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投標人遲到,可以延遲開標嗎?
採購專案不能因投標人遲到而延誤。 **承包人不得參加開標,未參加開標的視為同意開標結果。 法律依據是《貨物和服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開標應當與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提交招標檔案截止時間同時進行。 開標地點為招標檔案確定的地點。
2、通過招投標管理部門和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有哪些法律程式,這些程式是如何及時規定的?
招標管理部門和交易中心的法律程式和時間規定如下表所示:法律程式處理部門時間規定投標人第乙份合同簽訂前預案,招標人招標辦公室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發出前5日向招標辦公室提交投標書, 招標辦公室在收到招標公告後5日內完成招標公告,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檔案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檔案備案,招標辦公室在招標檔案中附有招標專家的摘錄,並在開標當日(或投標中心開標前半天)通知投標機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
3. 投標人應審查哪些內容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人的投標合法性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專案經理資格證書、收費標準證書等,同時審查投標申請人是否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是否處於暫停參加投標的處罰期等;
2)投標人投標能力的審查主要包括投標人的概況、投標人的經驗和信譽、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投標人的人員配備能力、完成專案的裝置和技術能力;
3)其他國家或地方對投標人的資格有規定,投標申請人是否有。
4、評審專家拒絕簽字怎麼辦?
視為與評標報告一致。 法律依據是《貨物和服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之間就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 評標委員會成員持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和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5、中標公告下達後,中標通知何時下達?
中標公告和中標通知書應同時發布。 法律依據是《貨物和服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在公布招標結果的同時,採購人或者採購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投標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應當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採用綜合評分方法的,還應當將評比分數和排名告知未中標人。
6. 單次**購買是否必須經過審查才能完成?
如果採購商決定從評審專家資料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作為專業人員,與參與單一**採購專案的最佳商人進行談判,則選定的“專家”不是單一**採購專案中的**採購評審專家,無權評審**採購評審專家,而僅以專業人員身份參與談判, 不進行審查(如資格審查、合規審查、**審查等)。因此,被選中的“專家”無權決定是否完成交易。
7、在評標過程中,應如何判斷投標人的**是否低於企業的成本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明顯低於其他投標**或有投標下限時明顯低於下標,使其投標**可能低於其個人成本,應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合理解釋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8、如果競買人提出質疑,在**機構答覆後,能否繼續就同一問題提出質疑?
如果採購檔案中沒有規定必須一次性備案,則**企業可以在質疑有效期內再次提出質疑。 法律依據是《採購問題詢問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的規定,如果商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因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提出質疑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
9、在評標過程中,發現個別評標專家存在傾向性意見,作為行政監督部門應如何處理?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個別評標專家存在傾向性意見,如行政監察部門應首先要求其說明評標依據和理由,不能合理解釋其依據和理由的,其評分無效,其個人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教育,停止評標,直至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議取消其評標資格。
10、公示程式過後,商家還能提出問題嗎?
雖然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專案採用單一採購方式進行採購,在採購開始前進行公示,相關商家可以對專案的公示提出異議,但對公示的異議並不否定商家依法提出異議的權利。 《採購法》第52條規定,商家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和交易結果損害其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採購人提出書面質疑。 對於未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單項採購專案,由於不需要公示,相關**業務有權依法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