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的王阿姨去張奶奶家打掃衛生,爬上窗台擦玻璃,不小心摔死了。 阿姨家向法院起訴張奶奶一家,索賠100萬。 張奶奶大喊冤枉,法院終於判決了!
一、案件審查
張奶奶和劉爺爺是一對退休夫婦,他們有乙個兒子在國外工作,很少回中國。 通常,兩個老人住在他們購買的兩居室公寓裡。 張奶奶和劉爺爺的退休金不低,兩位老人不僅每天去公園和河岸,還經常和團團一起參加國內旅遊。
家裡的衛生由兼職工人打掃。 打工的王阿姨是個勤勞的女人,為了維持生計,她已經50歲了,還在做兼職。 每天在某人家中打掃衛生需要經常清潔窗戶。
這一天,她來到張奶奶家做衛生,新年馬上就要到了,她的工作量比平時大。 你不僅應該打掃家裡的角落和角落,還應該清洗窗簾和擦拭玻璃。
她看到玻璃外面很髒,手裡拿著抹布夠不到,只好爬上窗台,踩在防盜窗上擦洗。 張奶奶一看嚇壞了,立馬叫阿姨下來,說站在防盜窗上這樣擦玻璃不安全。
阿姨說沒事,沒想到過了一會兒,防盜窗突然掉了下來,阿姨帶著防盜窗從7樓掉下來,阿姨當場死亡。
阿姨的妻子楊師傅當時在建築工地工作,阿姨的家人在她墜樓身亡時非常難過和憤怒。 楊師傅向張奶奶和劉爺爺索要100萬元,稱張奶奶一家忽視了姑姑爬上窗台擦玻璃的安全,沒有為姑姑提供安全繩和安全帶。 沒有適當的安全措施來防止事故的發生。 對阿姨的墮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張奶奶也說自己很委屈,不是讓她阿姨爬到窗台上去擦玻璃,她看到阿姨爬上窗台,嚇壞了,立馬把阿姨叫了下來,沒想到一會兒就說出來了,阿姨跟著整個防盜窗一起摔倒了。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你如何看待阿姨家人的訴求呢?
二、案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之間形成僱傭關係。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奶奶叫王阿姨上門打掃衛生,張奶奶和王阿姨結成僱傭關係,王阿姨在張奶奶家清洗玻璃的過程中摔死,張奶奶的家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作為乙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演員,王阿姨應該知道,爬上窗台、踩到防盜窗是很危險的行為,而她自己缺乏安全意識,才是造成悲劇的主要原因。 她也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張奶奶家屬承擔阿姨死亡賠償責任的70%,賠償阿姨家屬70萬元。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在尋找提供上門服務的管家時,應找一家合格的家政服務公司,並與家政服務公司簽訂合同。 這樣做的好處是,上門服務人員由家政服務公司指派,如果服務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問題,家政服務公司將承擔責任,雇主將不承擔責任。
二是家政公司的人員都經過專業培訓,而且還有配套的專業工具,所以不需要爬上窗台,這樣即使在室內外也能處理清潔工作,可以避免高空作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