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因工受傷怎麼辦?
介紹:在現實中,用人單位為了控制成本或者出於其他原因,往往採取勞務派遣的方式,那麼如何處理被派遣人員的工傷,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發生了什麼:2017年11月,蔡某被被告某勞務公司派往原告某建築公司工作。 2018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在工作時左腳被鋼板壓傷,被立即送往醫院**,診斷為:“左腳距骨挫傷、跟骨距關節挫傷、軟組織挫傷”。 2019年1月29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201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傷認定第X號《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蔡某某因工受傷。 2019年6月5日,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發布《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認定蔡某的殘疾等級為等級選擇級。 2019年7月23日,被告蔡某某因傷向市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某建築公司、被告勞務公司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43,53475元,工傷一次性醫療補貼 373155元,一次性殘疾人就業補貼37315停工期間5元、停工期間74631元、交通費2000元、解除勞動合同12438元5 美元。 2019年8月16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老任忠案字(2019)第X號作出裁決,裁定被告勞務公司應當向被告蔡某一次性支付殘疾補助金4353475元,一次性殘疾補助金373155元,一次性殘疾人就業補貼373155元,停工工資和工資差額為84385元,交通費500元,並裁定原告某建築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原告是一家建築公司,對仲裁裁決負有連帶責任,因此起訴法院。
原告是一家建築公司索賠:
1、確認原告對被告蔡某的工傷事故不負連帶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用由雙方被告承擔。
法院認為:被告蔡某某被被告勞務公司派往原告建築公司工作期間,在工作時被鋼板砸傷左腳,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構成工傷,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被告蔡某殘疾為等級挑型, 被告蔡某某請求解除勞動關係,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被告勞務公司應當依法向被告蔡某某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本院支援被告蔡某請求被告勞務公司一次性殘疾補助、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關於被告蔡某要求停薪停工工資的請求,本院根據被告蔡某的殘疾程度和案件資料,認定被告蔡某停薪留職期限為2個月; 本院以被告人蔡某未提交相關證據為由,不予支援其交通費索賠。 同時,由於被告勞務公司原告無勞務派遣資質一家建築公司非法收受被告人勞務公司勞務派遣,原告一家建築公司作為被告的雇主蔡某某在損害賠償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業務許可證。 用人單位對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建築公司應當對被告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的判決:
1、被告勞務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被告蔡某一次性支付殘疾補助金43,53475元,工傷一次性醫療補貼 373155元,一次性殘疾人就業補貼373155元,停職期間工資差額為84385 美元。
2、原告建築公司對被告蔡某的上述賠償義務,應當對被告蔡某承擔連帶責任;
3.駁回原告某建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對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前,應審查勞務派遣公司的相應資質,並在協議中約定應承擔工傷責任和其他責任,同時應避免非法就業,提供合法的就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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