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律師長沙
近日,上海某女教師與一名16歲學生發生不正當師生關係。 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學發布通知稱,學校高度重視,立即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並已盡快將涉事教師停職。 隨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關於本案的法律問題,本所律師給出了以下解答:
一教師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或行政犯罪?
就本案而言,根據目前網路上流傳的內容,教師出軌物件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卻是年滿16周歲的男性,因此不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罪或兒童罪。 沒有證據證明該教師有暴力、脅迫等行為,因此該教師不涉嫌刑法規定的強制犯罪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行為。
2. 老師會受到什麼懲罰?
教師的行為雖然不能證明構成違法犯罪,但作為教師,其行為涉嫌違反《教師法》第八條關於教師職業道德、以身作則、尊重學生人格的有關規定,學校或相關行政教育機構有權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
3. 教師的行為是否構成威脅,如何定義誘導和自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作了詳細說明。 在這種情況下,出軌物件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她不是女性,而且年滿14歲,所以她不可能是**犯罪或**兒童犯罪的受害者。
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利益或者非物質利益為誘餌,或者以其他方式招攬、引誘、勸說、教唆或者教唆。 自願性是指沒有暴力、威脅、引誘、欺詐等的主觀意志行為。
網路上流傳的現有內容不能認定為教師使用暴力手段,或利用優勢地位等手段脅迫,導致作弊物件違背教師意願與教師發生非自願關係,因此不能認定教師的行為構成威脅, 脅迫、引誘等。
四、第二**是否涉及侵權
針對此次事件,涉事師生的相關**及聊天記錄已通過網際網絡廣泛傳播,涉嫌侵犯涉事師生私隱的情況。
《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經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私隱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播他人私隱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金;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本次事件第二**的相關肇事者可能面臨民事侵權責任或行政處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