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利用資訊網路設施賭博的行為,屬於開設賭場罪,屬於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參與賭博者也將受到處罰。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不僅賭博罪成立,而且參與賭博也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罪】 為牟利提供賭博條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他人參與網路賭博的,規定賭博條件,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賭博罪; 開賭場、聚眾賭博罪一併處罰]賭博數額較大的,處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引入賭博罪]以賭博為目的聚集賭徒,介紹人,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流氓罪和開賭場罪、聚眾賭博罪、介紹賭博罪併罰]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賭博或者以賭博勒索錢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介紹賭博罪的,並處罰款。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協助賭博的刑事責任]對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的單位,在處罰個人的同時,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網路上建立賭博就是開設賭場。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賭博,或者以賭博行為,接受投注的, 有權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開設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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