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中的商品實物交易是以貨物權利的轉讓為基礎的。 Brian Zhu,新加坡聯合石化公司法務部總監
“物權”這個詞對於市場上從事第一鏈式金融和動產融資業務的參與者來說並不陌生,但什麼是物權呢? 這是乙個法律概念嗎? 還是乙個傳統概念? 什麼是“貨權管理”? 兩者之間有什麼關係? 如果這些是您現在正在考慮的問題,請繼續閱讀,也許答案都在那裡。
貨物權的概念和起源
貨物權利的概念來自英國,而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是以德國大陸法系為基礎的。 因此,在我國的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只有所有權的概念,而沒有貨物權的概念。 在英國法律中,所有權、財產和所有權有三個概念。 當翻譯成中文時,貨物權和財產權可以相互替代。 例如,“智財權”的中文翻譯是“智財權”。 隨著國際貨物的發展,貨物權利的概念在國際合同中被廣泛使用,國內合同也規定使用“貨物權利轉讓證書”作為貨物交付的單據。 現階段,貨物權已成為該行業在大宗商品領域的習慣使用。
隨著經濟的發展,貨物權利的概念逐漸從第一領域走向社會制度。
在英國法律體系中,財產權包括所有權和抵押權,即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財產抵押權。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照其約定。 抵押財產轉讓的,不受抵押權影響。 根據該規定,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被抵押的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抵押權不受影響。可以看出,動產交易中除了規定所有權轉讓外,動產上的產權負擔,如是否設定抵押權等,也應當考慮在內。
因此,廣義的貨物權可以理解為包括貨物的所有權和產權負擔。
在我國一些國家級**檔案中,貨物權利的概念也逐漸被採用,如《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促進動產和權利融資業務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保監會2022年第29號)。優化商品和貨物權利融資“和”。探索開展浮動擔保、最大擔保、未來貨權擔保等多種形式的動產融資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資委發布的《規範企業管理,嚴禁各種虛假資訊的檔案》(國資法財平規〔2023〕74號)中也提到了貨物權。
貨物權利的概念也出現在中國一些地方當局的檔案中,如浙江省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企業風險管控的通知中。有效加強貨權風險管控”;廈門市國資委印發的《關於加強市級國有企業大宗商品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廈門市國有企業建立貨物權控制權管理制度; 山東省國資委在《山東省省級企業高風險業務管控暫行辦法》中也提到了貨物權。 貨權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問題
1.究竟什麼是貨權管理?
如上所述,對貨物的權利可以理解為貨物的所有權和產權負擔,所以對貨物管理權的下乙個定義是:對貨物所有權的控制是權利人對特定區域內貨物的控制,並在此基礎上,對特定貨物上建立的權利(所有權、產權負擔)的管理。 具體來說,貨權管理是以貨物管理為基礎的,涉及貨物的所有權、交付、占有、支付、結算等。
2.貨物所有權管理與貨物管理一樣嗎?
雖然兩者是相互聯絡的,但它們不是一回事。 貨物管理是實現貨物權利管理的基礎,而貨物權利管理是貨物權利,兩者的管理範圍和重點不同。 具體來說:貨物管理的主要關注點是貨物是否在那裡,少還是少? 貨權管理主要關注的是貨物之上的權利是否明確,從而確保貨物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避免貨物權利的衝突和損失。 權利人是貨物權利的主體,應盡快、積極、全面地開展貨物權利管理,這是權利人實現貨物權利管理的關鍵。
3.貨權管理的根本問題是什麼?
貨權管理從根本上解決了貨權風險問題,杜絕了惡意第三方,保證了權利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4.貨權管理有哪些方面?
在交易前,對盡職調查過程進行盡職調查和儲存證據,了解背景的真實性、貨物的真實性,確定貨物的儲存地點(倉庫)資訊,以及貨物權利的完整性,並自我證明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 在交易過程中,應進行有效交付和持續占有,並儲存交付和占有。 商品權利將在第三方平台註冊公示,商品權利線上上線下申報。 交易完成後,應保留貨物權利向下游轉移的證據鏈。 很多企業和金融機構都面臨著乙個問題,一方面,這樣的工作經驗不足,另一方面,操作人員跟不上,成本高,所以找到乙個專業的團隊和工具很重要。 貨權管理的三大手段
貨物管制管理:通過建立貨物權利管理制度,對倉庫、貨物、倉儲和庫存等行為進行管理。 目前,市場上多採用物聯網、電子圍欄、生物識別等新技術,實現對貨物的感知、識別、定位、跟蹤和監控; 或通過電子貨權公示牌加強現場管理,基本實現對貨物的有效管控。 但是,對貨物的控制並不意味著必須確立權利,對貨物的控制只是對貨物的控制權的基礎。
報名公示:
在第三方平台公示商品權,勸阻善意第三方,實現商品權的排他性。 但是,登記不是反占有,而只是對抗善意第三方的一種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2016)民深第1514號中認為,當事人因進行了有效的第三方登記和公示,依法取得了涉案貨物的所有權,因此登記公示是管理貨物權利的有效手段之一。
證據管理:
在實際業務中,貨物的所有權總是在變化,因此貨物權利的管理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 這就要求運用技術手段,記錄物權全生命週期的管理情況,形成具有司法效力的證據。 同時,證據在國家區塊鏈上“上鏈”,依託國家公信力和技術公信力,保障證據儲存資料的資訊保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2021)瑞高發民申第1855號中認為,《貨物權利轉讓證明書》、《貨物轉讓通知書》、《貨物轉讓通知書》等內容不能證明涉案貨物的所有權已經取得。 因此,貨權管理不僅要對單證和證據進行管理,還要對貨物權實際轉讓的證據進行管理。 相關企業、金融機構、產業集群和地方部門正在積極開展貨權一級鏈融資,確保自身所有權安全,全流程需開展專業的貨權管理。
作者: 侯澤宇, 傅金軒, 李娜.
編輯:侯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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