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再審的建議要嚴格,同級監督要嚴厲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兩個至上”制度規範是有福的。

納入法院的個案管理。

檢察院對再審的建議要嚴格,同級監督要嚴厲

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對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途徑。 與民事申訴的“公升一級”不同,由檢察機關向同級法院提出,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式,有效彌補了基層檢察院民事監督方式的不足。

進入新時代後,檢察機關繼續加強對再審檢察建議的內部規範,不斷提高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質量。 但多年的實踐證明,僅靠內部自我壓力並不能充分實現再審檢察建議的制度效力,外部工作機制的缺失一度成為民事檢察監督“高質量高效”的“絆腳石”

在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提出的再審建議按照當事人申訴、信訪程式辦理; 有的檢察機關建議再審,出具後猶如一塊石頭沉入大海,逾期答覆問題更加突出,即使有,也大多是“事實不當”、“實質判決不當”、“缺乏......證明監督事項的證據”。

究其原因,是再審檢察建議缺乏外部工作機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六檢察廳主任馮曉光曾提出,開創新時代民事檢察監督新局面,不僅要實現監督理念的現代化,而且要使監督體制和機制水平現代化。 以體制機制的現代化,支援、保障和實現監管理念的現代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民事再審檢察建議》(以下簡稱《意見》)。 馮曉光在接受《檢察院》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是對民事檢察監督實踐的回應,有助於解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提出和處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溯源

時代的發展催生了“同儕監督”。

檢察建議再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孕育出來的檢察探索。

198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民行政檢察院,拉開了民事檢察監督的帷幕。 20世紀90年代,法治建設進入快車道,民事檢察監督逐漸開啟“動能”,但制度建設的滯後嚴重制約了民事檢察事業的發展。

這就像去戰場上卻發現你沒有子彈一樣。 一位經歷過初期的退休檢察官向記者回憶說,與蓬勃發展的社會主義法治相比,民事起訴制度的供給遠遠不夠。

當時,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進行民事監督的唯一途徑是“向檢察院提出抗議”,這是一種高度對抗的監督形式,必須提交由上級檢察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上級法院。 同級監管的缺失,無疑削弱了民事檢察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最明顯的是,基層檢察院受理的案件無論大小複雜,都只能提交上級檢察院抗訴,導致大量案件被上級檢察院“堆積”等待“再審”,形成了民事檢察院的“倒三角”格局。 此外,“對抗性”監管容易導致抵制,導致案件“拖延時間長”或“久審無果”,監督效果不......

司法實踐要求檢察機關創新監督方式。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四川、河北等地試點的基礎上,開始在全國推廣“檢察建議再審”,允許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

再審檢察建議表現出克制和謙虛,顯然更能被監管法院接受。 對於當事人來說,再審檢察建議意味著乙個更加高效、便捷的過程。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院民事檢察研究基地(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中心)主任、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單平基說。

2022年9月21日,江蘇省寶應縣檢察院發布合同糾紛錯誤判決再審檢察建議書,法院撤銷原審判決。 圖為公訴人正在審閱涉案公司的銀行賬戶對賬單。

實踐證明,再審檢察建議彌補了檢察反訴方式的不足,縮短了辦案週期,便於實現群眾訴求

2013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檢察建議再審”的監督方式; 2013年,《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條例(試行)》確立了“同級監督”原則,重新確立了兩個並行、剛性、靈活的民事檢察監督機制。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明確檢察建議再審是檢察建議的主要型別之一。

2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證明,再審檢察建議不僅為同級檢察機關的監督提供了方法和路徑,而且塑造了動態的四級民事檢察監督格局。 馮曉光說。

兩難

缺乏制度規範會影響監督的質量和有效性。

雖然因“補位”監管方式不足而“出現”的再審檢察建議在前期釋放了制度紅利,但隨著實踐的推進,再審檢察建議的“軟性”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記者了解到,檢察院的再審建議在受理程式、辦理標準、地方法院辦案要求等方面不一致

有的法院由立案庭受理,有的法院由辦公室受理後轉營業庭處理,有的法院按當事人上訴、信訪程式辦理; 有的法院對檢察機關的再審建議以回信的形式作出答覆,不編輯文號,有的法院只口頭答覆; 檢察機關建議再審啟動了“院長開示”程式,導致法院在複審階段長時間滯留,逾期答覆、拒不答覆的案件......更突出

有學者評論說,尊重法院的既判力要求民事檢察監督要適度,但檢察法律監督的憲法地位要求民事檢察監督要“響亮、明確”。兩者之間的“衝突”從民事檢察監督開始就一直存在,但一直集中在檢察建議再審上。

雖然檢察機關的再審建議是“靈活的”,不像檢察機關的反訴那樣“僵化”,但應當規範對待。 否則,不僅會侵蝕檢察院的公信力,而且會損害包括審判機關在內的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單平基說。

單平基告訴記者,由於缺乏處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外部程式,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效果存在不確定性。

記者了解到,在安徽省,由於兩院在檢察監督問題上的高度共識,形成了主動接受檢察監督的司法程式

這種“互惠互利”強化了再審檢察建議監督的質量和成效,也為安徽省檢察院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走在前列”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類似的制度安排並不常見,在一些地方,任意不接受檢察建議再審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律師界也感受到了再審檢察建議實踐中的“兩難境地”。 “如果民事檢察機關是兩條腿走路,那麼再審檢察官的建議遠不如抗議的腿那麼粗。 北京大道正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世宇認為,民間抗爭必然會啟動再審程式,但再審檢察建議卻沒有。

在制度規範“拉伸”的同時,源自制度規範的一些“不和諧”也影響了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效果,這種監督作用更集中在民事“預審”制度中。

所謂“預審”,是指在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前提下,必須提出民事檢察監督的申請。 如果上級法院已經駁回了當事人的再審請求,面對後續的檢察建議,下級法院是否可以不考慮上級法院的意見,依法自行作出複審判決? 實踐中,有不少法院以上級法院已經作出駁回案件的裁定或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為由拒絕監督,認為這是“接受上級法院領導”的表現。

2023年4月,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提出對一起民事審判監督案件進行再審的檢察建議,讓當事人老楚擺脫莫名其妙的債務。 圖為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據了解,為提高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年來一直把提高再審檢察建議質量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進行規劃和推進。 在制定、發布檢察建議的內部程式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要求,再審檢察建議的提出和發布,必須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主要目的是保證再審的檢察建議的質量。 在單平基看來,“打鐵還是需要自身硬度”的確,但如果缺少外在規範,單純的自我壓力並不能很好地解決實際問題。

打破遊戲

納入司法問責制的願景。

解決再審檢察建議的困境、打破局面,成為當前檢察改革的重要課題

2021年,《中國共產黨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意見》印發,要求“完善檢察反訴、檢察建議等法律監督手段”。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方案》明確提出,要完善“精準”型民事訴訟監督機制,完善檢察反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等多元化監督格局。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關切下,《關於規範民事再審檢察推薦案件辦理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終落實了上述改革要求。

關於《意見》的內容,馮曉光表示,這14條不僅規範了檢察機關受理再審檢察建議的工作機制,而且明確了審判機關受理再審檢察建議的辦案流程,對司法實踐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從法律效力上看,《意見》雖然不是司法解釋,而只是規範內部司法處理案件的規範性檔案,但毫無疑問,基於實踐經驗和研究論證結果的共識也應落實到司法實踐中。 “單平基說。

此前,部分法院將再審檢察建議的處理視為處理文書,與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性質相去甚遠,但《意見》細化了工作機制,明確將再審檢察建議納入案件流程管理,重申了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性質,這意味著再審檢察建議已進入對司法責任制的願景,必將有助於提高再審檢察建議監督的質量和有效性。馮曉光說。

《意見》首先明確,辦理有檢察建議民事再審的案件,必須遵循法定程式。 這一原則增加了檢察機關再審建議的“剛性”。 馮曉光告訴記者,《意見》還指出,探索建立法院與檢察院之間常態化的工作聯絡機制具有現實意義,對規範化和實質性化解糾紛、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完善審判監督工作機制具有現實意義。

《意見》在加強檢察監督和保持適度監督之間找到了鮮明的平衡點。 河南某地某法官告訴記者,《意見》充分考慮了再審檢察建議的實際需要,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規則,進一步明確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提出和處理的相關要求和程式。 精細化、統一,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記者注意到,《意見》為了更好地提公升同級法律監督的成效,《意見》還“放寬”了再審檢察建議的制定和發布程式——《意見》指出,檢察機關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一般應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在這一原則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已經與同級法院協商溝通的,可以不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本程式。

2023年6月,湖北省西水縣檢察院就建築物倒塌責任糾紛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書。 法院在再審中撤銷了原判,並裁定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圖為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視察事故現場。

對檢察機關制定、發布再審檢察建議的工作機制給予適當、靈活的控制,有利於檢察機關及時發揮同級監督作用,符合實際需要。 對此,單平基說。

在單平基看來,對再審檢察建議實行同級監督的“賦能”,也符合新時代堅持和發揚“風橋經驗”的要求。

*:P檢察院**·《民生週刊》作者:于曉、牛秀敏、滕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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