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關鍵詞: patent infringement, patent infringement
專利侵權是現實中常見的現象,其表現形式主要分為直接侵權、間接侵權、假冒專利和假冒專利四種型別。 讓我們來看看這些形式的具體表現形式。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通過專利工藝取得的專利產品,以及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其表現包括:
(一)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行為;
2、使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提供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四)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五)引進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 使用專利工藝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根據專利工藝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這是指行為人自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侵犯專利權,而是實施誘導、教唆、教唆或者幫助他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例如,行為人明知相關產品是只能用於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裝置等,但仍將其提供給第三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權利人主張行為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第三人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權利人主張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間接違規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託轉讓專利技術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人使用專利技術製造專利產品,則受讓人和轉讓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其他引誘、教唆、教唆、協助他人侵權的行為,行為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而言,它包括以下內容: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和產品包裝上標示他人專利號的;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專利號,使人誤以為涉案技術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專利號,使人誤以為合同中涉及的技術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變造他人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銷售不明知的專利產品,或者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直接按照專利工藝取得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的,仍屬於專利侵權行為,需要制止侵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將專利產品假冒為專利產品或將專利方法假冒為具有非專利方法的專利方法的行為,包括以下內容:
1、製造、銷售標有專利標誌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打上專利標誌;
3、在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4、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5、偽造、塗改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專利申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