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問:“老師您好,我休完產假回到工作崗位,單位答應每天給我乙個小時的哺乳時間,但在時間安排上,我只能提前乙個小時下班; 為了照顧寶寶和家人方便,我本來想每天遲到乙個小時,但工作人員說公司過去沒有這樣的先例......這個母乳餵養時間有沒有具體安排,如果沒有,我怎麼確定? ”
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答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生育女職工後對未滿一歲的嬰兒進行母乳餵養實施特殊勞動保護,即哺乳期。 根據《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婦女在哺乳期享有特殊保護,並有權按照國家和市政府的規定享受相應的休假和待遇。 其中,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母乳餵養時間也有相應的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哺乳期女職工的日常工作時間內安排1小時的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多胎的,每增加乙個母乳餵養的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的母乳餵養時間。
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分娩後,應照顧嬰兒一歲以內,每班工作兩次(含人工餵養)。 每次母乳餵養時間為 30 分鐘,兩次母乳餵養可以合併。 對於多胞胎,每增加乙個孩子,母乳餵養時間就會增加 30 分鐘。
但目前還沒有關於母乳餵養時間的具體安排的規定。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考慮到雇員的具體情況、工作繁忙程度等因素進行安排,在寶寶一歲生日的第一年內應安排兩次母乳餵養休息時間,也可以合併為一次使用,可以在工作開始時安排, 即一小時後,或在工作結束時,即一小時前。有關情況應及時傳達給員工。
基於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建議該網友可以進一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通過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確定母乳餵養時間。 用人單位應重視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職工的哺乳時間,體現人文關懷。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編輯:劉文靜(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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