕車、酒後駕車查處率明顯下降。 近10年來,為助力我國建設更高層次的和平,更好地發揮刑事處罰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落實從嚴執法、公正司法,各地在依法懲治酒駕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司法經驗。 “同時,酒駕案件處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補充和完善《2013年意見》,條件已經成熟。 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因此,經過深入調查和聯合協商,多個部門聽取了司法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並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的意見,以形成意見。 《民生週刊》記者梳理發現,此次共提出30條意見,分為總體要求、立案偵查、刑事偵查、管理、綜合管理及補充規定六部分,內容全面,法律網路嚴密。 其中,立案偵查科對立案標準、道路、機動車識別、強制措施、取證等有規定; 刑事檢察科規定了從重從輕處罰的情節,情節明顯輕微,情節認定輕微,量刑標準,公益服務,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聯絡; 管理部門第一部分規定了酒後駕車案件適用第一管理機制的原則、範圍、時限和流程。

解開謎題解決新問題

據了解,“兩院兩部”意見緊緊圍繞嚴執法、公正司法主題,力求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法,根據酒駕治理的新形勢、新要求,解決問題、解決新問題, 系統補充和完善《2013年意見》,形成標準體系。

1、規則嚴格、要求明確、可操作性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的酒後駕車治理體系。 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著力解決各地酒駕案件執法司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一、解決失衡問題,統一行政處罰、刑事立案、起訴、量刑等標準,使執法和司法更加規範。 例如,《意見》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為80毫克和100毫公升的醉酒標準,明確了情節明顯輕微、情節輕微、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標準和情節,並規定了罰款的起點和幅度。 在編織嚴密的法律網路、嚴格規則方面,《意見》進一步收緊了酒後駕車治理的刑事、行政法律網路和規則體系,依法酒駕操作更加力度。 如,《意見》細化了酒駕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和受理規則,提出了對血樣提取、封存程式瑕疵的補充完善和可採性規則,確保不白費; 明確酒後駕車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行為,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酒駕駛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同時,《意見》也更加關注酒後駕車的具體情況,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 《意見》充分考慮了酒後駕車的動機、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種類、路況、行駛時間、車速、距離、後果、悔恨表現等因素,從輕從輕,處罰適當。 在《意見》規定的8項加重情節的基礎上,調整增加了校車酒後駕駛、“藥駕”、“藥駕”等7項加重情節。 不可迴避的現實是,執政10餘年,仍有一些人酒後駕車。 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保持酒駕處罰不減的條件下,仍有一些人藐視法律,歸根結底還是運氣好,守法意識較弱。 打擊和懲戒不能放鬆,但“一罰”不是最好的方案,也不是根本解決辦法,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是必不可少的。 對此,《意見》要求,各級政法機關要堅持懲防結合,採取多種方式加強綜合管理和訴訟源頭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後駕駛違法犯罪的發生。

製片人:民生週刊(ID:msweekly)新**部。

本文原載於2024年第3期《民生週刊》。

原標題:《全國酒後駕車統一執法標準》。

《民生週刊》記者郭鵬。

編輯:江雨涵。

責任編輯:劉業業。

主編:崔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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