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簡介:2019年8月27日,原告因外傷入住A醫院住院**,臨床診斷為“1左脛骨遠端和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 2.左踝軟組織挫傷“,2019年9月6日在醫院全身麻醉下”脛腓骨遠端切開復位內固定“後於2019年10月9日出院,診斷為:1左脛骨遠端和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 2.左腳踝軟組織挫傷; 3.左腳踝壞死**。 2022年1月26日,華山醫院肌電圖檢查顯示左踝外傷腓淺神經嚴重損傷的電生理表現,左下肢受檢肌肉主動募集反應減弱,神經傳導功能試驗無明顯異常。
法庭聆訊:《司法鑑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一節指出:“一、案件特點被鑑定人王某,女,56歲,過去身體健康。 2019年9月6日,他接受了“脛骨遠端腓骨切碎性骨折切開內固定”**手術取前外側切口,術後第一天,切口部位和手術切口部位出現紅腫、發青等變化, 而在2019年9月23日,切口**的紅腫略有緩解,2019年10月9日出院時,仍有一小塊傷口**發黑,手術切口癒合。2022年1月26日,華山醫院肌電圖檢查顯示左踝外傷腓淺神經嚴重損傷的電生理表現,左下肢受檢肌肉主動募集反應減弱,神經傳導功能試驗無明顯異常。 2、被鑑定人王某外傷造成左脛腓骨遠端粉碎骨折,病歷記載“左踝內側有大面積擦傷,**傷長約1cm......結合X光片結果,與骨折部位大致相似,難以排除骨折末端或骨折血腫通過軟組織創面與外界相通的情況,診斷“開放性骨折”無明顯缺陷。 其中,左側脛骨骨折螺旋骨折線伴有輕度分離移位,同時伴有左腓骨遠端(外踝)骨折,更易由旋轉翻滾暴力引起,有手術指徵。 但是,醫生的過錯如下:1由於左小腿中下部內側有軟組織挫傷,因此選擇手術切口避開該區域,以防止感染。 然而,雖然醫生選擇的前外側切口避免了上述軟組織損傷部位,但在選擇前外側切口後,術後切口部位仍發生壞死和延遲癒合,同時軟組織損傷區域性也發生壞死,時間超過乙個月, 提示與切口縫合張力高和區域性水腫有關。2.選取前外側無體肌進行手術,術中暴露腓淺神經,醫院在手術記錄中明確記錄了腓淺神經的保護情況,但評估員報告,術後第二天,他出現腳背麻木、感覺遲鈍等腓淺神經損傷症狀,術後第2天, 而隨訪肌電圖也顯示左踝外傷處腓淺神經嚴重損傷的電生理表現,腓淺神經損傷與本次手術具有時間連續性和邏輯因果關係,提示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存在腓淺神經醫源性損傷的疏忽行為。不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3.病史記錄未提及左下肢腓淺神經損傷的變化,未能及時發現腓淺神經損傷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導致患者失去補救機會**,醫院對此有過錯。 3、按照《人為傷害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的規定,左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小於75%),結構性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為10級殘疾; 腓淺神經損傷與手術切口癒合延遲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優選為輕度至輕微。
法院判令醫生賠償原告合理損失的40%,共計5375萬元。
淺析:醫生在縫合過程中強行縫合,導致區域性張力過大,導致一系列併發症,切口癒合不良,出現故障; 如果在手術過程中發現縫合困難,應使用減少張力的縫合線以確保切口順利癒合。 手術記錄清晰記錄了腓淺神經的保護,但評估者報告,術後第二天,他出現了足背麻木、感覺減退等腓淺神經損傷症狀,後續隨訪肌電圖也顯示左踝外傷腓淺神經嚴重損傷的電生理表現, 這無法解釋,可能只有外科醫生知道。術後查房和病程記錄均未提及神經損傷的症狀,再次失去了早期**的可能,最終導致了10級殘疾。 上述錯誤的核心是醫生的注意義務和責任,希望能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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