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最早始於齊國的改革,並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完善,從簡單的“腐朽之地”到“分畝”。
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進行改革,實行“土地衰敗稅”,即按土地數量和土地質量徵稅,實質上承認私人對土地的所有權。
隨後,魯州實施了“畝初稅”,規定國家應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實際畝數徵稅,承認耕種者對耕地的私人權利。 此後,出現了封建剝削手段:一些奴隸主和貴族將公有土地變成私有土地,並採取新的剝削方法,使耕種土地的勞動者交出大部分產品並保留一部分。 這種新的剝削方式就是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方式。
漢代和漢代的人民管理實行家庭制度。 那些正式列入**戶籍的侏儒農、幫工、雇農等,稱為戶籍齊人。 戶口人有獨立的身份,按資產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徵兵、服兵役,資產多了就要交多稅。 人民對封建國家的義務包括地租、計算或口頭稅(人口稅)、徵兵、兵役等。 在漢代,地租較輕,但人口稅和較多的徵稅(替代稅)較重。
租金調製
地租調製始於曹魏時期。 地租是土地稟賦,產品按畝徵收; 調整是戶調,絲棉按戶徵收,統稱為租金調製。 公元204年,曹操頒布了《地租條例》,規定百姓每畝土地應向國家繳納四公升粟子; 每家生產九匹絲綢和兩斤棉花; 所有其他稅項將停止; 地主也要按地畝數繳納地租,不准讓百姓代出門。 北魏規定,得地的農民要承擔固定的地租,夫妻一女每年可得兩石粟公尺和一匹馬綢布。 丁楠也不得不承受一定程度的強迫勞動。
西晉、東晉、十六國、南北朝、隋朝、唐初都先後實行地租制,雖然具體內容略有變化,但總的原則是一樣的,即從限制土地兼併、保證農民占有和使用小塊土地的權利等方面,保證國家徵稅的基礎; 注意應繳稅款的相等。
公元780年,楊彪娟要求修改兩稅法,從此廢除了實行了近600年的地租規定。
租金調製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徵、輕重民的思想改革了服務制度,實行了地租的調節。 地租條例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糧食,稱為“地租”; 支付一定數量的絲綢或布料稱為“調”; 徵兵期間,不去服役的,可以發給絲綢或布料服役,稱為“勇”。
唐朝的雍不再有年齡限制。 地租的調節,使農民的生產時間比勞役的負擔要輕一些,農民的稅收收入得到了保障。
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 兩稅法規定,稅額總額由***確定,並下發各地徵收; 不分主戶和賓戶,按當時的居住地登記; 每戶按每畝資產和土地稅繳納住戶稅,免除地租和一切雜工雜稅; 每年繳納兩次稅款,分別在夏季和秋季。
兩部稅法的作用是統一唐朝中期以來極其混亂的稅制,保證一定時期內國家的財政收入; 改變了戰國時期以來以人為本的奴役制度,表明封建**對農民的個人控制有所放鬆; 兩部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商人必須納稅,擴大了稅收來源,增加了財政收入,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這是古代社會稅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
北宋王安石改法時,實行徵兵法和方田稅法。
徵兵法規定,**對本應服役但不願服役的住戶,按貧富程度免服兵役,並雇人服役。 不服務於服務的官僚和房東也必須付費。 它減輕了農民的差事勞動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
法律規定,土地應重新計量,每戶占用的土地數量應當核實,並根據土地的數量和肥力徵收稅款,官僚和地主不得免稅。 增加了封建國家的收入。 王安石倒台,神宗死後,保守派掌權,兩部法律逐漸廢除。
1581年,明朝內閣第一助理張居正鑑於重奴製和農民魯莽的歷史教訓,改革了奴隸制度,下令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鞭法。 鞭子法“將原來的土地稅、強迫勞動稅、雜稅合二為一”,換成銀兩,將原來按戶戶徵收的勞役銀進行分配,按人多、按畝數分,大大提高了稅收中貨幣的比重。
鞭刑法是我國奴役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為地服地”、“計地”、代農民服酒交銀的規定,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同時也表明農民個人對封建國家的依賴有所放鬆。 向僕人徵收白銀的方法,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貨幣和地租的發展,有利於農業的商業化和萌芽資本主義的發展。
1712年,清朝規定,康熙50年的人口數,作為定稅徵收稅的固定數,今後“繁人絕不增”。 雍正帝在位期間,還實行了“分定入畝”的方法,將定稅平均分配到田地稟賦中,統一收地銀。 這樣,自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就被廢除了。 古代朝代對農民的物理控制進一步放鬆,隱性人口現象逐漸減少。 土地的擴張促進了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
以上就是2000多年來著名的稅制的簡要介紹,主要是土地稅制。 其實歷朝朝的稅制非常複雜,徵收的專案很多,包括土地稅、人口稅、商業稅、雜稅等等。 可以說,任何乙個朝代,無論是農民、商人,還是工匠,都要背負沉重的賦稅,更別說服兵役和奴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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