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能得到報酬嗎?
作者 |小額債務。
* |債券市場觀察 曠日持久的凱迪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迪生態”)*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近日取得新進展。
此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均在一審判決中裁定,投資人因參與凱迪生態破產程式,未宣告侵權主張,對凱迪生態及各中介機構提起訴訟。 投資人因不服上述裁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直接提審此案。
資料來源:集裕訴訟支援中心。
凱迪生態虛假陳述案件開始和結束
2024年5月11日,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向凱迪生態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號),表明凱迪生態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公司股東及其關聯公司非法占用公司資金,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等違規行為。
此後,多家中小投資者陸續起訴凱迪生態金融、信用欺詐,涉及虛假陳述民事賠償51億元。
投資者表示,凱迪生態通過歪曲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實際償付能力,誤導了其投資決策。 此外,凱迪生態還長期違反《企業內部控制基本準則》,存在會計憑證、募集資金未經有效審計等財務管理問題,部分子公司財務報表、賬集資料不一致,財務資料不完整,存在管治凌駕於控制之上等公司治理問題。
根據《重整計畫(徵求意見稿)》,凱迪生態債務危機爆發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凱迪生態在向生物質發電企業轉型過程中缺乏科學嚴謹的行業研究和財務規律分析,其管理和財務管理極其混亂,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以及缺乏對產業政策變化的適當預見,導致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維持正常的經營性現金流”。
2024年10月28日,深交所作出終止凱迪生態上市的決定,原因是連續三年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無意見,且母公司2024年淨利潤和歸屬於股東淨資產均為負數。
2024年3月10日,債權人以凱迪生態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為由,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2024年3月1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鐵信託對凱迪生態的重組申請,指定凱迪生態公司清算組為凱迪生態公司的管理人,並於2024年8月4日裁定對凱迪生態及其子公司共計21家公司進行合併重組。
但2024年5月12日和9月7日的兩次債權人會議未批准合併重組計畫(草案)。 據投資者告訴紅日財經,重整計畫沒有向普通金融債權人進行一定數額的現金償還,引起了債權人的不滿。
資料來源:凱迪生態重大併購重組案例重整計畫。
雖然重組計畫(草案)未獲債權人會議批准,但法院認為,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可以獲得不低於按照破產清算程式可以獲得的還款利益,且該商業計畫是可行的,於10月25日對併購重組計畫(草案)作出裁定並終止重整程式。 2022.
為第一投資人維權辯護的律師馬建榮表示,“目前,小額現金支付的部分應該已經支付,股權轉讓、信託股份等非現金結算安排也應相應處理,實際收益和贖回沒有明確的時間表。
要向中間人要求賠償,必須單獨申報債權
因凱迪生態進入破產重整程式,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以債權人未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為由駁回了投資者的訴訟,違反了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不受理個人償債權的原則。
此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源:裁判文書網。
馬建榮律師表示,投資者實際上已經申報了破產債權,並且已經獲得了債權的確認,但一、二審判決認為,投資者此前以債券違約為由申報,要求投資者以虛假陳述、侵權為由進一步申報。
一審、二審裁定的理由和結果確實是錯誤的“,馬建榮答辯說,”在破產程式中,無論是基於債券違約還是虛假陳述侵權,如果投資者已經充分申報並確認了破產債權,則無需進行二次申報。 而且,這次維權主要是中介機構要求賠償,投資者無需單獨申報。
本次被認領的中介機構包括方正**、中申中環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凱迪生態的部分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傳訊了凱迪生態**虛假陳述案,立案依據仍是依據**虛假陳述的規定,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爭議,這些爭議在本案中將有機會得到澄清和統一。 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將直接對此類案件的披露日期、因果關係、滅失等因素作出認定,本案存在特殊情況,即可能無法對“一審終審”提出上訴。
凱迪生態曾被譽為“生物質發電第一股”,公開資料顯示,凱迪生態業務涵蓋綠色能源研發、環保發電、原煤銷售,已運營生物質電廠40座,簽署生物質發電合作框架協議285家。
凱迪生態**虛假陳述案拖延多年,此次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傳訊,投資者權益能否得到合理保障?投資者對中介人的申索會否獲得合理補償?凱迪生態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歡迎廣大讀者在評論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