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減”的背景下,很多家長都願意讓孩子利用寒暑假參加遊學,開闊視野,但如果遊學過程中發生意外,誰來負責呢?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件的審理細節。
這名學生在遊學期間死於事故。
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38萬元。
臨近寒假,陳女士想讓兒子小佳(化名)出差增加知識,於是她幫小佳報名參加“情商精英營”遊學團,支付了4180元的費用,並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協議,約定甲方(開發公司)對乙方(陳女士)子女的人身安全負有監護責任, 甲方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子女受傷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活動當天,主辦方發展公司與徒步公司(化名)合作,負責精英營活動的行程規劃,各自派出工作人員帶領37名學生上島。
徒步旅行公司的員工聯絡了島上的自行車租賃公司,租用了一些自行車,並安排學員在島上騎行。 14歲的小賈在學生中年齡較大,於是工作人員安排他和一名9歲的學生一起騎四輪雙座自行車。
開車到某個斜坡時,工作人員指示學員減速超車,但由於坡度大,小佳的車輛失控衝出馬路,掉進了路邊的香蕉林,小佳被醫院搶救後死亡。
隨後,小佳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公司、徒步公司、自行車租賃公司共同賠償因小佳死亡共同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失128萬元、10萬元,共計138萬元。
法院判令主辦方支付賠償金138萬元。
自行車租賃公司概不負責。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開發公司、徒步旅行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連帶賠償小佳父母138萬元。
徒步旅行公司不滿意並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於紅表示,本案中,開發公司和徒步旅行公司均為活動的組織者,由於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職責,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屬於共同侵權行為, 並對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根據鑑定報告,自行車租賃公司租用的四輪雙座自行車的制動功能是有效的。 小佳的父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且本公司對事故有過錯,因此本案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冬令營活動組織者應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風險意識,在組織活動前取得相關資質,選擇符合安全標準的活動設施裝置,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包括員工准入和安全培訓教育。
對於存在一定風險的專案,在採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的同時,應聘請醫務人員在現場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最大程度保證兒童的人身安全。
法官建議,家長在為孩子選擇冬令營之前,應慎重考慮,盡量為孩子選擇證件齊全、裝置專業、專案安全性高、人員訓練有素的冬令營機構。
同時,在孩子參加冬令營之前,要提醒孩子不要去河邊玩水,不要爬高,不要惡作劇等,如果身體受到傷害,應盡快向老師報告,並要求老師通知家長。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