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評估後是否可以重新評估。
醫療事故在識別後可以重新識別。 當事人對第一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鑑定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鑑申請。 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醫療事故糾紛或其法律**的一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第一次技術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第一次鑑定結果後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鑑申請。
2. 申請醫療事故評估的流程是怎樣的?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如下:
1、提起醫療事故糾紛;
2、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收到醫療事故鑑定證明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向衛生局申請調解,或向法院申請賠償;
4、爭議解決後,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向市衛生局書面報告結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申請辦理醫療事故糾紛後,如有必要進行鑑定,應當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報告報送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需要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鑑定的,雙方應當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協會組織鑑定。
3、醫學會在什麼情況下中止醫療事故評估?
以下案件已被醫學會暫停:
1)一方當事人直接向醫學會提出評估申請;
2)醫療事故糾紛涉及多家醫療機構,其中一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協已經受理;
(三)醫療事故糾紛已經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受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危害患者身體健康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一方當事人直接向醫學會提出評估申請;
2)醫療事故糾紛涉及多家醫療機構,其中一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協已經受理;
(三)醫療事故糾紛已經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受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危害患者身體健康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