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旅遊業異常火爆,全國各地都採用“人從人群中”的模式,隨之而來的旅遊安全問題也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尤其是高原遊、山地遊等專案對遊客的身體條件和旅遊安全保障要求更高。 如果由於身體原因在旅行中發生事故,誰負責?
記者今天獲悉,成都青陽法院審理了一起旅遊事故賠償案。
案情
2023年3月28日,王某、楊某一同出遊,出發前,楊某就四川旅遊相關事宜諮詢了A旅行社的導遊。
景區的海拔有多高? 高抗抗嚴重嗎? 有危險嗎? 我們倆都60歲了,沒有錯吧? ”
如果你的年紀不是特別大,而且身體狀況一般,你很少會有高......”
經過一番協商,王陽與B旅行社簽訂了《四川省國內旅遊合同》,購買了“某景區8天7夜精品遊”。
2023年4月2日,王、楊兩人跟隨旅行社B前往景區,並按照旅行社B的安排自由行動。 但在下山的路上,王某在景區附近突然暈倒,楊某立即給他做了心肺復甦。
4月2日17時15分,楊某撥打了120緊急**,但**沒有接通,17時19分,他再次撥打了120緊急**,**接通了。 在等待期間,景區工作人員帶來了氧氣瓶。 景區工作人員抬著擔架將王某送到觀光車的等候地點,通過觀光車將他送到索道登船點,然後通過索道將王某送到山腳下。
4月2日18時21分左右,王某到達索道落客點,隨後等待這裡的救護人員將王某送往醫院,18時37分,王某被診斷為猝死。
法庭審判
此後,王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A、旅行社B、景區賠償王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家屬生活費、精神慰藉費共計84756933元。
庭審後,成都慶陽法院作出民事判決:B旅行社向王某親屬支付16611387元; 王某親屬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後來,原告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怎麼說
如果旅遊中發生事故,誰來負責。
法院稱,就雙方各自的責任而言,楊某代表自己和王某與旅行社B簽訂了《四川省國內旅遊合同》,合同簽訂後,B旅行社為楊某、王某安排了旅遊行程,提供旅遊服務,因此B旅行社與王某之間形成了旅遊合同關係。 在旅途中,王某突然病逝,他的病歷顯示他突然死亡。 根據景區醫務室的描述,結合當時的地理位置和王某的症狀,王某的死因極有可能是高原反應引起的疾病,而王某的死亡主要是他自己的身體造成的,王某本人應對其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關於旅行社B的責任,旅行社B作為旅遊服務活動的提供者,安排遊客前往高海拔地區,沒有提醒王某高跟反應的注意事項,王某突然暈倒後也不在現場,沒有採取任何搶救措施,沒有履行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旅行社B應對王某死亡的後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旅行社B應承擔王某死亡造成的損失的20%的賠償責任。
關於旅行社A的責任,在簽訂旅行合同前,楊某通過微信諮詢了A旅行社的工作人員,但楊某與旅行社B簽訂了旅行合同,並將餘款支付給旅行社B,旅行社A在履行旅行合同期間未提供任何旅行服務。 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旅行社A對王某死亡的後果有過錯。
關於景區責任,王某突然暈倒時,景區內索道和觀光車已停止執行,景區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採取救援措施,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和救援義務,景區在事發後也進行了人道主義賠償, 因此,景區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成都**金觀新聞記者 陳迪 總編輯 何啟鐵 編輯 朱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