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危疾互助會員等同於買保險嗎? 吳某在加入互助平台“危疾互助子計畫”後患上了癌症,只拿到了30%左右的互助基金,於是他起訴平台運營公司,要求支付剩餘的互助基金。 記者10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他的上訴。
吳先生加入平台“危疾互助子計畫”,補助金額30萬元,共186期72718 美元。 《會員公約》規定:接受案件公示規則和陪審團規則; 互助基金和管理費由計畫成員平均分擔; 如果當期實際收到的供款總額少於當期的互助基金和管理費,則按照互助計畫管理費的比例,扣除相應的管理費後,計算當期實際的互助基金, 互助基金按每種情況下互助基金的比例支付。公司章程規定,本計畫不是保險,也不保證您將承擔某些風險。 對於I.類惡性腫瘤,互助金額為重大疾病最大援助金額的1 3。
吳某患上癌症後,申請了互助,理賠公司確認病情屬實,互助金額上限為1333萬元。 互助平台運營公司向吳某支付了4萬元,目前還有9個30,000美元的互助基金沒有支付。
互助計畫被關閉後。 某律師事務所出具《證人意見書》:關門前,平台互助無法全額募集互助資金; 結案前符合互助申請條件的案件仍可申請互助,審核通過後,平台將計入互助賬戶餘額並按比例發起互助,比例認定原則由評審團授權的平台“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確定。 最終,平台決定在關閉前支付30%的申請費用。
吳先生起訴並要求被告按照協議啟動危疾互助,並支付93萬元互助基金被一審法院駁回,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存在新型網路互助合同,不符合保險合同的構成要件。 根據互助平台和公司章程,互助計畫不是保險,公司和互助平台不對互助申請人獲得的互助金額做出承諾,也不作為支付的物件。 一審法院認為,平台執行人確認支付比例為30%的行為,不違反互助平台陪審團自主決議的內容,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被告為吳某籌集並支付了30%的互助基金,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已履行募集和分配互助基金的義務並無不當。 最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助理法官吳璇提示互助計畫與保險不同: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 在互助計畫中,成員平均分攤支付給其他成員的互助資金和支付給平台的管理費,這些都是禮物。 保險公司必須依法成立,並具有保險營業執照; 目前,網際網絡互助專案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此類平台運營也沒有明確的營業執照。 如果發生意外、疾病、老化等,保險公司有支付保險金的協議和法律義務; 互助計畫不承諾互助申請者最終收到的互助金額,互助基金以會員實際捐贈金額為準。
在開通重大疾病互助會籍之前,您需要仔細閱讀會員大會、計畫章程等,必要時諮詢客服。 如果賠付比例符合您的預期,您可以在平台上充值,避免患病後費心談判。
**:北京**客戶記者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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