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協議不明確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 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僱傭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往往不為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往往等到員工“正規化”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5)因使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導致對方違背真實意圖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8)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
此外,即使勞動者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需要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向勞動者說明原因。
4. 什麼是“競業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 該條款將雇員的保密義務延長至僱傭合同終止後。
所謂競業限制,又稱競業限制“和”競業限制“,是指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與其為自己或他人工作的企業相同的業務專案。 該系統的目的是防止和解決因競爭同行相互挖角和高階人才竊取商業秘密而引起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