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徵用過程中,被徵用人與徵用部門之間可能會出現各種矛盾和糾紛,主要原因仍是補償和安置不合理,被徵用人不願意簽署補償協議,徵收部門可能會採取一系列行動強制拆遷甚至直接採取強制拆遷。 違法強行拆遷應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至少應遵循賠償原則,賠償額不應低於賠償額,較高者不得低於賠償額。 即強行拆遷房屋的,賠償額不得低於根據《房屋徵用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獲得的賠償金額。
接下來,我們主要通過乙個案例來了解,如果被徵收人在合同期內未簽署協議,房屋被拆遷後,被徵收人是否仍能獲得拆遷獎勵費的補償施西寧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讓我們和你談談。
律師解讀
1.如在合同期限內未達成合同,房屋被強行拆遷後的賠償金包括拆遷裁決
劉女士在某社群擁有合法房屋,用於經商,具有可觀的經濟效益。 2016年,**因棚戶區改造工程,劉女士居住小區的住房被徵用。 由於補償安置不合理,劉女士未在合同期內簽署補償安置協議。 2018年2月初,**區組織人員強行拆毀劉女士的房屋。 劉女士對**區強行拆遷提起行政訴訟後,遭到了行政訴訟。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強行拆毀劉女士的房屋違法。 後,劉女士向**區提交了書面賠償申請,**區認定的賠償金額明顯偏低,不足以彌補劉某的實際損失。 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經審理,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支援了劉女士關於房屋價值損失、裝修及附屬物損失、搬家補貼、經營損失等主張。
至於拆遷獎勵費,根據房屋徵用補償安置方案,享受拆遷獎勵費的條件原則上是在合同期內及時簽訂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搬遷。 但在本案中,由於**區未與劉女士簽訂徵用安置補償協議,未對劉女士進行徵用和補償,未作出徵用補償決定,違反了《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的程式規定,侵犯了劉女士的合法權益。 因此,應根據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種類和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全面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徵用補償條例》,依法合理確定賠償專案和金額。 以保證被申請人獲得的補償不低於其按照徵用補償方案可以得到的金額。劉女士雖然未在徵收補償確定的激勵期限內與**區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但因懲罰性,**區還應賠償劉某某因徵收補償而損失的拆遷獎勵。 人民法院最終支援了劉女士的拆遷獎勵請求。
2.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安置補助金應計入“直接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周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拆遷行政賠償案。
【案情基本】。周某某在自然村集體土地上擁有兩棟房屋,該村於2010年開始實施農舍拆改。 由於未能與周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2年3月,拆遷辦公室組織人員強行拆除涉案建築物。 周某某不服官司,上院請求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責令賠償其安置800多萬元。
[判決結果]。一、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已拆除,無法再評估,當事人對建築面積和附屬物無異議,涉案房屋的賠償額可以參照有關規定,按照周利益對被拆農舍的置換情況計算, 因此,法院裁定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賠償周49萬元以上,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周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經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為了充分發揮國家賠償法在維護和救濟受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損害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於損失賠償範圍的“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應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 還有非既得但必須取得的財產權益的損失,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介入,周某某本可以通過拆遷安置的賠償程式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因此這部分利益是必然的利益,應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範圍。
石主任提醒道
拆遷是一項長期的鬥爭,需要全面的專業知識、對全域性的把控、合理運用法律。 即使是具有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學習和更新,以便能夠冷靜地分析案件並做出正確的判斷。 對於不守法的人來說,這是乙個巨大的課題,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實現。 因此,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時,不妨請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