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閥是歐盟CE標誌中的機械指令。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機械指令》在歐洲成為強制性規定,所有歐盟成員國都必須將其一些基本條款納入各自的法律。 歐盟機械指令不針對技術細節,而是側重於與機械設計和構造相關的衛生法規。 新的歐盟機械指令將於 2009 年 12 月 29 日生效。
2006 年 6 月 9 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在其公報上公布了新版機械指令 2006 42 EC,與之前的機械指令 98 37 EC 相比,該指令在適用範圍、基本健康和要求、合格評定程式和市場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 根據新指令的要求,該指令在發布之日起20天內生效,即2006年6月29日。 總的來說,新指令將與現行指令相似,分為多個章節,結構更清晰,更易於理解,這將有助於製造商、認證機構和成員國對指令內容的理解和應用。
1998年7月23日在歐洲聯盟官方公報上公布的原機械指令98 37 EC取代了第89 392 EEC號指令、91 368號指令以及隨後對1989 EC、93 44 EEC和93 63 EEC的修訂
機械定義。 機械指令中提到的機械包括機械裝置、可互換裝置、元件、附件、鏈條、繩索和編織帶、可拆卸變速器和半成品機械。
1.機械是一種由非人類或其他動物力量驅動、安裝或設計為可安裝和驅動的裝置,由多個部件組成,其中至少乙個部件可以移動,旨在實現特定目的(99% 的工廠生產的加工裝置屬於此處定義的機械)。
2.可更換裝置是指可以安裝在機械裝置上進行改裝或機械功能的裝置。 但是,它不屬於此處可更換裝置的定義;
3.元件是純粹用於實現功能的元件。 它不影響機械功能,但如果出現故障,則對操作人員構成極大的威脅,可以在市場上單獨流通;
4.裝置配件是指安裝在裝置與裝置之間的裝置,常見的是吊索及其零件;
5.鏈條、繩索、皮帶是指安裝在裝置上的主要部件或其附件;
6.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是安裝在電源和驅動裝置之間的傳動裝置。 如果裝置有保護裝置,則保護裝置應視為乙個主體,可以分離;
7.半成品機械是指即將組裝成整機,但裝置本身不能實現任何功能的裝置。 驅動器是半成品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