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接到某金融公司高管的諮詢,稱已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了“獎金協議”,約定若通過自己的人脈幫助公司專案成功融資,將按融資規模提取獎金; 如果業績超過2億,除固定年薪150萬外,按05%的超額獎金,現在他已經為公司的多個專案積累了8億,但公司只發放了100多萬的獎金,其他的都放不出來,問怎麼處理......
此外,還有某房地產公司的銷售總監,表示與某上市公司簽訂了“銷售佣金協議”,對於某房地產專案,每售出一棟別墅(每棟價值約3000萬),就會給予20萬元的佣金; 現在他已經投了30棟別墅,客戶已經付了錢,但公司現在拖欠了佣金,理由是現金流緊張。
我向雙方詢問了相關協議,不知不覺中震驚了。
以財務公司為例,所謂“獎金協議”甲方為“XX公司”,乙方為“XX公司融資部”,獎金內容中寫明的獎勵物件也是“XX公司融資部”,獎勵發放條件寫成“根據專案運營效果”......
樓盤公司,《銷售佣金協議》被別墅開發商的專案公司蓋章,專案公司的資金鏈斷裂,工資發不出,“終審”案例很多,現在別墅的市值也難以形容......
連續兩個悲傷的金項圈讓我想起了早年保護國企子公司總經理權益的案例。
案例概述]自2012年以來,黨內張先生先後擔任過某國企子公司領導、職業經理人、大股東任命、董事會聘任等職務,流程非常完整。
後來,由於行業本身的週期性問題,又牽扯到中美戰爭,公司業績逐漸走下坡路。
2020年年中,張先生莫名其妙地被以“管理不善”、“嚴重失職”、“挪用公司財產”等理由解職。
張先生一頭霧水,後來在仲裁庭審後才知道,所謂“管理不善”和“嚴重失職”,就是公司管理經營不善,導致公司連年虧損,瀕臨破產; 在訴訟中,該公司一方的律師也在辯論中上網,指責張先生“嚴重失職,損失國有資產”。
此外,被公司指控的“挪用公司財產”,竟然是張先生報銷過程中沒有“上級領導”的簽字,任職期間餐飲費用的“違報”高達10萬多元。
有趣的是,在子公司裡,張某永遠是第一,根本就沒有所謂的“上級領導”。
此外,公司大股東(國企)在加盟前以書面形式出具“履約協議”,承諾張先生上任後將配備一輛全新的頂級奧迪A6L,雙方約定,如果他努力5年,奧迪車將免費轉讓給他。
當時,國有企業股東們都滿懷誠意,為了顯示公平公正,《履約協議》特意加蓋了一式兩印,交給各自保管。
如今已經工作了8年,莫名其妙地解雇了人,張先生很生氣,起訴公司履行對奧迪的承諾。
關於這輛奧迪 A6L 的獎勵還有乙個細節:
大股東承諾的全新頂級奧迪A6L,在張先生正式上任後被“降格”為大眾帕薩特,因為張先生剛剛加入公司,大股東表示他與公司同甘共苦。
5年期滿時,張先生拿著《履約協議》向公司領導索要奧迪,公司見他不算太不好意思以公司需要購車辦理車輛產權登記為由耍花招,於是公司財務向張先生索要身份證原件和《履約協議》原件......
後來,頂級的奧迪A6L一直沒有到位,張先生的《履約書》原件神秘丟失了......
訴訟結果】張先生勝訴非法解雇案(當然,對於月薪10萬元以上的金領子來說,非法解雇的賠償沒有任何意義)。
法院駁回了針對該公司的汽車訴訟,理由是法官認為這是大股東的承諾,與公司無關,法官還“深思熟慮地提醒你”,如果你想要一輛車,你可以將大股東列為被告並單獨起訴。
但我們面對的大股東是一家國有企業,一家地方納稅人大戶,而承諾給張先生的《履約協議》原件已經丟失了......
這種維權的難度可想而知。
經驗教訓] 1金領的心態應該是正確的。
就算是公司的領導、總經理、CEO、COO什麼的,在公司股東面前,本質都是“打工仔”。
大筆開支最好向公司股東或董事會匯報,不要太麻煩,哪怕是發微信、郵件,或者一兩句話。
2.獎金和佣金協議應謹慎措辭。
大股東承諾的獎勵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如何分配、何時分配、如何計算等,必須清晰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要學會站在公司的角度,以“協議能簽,不能給獎勵”為目標,逐字逐句地分析和審查協議條款,找出協議的“陷阱”。
3.保持警惕。
公司是可以信任的,但不要放鬆警惕。
任何檔案的原件都不能取下,重要檔案和物品不能存放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