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廢水和核廢水的概念。
1.核廢水。
核廢水是指核電廠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水,包括但不限於用於冷卻反應堆和裝置的水體,以及日常維護和清潔活動中暴露於放射性物質後需要處理的廢水。 經過初步處理後,這種型別的廢水通常含有較低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例如氚,其放射性強度相對較低。
2.核汙水。
核汙水主要是指核事故或嚴重洩漏事件中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水,與冷卻水或受汙染的地表水和與核燃料接觸的地下水直接相關。 核汙水中放射性物質種類繁多,濃度高,可能含有鈾、鈽、銫、鍶、碘等多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高,長期存在環境風險。
2.核廢水與核廢水的區別。
*區別:核廢水主要來自核電廠的正常執行,而核廢水則來自核洩漏事故或其他異常情況造成的水汙染。
放射性:核廢水的放射性通常很低,處理後可能只含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質; 核廢水的放射性強度明顯高於核廢水,並且往往含有大量的高放射性元素。
處理難度和風險:由於汙染物種類多、濃度高,核廢水處理難度大,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風險較為嚴重。
3.原因和危害。
核廢水產生原因:在核電發電過程中,反應堆冷卻水回收後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汙染,此外,裝置維護和清潔活動也會產生少量放射性廢水。
核廢水產生原因:主要是由於核設施故障、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安全殼破壞、冷卻系統故障等,使大量地下水或海水進入反應堆區域並受到放射性物質的嚴重汙染。
危害:無論是核廢水還是核廢水,如果未經適當處理就排放到環境中,都會對生態系統造成破壞,影響生物多樣性,並通過食物鏈對人類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其中,核汙水具有高度放射性,可導致更嚴重的長期生態災害和人類健康問題。
第四,日本的排放。
2023年8月24日,日本採取行動將“經過處理的核廢水”排放到海洋中。 雖然日本**稱其為“處理過的核廢水”,但據有關報道和國際社會稱,其實是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後產生的“核廢水”。 這種核汙水不是常規作業下產生的低放射性核廢水,而是含有60多種放射性核素的高放射性水體,包括半衰期為數千至數萬年的物質,如氚、碳-14等。 此舉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爭議,因為核汙水的排放可能對全球海洋生態環境產生長期和不可逆轉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