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往常一樣,在田裡幹了一整天的活後,農民韋達在農田旁邊的一間小屋裡休息。
隨著夜色的加深,薇亞的鼾聲猶如一陣雷聲,響徹四周。 突然,當他睡著時,他感到身體一陣疼痛。 他一睜開眼睛,就看到乙個瘦弱的黑影舉起刀,向他砍去。 寒光一閃,瞬間清醒過來的魏大,連忙用手擋住,卻被**逼得斬斷了一根手指。
斷指的疼痛令人心痛,魏兒倒在地上嚎叫。
見情況不妙,**立即放下刀,跑出屋外,消失在夜色中。
天亮後,魏阿達忍著劇痛,到縣政府向官吏報告。 雖然看不清**人的臉,但其他村民作證說,魏阿家境貧,社會關係簡單,所以縣政府將懷疑的目光鎖定在魏阿的年輕妻子“阿雲”身上。
經過官員的審問,阿雲對罪行供認不諱。根據她的供詞,她殺死魏艾達有兩個動機:第一,薇雅長得醜,她不喜歡。 其次,她與魏艾達的婚約是她叔叔斡旋的。 她的父親在她很小的時候就早逝了,家裡很窮,她靠母親過日子。 在她正式結婚之前,她的母親因病去世,她的叔叔不想讓她繼續在家浪費食物,所以他勸她嫁給他。 阿韻以為家裡窮,和丈夫分不開,於是決定殺了魏阿達,趁夜逃到了當地。
這是北宋志平四年(1067年)的一例,發生在登州京東路(今山東煙台)。
“阿雲案的事實簡單明瞭,縣政府也覺得是時候結案了。” 縣長隨後將審訊卷宗提交給登州市政府,要求以“殺妻夫”的罪名判處阿雲斬首。 但很快,這起案件在大宋掀起了一場風暴,引發了整整一代人的司法辯論。
至於阿雲案初審的結束,鄧州政府起初並沒有反對。 按照程式,縣政府提交的檔案必須首先由負責推動入鞘參軍的州政府經理進行審查。
所謂“推”,就是審訊。 宋朝實行“分案”制度,要求所有司法案件必須與審判和審判權分開,以避免第一家族的壟斷和私刑的濫用。 為了使州政府的審查更加公平公正,當時的法律還要求,所有被判處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罰的案件都必須經過審訊、審訊、起訴、擬判、通院、定刑等六道程式。 在這個過程中,參軍經理不僅需要重新審問被審查的案件,獲取關鍵證據,還需要組織州長和州政府法官從“宋刑聯盟”中尋找適當的量刑指控,並對其進行定罪。 最後,經過幾次預審和投票審議,認定程式正確,並提交當地知府縣進行二審裁定。
這樣一來,即使是事實簡單、證據確鑿的案件,在程式上也能盡量避免過失殺人、過失殺人等司法謬誤。 但是,由於審判和判決中的“三權分立”,由於當地政府**與地方司法機關**之間的分歧,案件無法推進或走向另乙個極端也是正常的。
這種意見分歧出現在Ayun案中。
鄧州省長徐尊在看了軍中經理整理的案件摘要後,認為阿雲的“**丈夫”的罪名不能成立。 究其原因,阿雲刺殺魏艾達時,兩人並沒有事實上的婚姻關係。 因為,阿雲是在母親的葬禮上被叔叔逼著嫁入魏家的。
宋代知州的形象。 資料來源:影視劇照。
根據《宋刑通戶婚姻法》關於“居家結婚”的規定:凡在父母和丈夫死亡後結婚的,應判處三年徒刑; 嬪妃,減去三個。 彼此分開。 這意味著,任何人在其父母或丈夫的哀悼期內結婚,即屬犯罪,應判處男女三年徒刑。 如果女方娶妾,原罪將減三級。 哀悼期間的婚姻無效。
因此,徐尊認為,雖然阿韻的動機成立,但阿韻殺害魏艾達的行為並不構成對**丈夫的特定身份的丈夫的“反叛”重罪,應根據魏艾達目前的傷勢狀況,比起“**傷”罪,應處以絞刑。
徐尊是被宋朝審判法庭“空降”到當地的實習生。 在宋代,審判和懲罰法庭隸屬於大理寺,其主要權力是審查大理寺判決的案件,其職能大致相當於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院的職能。 徐尊在登州上任之前,就已經得到了朝廷的恩寵,只要在登州安詳地完成學徒生涯,就可以晉公升為審判大理寺(即大理寺)的事務。 因為這種身份關係,徐尊的判決雖然在州一級有疑問,但沒有人敢反駁他。
隨著案件審查的進行,徐尊也發現,縣政府這次之所以這麼快就處理了阿雲的案子,完全是因為阿雲的快速供詞:“縣尉吩咐弓箭手勾住阿雲,問道:'是你傷害了你的丈夫,我沒有打你。 阿雲這才有了乙個真正的舉動。 他認為,僅憑這份檔案記錄,就足以證明阿雲在縣政府正式開庭審理之前就投案自首了。
宋仁宗頒布的《嘉友彙編詔書》,與《宋朝刑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個本該犯罪的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處決,贓物的證據沒有被揭露,或者他被團夥逮捕,沒有被指控,但因為審訊,他已經供認不諱。以此類推,它們都是根據主題的第一次減少問題來自法律。 如果該罪行已被盤問,則不受第一次減刑的約束。 徐尊指出,阿韻和魏阿達不是夫妻,還有“尚未犯罪”的自願自首情況,所以政府應該從寬處理,即在阿韻因故意殺人罪被處以絞刑的判決基礎上,再按照《宋刑規》的規定, “歸首者可減為二等”,並判處阿雲流放二千五百裡。
至於“流放”,出於人文考慮,從宋太祖時期開始,就可以根據刑罰的距離轉算成“刺杖刑”。 以阿雲案為例,若流放二千五百裡,可換成“十八根脊棒,服刑一年”。
也就是說,只要被冤枉嫁給魏阿達的阿雲,挺過脊梁骨的懲罰,在臉上紋上乙個字,在部隊工作一年,就算刑期滿,活下去也不會有問題。
徐遵的這句話,顯示了大宋朝地方官“慎重處罰”的人性之光。 然而,阿雲案的卷宗像往常一樣在“路”級提交給刑偵部門和大理寺後,遭到了嚴厲的駁斥和拒絕。
大理寺的**支援徐尊關於阿雲與魏阿達“違法結婚”的判決。 他們之所以拒絕對徐尊的審判,是因為阿雲**魏阿達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是鐵的事實。 這一條在《宋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即“對人造成傷害,不能在某件事上賠償,即如果事件逃跑,如果越關強姦,偷偷學習天文學,則不列入投案清單。 換言之,許尊被判處流放阿雲二千五百裡是違法的,因為法律早就明確規定,在造成人身傷害、毀壞難以賠償的財物、逃出邊境、非法越境、與婦女通姦、窺淫天象等特殊情況下, 即使存在審判前自願投案的情形,也不得滿足自願投案和減刑的條件。
看到大理寺的這套解釋,出身為刑庭庭長的徐尊,心中一動。
他在**上說:“。(一)雲被問到,他同意了,應該問。 審判(法院)和大理(寺廟)應該被絞死,不。他反駁的邏輯是,既然阿雲案本身就是故意殺人罪,是因第一人敗訴而改判的,那麼我們官員審理此案時,就不能著重阿雲故意殺傷魏阿達罪的事實來作出判斷。 阿韻想要的是讓魏兒死,但魏兒命大,被砍掉了一根手指。
面對徐尊的反駁,審判法庭和大理寺**不予置信。 為了不影響同事之間的和睦,大理寺隨後將阿雲案作為“疑案”,請求法院作出神聖裁決。
當時的皇帝是剛剛登基的宋神宗。 看到大理寺和徐尊之間的爭執,宋神宗也頗為驚訝:難道乙個普通的女子殺人未遂案,真的有那麼難判斷嗎?
宋申宗不是專業律師。 為了使阿雲案的審理更加公平公正,詔書命令大理寺將案件移交刑部,刑部重新審理此案。 就這樣,原本在一旁“觀戲”的刑部,也參與了阿雲案的審理和討論。
宋神宗趙姬畫像。 資料來源:網際網絡。
不久之後,刑事部門的審判意見被公布。 刑部**一致認為徐尊囂張跋扈,朝廷首先應嚴懲其行為; 其次,根據阿雲案的犯罪事實,阿雲被判“**已傷”罪名成立,應判處絞刑。 但此時,正值宋神宗的“喪期”,老天爺天生就有好日子的美德,所以刑部建議阿雲應該花錢來償還他的罪行,避免他的死亡。
可以說,刑檢方的審判意見都是無罪的,官場功法高超。
根據“三律司”的審判意見,宋申宗最終裁定允許阿雲“借貸避死”,阿雲案告一段落。
看似宋神宗給了阿雲一條活路,但在古代,死罪的贖罪和今天的罰金差不多,都有一定的時效性。 如果阿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足額繳納罰款,她可能會面臨“欺負國王”的懲罰,她也將無法逃脫死亡。
本著救人、救人到底的理念,徐尊再次向朝廷發起挑戰。 他寫道:“.刑事部門的決定並不簡單,(A)雲和河免於犯罪。 現在沒有必要拋棄它,而是要作出審判,凡事都殺了它,堵住它投降的道路,這不是犯罪,而是輕義。
按照徐尊的意思,刑部判刑與《宋刑法典》所體現的“輕罪”的司法精神完全不符。 刑部將皇帝的判決交給阿雲,讓他拿錢贖罪,避免死亡,而且每一種情況,這樣的判決對阿雲本人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將阿雲案歸類為普通司法審判,刑事部門這樣做,就等於告訴全世界,按照《宋刑規》或《嘉佑彙編》的規定,罪犯將不再被允許在審判前自首。 只要我在大宋王朝犯了罪,不管是什麼情況,我都會殺了他,除非是現朝的皇帝出面求情。 而我們,還整天把“只輕罪責”的司法理念當口號,難道是在自欺欺人嗎?
許尊提出這個意見後不久,就被調回朝廷擔任大理寺秘書。 考量他的立場,無論是刑部還是大理寺,都沒有像以前那樣從專業的角度反駁徐尊的意見,而是認為徐尊索取百姓性命的方式,是違反職業道德的。
於是,在刑部和大理寺部分的舉報下,玉石臺介入了阿雲案中徐尊執法行為的內部調查。
根據許尊先前對神諭的反覆駁斥以及朝廷和司法機關的審判和裁決,御史台指控許尊“徐遵”徐遵“犯有”忐遵之罪”。
《宋刑法》中對“墾法”的司法解釋,來源於《唐法論》。 在《唐法論述》中,“忐公姍法”被歸類為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六罪,即“贓物六罪”。 在六項賄賂罪中,有三種“忐公害法律”的情形,即收受金錢不忐公法、收受監中財物。 不難理解,主審法官收受囚犯或囚犯親屬的金錢或財產禮物,以開脫囚犯的罪責或尋求不正當利益。 至於賄賂的不合理性,聲稱主審法官收受了被審訊者的錢財,但在最後一刻,人們可能憑良心發現沒有作出有利於囚犯的裁決。 同樣,囚犯對主審法官的指控也是基於他們的事實**,並且與囚犯以外的社會群體有不正當的利益關係。
唐代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資料來源:網際網絡。
總而言之,按照《唐法論》的規則,如果要判定許尊“愾法”,俞世泰必須從阿雲或與阿雲、魏阿達有密切社會關係的人那裡獲得他私下教導和接受的證據。 否則,就宋朝的刑法而言,玉石臺的指控是站不住腳的。
不過,經過一番調查,就連玉石臺**都認為徐尊沒有**。 因為,阿韻和魏阿的社會關係簡單,不具備賄賂主審法官的物質條件。
這樣一來,阿雲案的審訊又回到了原點。 沒有人可以指責徐尊,所以他只能讓自己的想法,將案件的走向決定。
好在徐尊確實是個正直的**。 他知道,自漢代以來,每當有“三法司”審理和皇帝裁決的案件時,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使用“殺手鐧”——雜談兩制。
所謂“兩制”,即內部制度和外在制度。 在宋代,通常是指為皇帝起草詔書的翰林士,以及中書門下的省官和知識分子、中書士。 一般而言,擔任翰林北策皇帝顧問的翰林士大夫的詔書往往是秘密的,因此得名“內制”; 而作為知識分子系統兼職的**,中書宗的成員,通常起草向外界發布的行政命令,所以根據他們所面對的不同群體,這群人被稱為“外部系統”。
宋朝的翰林。 資料來源:影視劇照。
宋朝討論疑案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案件變成無頭的冤案。 用歐陽秀的話說,“.聖人對此事謹慎,不敢做專職主見,想拿天下輿論,擇強有取其長,助不住意這兩個制度的目的是從所有家庭的長處學習,防止具體案件的公平和正義受到司法制度的法律主義的破壞。
徐尊的提議很快得到了宋神宗的支援。 宋神宗把阿雲案看作是宋代此類司法案件的典型例子,請翰林的學者們發表意見,確保對阿雲案作出公正、穩定的判決。
於是,翰林書院的兩位一流詩人級辯手司馬光和王安石隆重登場。
作為翰林書院的資深辯手,司馬光早年以正直和有力的論據著稱。 在被任命為翰林學士之前,他曾在華州(現陝西渭南市華州區)、蘇州、雲州(今山東菏澤市運城縣)和開封州任職,長期擔任法官、總法官、知事、地方法官,具有極其豐富的地方民事審判經驗。 後來被宋仁宗招入朝廷,長期擔任常駐知識分子,對中州的行政模式也非常熟悉。
司馬光. 資料來源:影視劇照。
相比之下,他的朋友和對手王安石在擔任地方關鍵司法職位方面幾乎沒有經驗。 不過,王安石能夠以翰林單身漢的身份參與阿雲案的辯論,絕不是乙個閒人。 司馬光在多地擔任法官時,王安石默默擔任江東路刑部,以“利善除弊”為由,廢除了宋代茶葉主產區盛行的“茶葉制度”,成功實施了允許百姓以收稅賣茶葉的“新茶法”。
毫無疑問,基於此前徐尊在阿雲案中“輕罪”的判刑,同樣充滿變革精神、減輕人民負擔的王安石,將更加支援他的司法觀點; 相反,司馬光站在維護程式正義的一邊,會為大理寺、刑部、刑院等最高執法部門加油打氣。
在了解了阿雲案的來龍去脈和審判過程後,司馬光與王安石之間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阿雲殺魏艾達是有動機的嗎? 這就是徐尊在之前駁斥刑部意見時提到的“因罪”。 按照徐尊派的看法,因為是動機,動機不對,所以審訊的結果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正確的。
其次,阿韻在正式審訊前供認不諱,但她殺害魏艾達實際上對受害者造成了傷害。 按照她的殺人動機,這樣的“**傷者”能不能算是自願投案?
第三,如果以後出現像阿雲這樣的情況,兩個姻親都是正當的,調查人員應該如何定罪,做出寧願被原諒的判決?
基於以上三個不同,司馬光先發制人:“.阿昀懷疑自己的丈夫長得醜,他親自拿著腰刀,而且在戰場上,因為睡著了,砍了近十刀,砍掉了一根手指,一開始也不露頭,直到官司被記錄下來,被折磨,他才被收下。 如果是這樣,有什麼可憐憫的? “阿韻嫌棄丈夫長得醜,打算殺了他不中,說實話只是怕被折磨,有什麼好可憐的? 阿雲作案時,動機是**。 即使有“**已受傷”的條款,阿雲的殺人動機也非常明確。 因此,無論阿韻所致犯罪的結果是否嚴重,她的故意殺人罪都足以判處她絞刑。
司馬光還認為,徐尊把“致罪”的起因理解為犯罪動機,是一種盜用法律觀念的行為。 《宋刑法典》中對“犯罪致罪”的司法解釋應當是:“.所謂殺人、傷害的人,不是因為又犯了罪而殺人,別無選擇,只能殺人、傷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普通人在實施搶劫、販賣人口、盜竊等非法活動時,並沒有故意和有預謀的謀殺,但在這個過程中,有時很難避免在環境中對他人造成傷害。 這時,劫匪、人販子、小偷不僅犯了他們故意犯下的罪行,還可能捲入其他傷害性的情況。 如果基於蓄意和蓄意的動機,被認定犯有“**”罪,則量刑過重; 而如果僅僅以“斗殺殺”的衝突罪來衡量他們的犯罪事實,難免刑輕。
因此,他認為,法律中“殺人或傷害自首的,可以免除所犯的罪行”的條款,實際上是用來提醒主審法官不要判處過重的刑罰,而不是像徐尊那樣,先根據較重的罪行判處犯人, 然後用這一條來減輕犯人“因犯罪所致罪”的刑期,從而體現所謂“輕罪”的司法精神。
對此,王安石指出:“.“犯罪制度”殺傷各當,有的密謀,有的打鬥,有的搶劫偷......囚犯這種殺戮也是有原因的。 因此,《刑事制度》說,如果你因殺人而自首,你可以免於因故引起的犯罪,你仍然會遵守殺傷法’。意思是法律已經是第一,罪行已經被寬恕了,但法律不允許第一,殺人傷人的名字沒有被遵循,但殺人的原因(故意)不是殺人的原因,所以順序是從法律的原因(意圖)到現在。 ”
王安石肖像。 資料來源:網際網絡。
這就是說,《宋法》規定的殺人罪種類繁多,每一種罪名的動機和關係錯綜複雜,只有故意殺人致人傷害才沒有動機和關係需要澄清。 既然宋仁宗已經用《嘉佑彙編》對“宋刑聯”中的“殺人”罪作了補充解釋,就說明我們目前執行的宋法,應該按照宋仁宗的補充法律規定,即“因殺人、傷害自首, 你將被免除所造成的罪行。 但是,我們目前執行的“宋刑制度”,是宋太祖時期的合法產物,並不包含宋仁宗列舉的那種殺人罪名。 阿雲案是宋仁宗頒布《嘉佑彙編詔書》後才發生的一案,“宋刑聯”沒有相應的處罰,只有故意殺人才是無緣無故的殺人,所以要按照《因此殺人法》來處理此案,這符合宋法的初衷。
可以說,王安石和徐尊的法律觀點更趨於務實,相對適用阿雲案的判決。 然而,當他看到王安石固執己見,徐尊認為阿昀不屬於“**傷人”,不主張判處阿昀絞刑時,理性派的司馬光勃然大怒。
他舉了兩個例子:“甲因為乙個戰士鼻子裡的血而自首,他用杖犯了六十罪。 乙懷恨在心,想讓自己的人死,他晚上順著江井推,偶爾不死,見血,若是自首,就用杖止七十罪。 他們倆犯下了截然不同的罪行,他們互相冒犯了對方。 如果是這樣,那豈不是通姦? “司馬光認為犯人暴露了**的意圖,雖然造成的傷害不大,但如果刑罰不重,豈不是助長通姦? 如果故意不遂後,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減輕刑罰,那麼法律豈不是成了綏靖通姦的工具?
王安石反駁道,我們都是法官,決定人生死的是法律,不要因為擔心“通姦”而試圖罪人。
由於兩人堅持自己的意見,不肯讓步,宋神宗下令將案卷移交翰林學者陸公書、韓維、錢功夫等知識分子系統審查。
經過深思熟慮,陸公書、韓維、錢公福三人認為,這部法律的初衷有三重“有些人從措施中奪取了權利,有些人通過禁止邪惡來禁止邪惡,有些人首先開始善良。 ”法律規定需要遵守,但沒有必要在做出判斷之前權衡實際情況; 像**這樣的重罪是極其令人髮指的,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 對於那些投降的人,有必要給他們彌補的機會,喚起他們的善良之心。 “被法律免除懲罰的人,不僅開闢了改造邪惡的道路,而那些害怕罪犯的人知道他們無法避免死亡,所以他們想殺死他們,因為他們想被厭惡。”
在這一點上,阿雲案涉及的自願自首和減刑問題已經非常清楚。 她沒有大驚小怪,割傷了他的手指,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謀殺未遂”。 在現代法庭審判中,不應因“殺人未遂”而判處死刑是沒有爭議的。 盧公柱等人擔心的情況是,犯人知道“**未遂”和“**成功”會被判處同樣的刑罰,不需要殺的人很有可能被殺。 傷人去死不是更安全嗎,殺人也是殺人,只要毀屍不被抓到就行嗎?
他們的擔心是有道理的。 清朝法律對婦女通姦和殺害丈夫的裁決極為嚴格,因此妻子通姦後夫妻共同通姦的案件數量大大增加。 那是另一回事了。
三人向宋神宗稟報:“大臣們認為,以(王)安石之位討論合適。 ”
宋神宗道:“是。 ”
最終,王安石、徐尊的意見得到了宋申宗的認可,阿雲案不僅得到了寬大判決,免除了死刑,改為流放,還促使宋朝對宋寧元年(1068年)“**已傷”的原罪作了進一步的司法解釋**受傷,根據要投降的人的問題,從**減去兩度
事實上,王安石在阿雲案中勝訴,離不開“幕後觀察者”宋申宗的大力支援。
宋神宗本來稱王安石為翰林學士,主要原因是看中了對方執行“新茶法”的能力和勇氣。 他也急需一位大臣,在朝廷中改變祖先的律法,以實現“大宋中興”的願望。 王安石在阿雲案中的態度,顯然給了宋申宗第二層信心。
宋代的法律是以宋朝刑法典為基礎的,宋刑法典是當時的基本法。 但皇帝也可以通過發布詔書來干預案件的判決。 詔書一般是針對某件事或某個人頒布的,稱為零散詔書。 散落的詔書由專門機構(詳細編纂室)編纂彙總後出版,稱為編纂。 最初的彙編被用來補充刑事制度。 從以上阿雲案的詳細過程也可以看出,皇帝不斷下詔,漸漸地,法官只看案的編纂,不看刑法,皇帝的個人意見對案件的判決有很大的影響。 宋神宗支援王安石和徐尊,於是多次用詔書扭轉阿雲案的局面,這讓司馬光很不高興,皇帝“內涵”:“阿雲的監獄,中才的官吏都可以做決定。 “言下之意是,皇帝甚至不如乙個中等資質的官員。 宋神宗沒有理會,也沒有追究,他還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當阿雲案塵埃落定後,西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正式出任都督。 此後,他與宋神宗並肩作戰,通過實施農田水利、護甲、免兵役、市場變革等新法律,竭盡全力發展生產富國強軍。
然而,關於阿雲案的司法辯論並沒有停止。
針對王安石和徐尊派系的意見,在接到宋神宗的詔書後,朝史上的成騰福立即寫信要求宋神宗重新選舉官員審查此案。 《宋史》說,自從阿雲案的判決書公布後,“從廷偉一直到王安石,徐尊都被稱為'魯法義'”。 面對如此尖銳的矛盾和衝突,王安石“改法”的決心從未動搖。
繼西寧第一年對“**已傷”罪作出新的司法補充後,第二年,王安石在此基礎上建議將自願投案減刑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人已死亡”。 宋神宗遵照規矩,頒布聖旨,要求“從今往後,先者已傷,投降,按質,聽判決”。 ”
結果,詔書還沒到刑部,就遭到了刑部首官劉樹和丁偉的反對。 他們不怕與皇帝對峙,直接以“庚子詔書未結,書已合”為由,拒絕執行宋申宗的命令。 宋神宗只能心軟,重新下詔,將“已死”的罪犯列為“惡人”,減刑規定不適用。 法庭上對王安石自首減刑的爭議逐漸停止。
儘管如此,王安石、徐尊等人的質疑精神還是讓人看到,在中國古代,曾經有過正義是人性之光的時刻,而不是簡單地“殺人以命,是正當的”。 這或許就是被反覆討論的阿雲案的價值所在。
元豐八年(1085年),隨著宋申宗去世,改革運動謝幕,宋哲宗繼位,高太后掌權,司馬光領導的保守派成為大宋王朝的“多數派”。 王安石的新法和宋申宗頒布的“從輕處罰”詔令,立即被當作越軌的產物而丟棄。 當了丞相的司馬光通過宋哲宗下達詔書:“強盜要自首,不必等待。 雖然已經過去了10多年,但阿雲案的餘波仍未結束,司馬光最終廢除了“自願投案自首、減刑”的規定。
宋哲宗趙旭的肖像。 資料來源:網際網絡。
有科普文章說,司馬光終於“殺”了阿雲。 在實踐中,對法律條款的修改不會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產生影響。 換言之,企圖殺害丈夫的阿韻不會因為刪除“自願投案自首、減刑”條款而被判處死刑。
歷史事實是,被宋申宗赦免的阿雲,從此再也沒有出現在任何文獻記載中。 俗話說,“沒有訊息就是最好的訊息”,可以反轉,阿雲服刑後應該已經恢復正常生活了,至少他的生活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幸運的是,她出生在北宋。
否則,在未來的任何乙個朝代,乙個“夫為妻”就足以處死她,沒人在乎她的婚姻是否成立,她的投降能不能減刑!
引用:
袁]《支隊:宋史》,中華書局,1997年。
歌曲]李濤:《通鑑治理的延續》,國家圖書館文獻縮微膠卷中心,1985年。
薛美清:《宋朝刑法研究》,法學出版社,1997年。
陳玉忠,“宋代刑事審判權的制約機制研究”,河北大學博士**,2009年。
何軍:《唐法六贓物研究》,吉林大學博士**,2021年。
黃開軍:《北宋阿雲案與審慎處罰與重罰之爭》,《社會科學論壇》2011年第2期。
陳立軍:《刑法政治、婚姻認同與自首法——北宋阿雲案若干問題》,《北京法律評論》2019年第2期。
鄭勝明、戚冠巨集:《宋代雜論制度簡述》,《保定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