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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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當事人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張先生起訴欠款人王先生,王先生未償還,法院判決勝訴後,張先生申請執行。 法院執行系統檢查後,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需要最終副本。
張先生不認為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於是聘請律師進行調查,通過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對賬單和房地產交易資訊的分析,發現被執行人在案件審理期間曾將銀行存款和房產捐贈給子女。
法院在向法院反饋調查情況後,向張先生說明,在繼續執行之前,應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撤銷執行。
疫情期間,張先生沒有提起撤銷權訴訟,等到疫情結束,律師立案時,律師告訴他,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只有一年,現在已經過期,不能撤銷。
在實踐中,一方當事人為了逃避強制執行,往往會以債務人的名義將財產轉讓給第三方。 《民法典》明確規定,此類行為無效,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那麼,您如何行使撤銷權呢?
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主張。
二、應當舉證證明下列事項:
1.對債務人的有效債權。
2.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的不當行為影響了其債權的實現。
3、撤銷是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債權的償還需要另行主張。
四、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應當限於債權人的債權。
5. 撤銷權的有效期僅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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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存在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3)當事人明示或明示放棄撤銷權的,明知撤銷理由或自行行為。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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