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或刑事訴訟。
他們都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
如何合理、正確地提出證據。
它已成為影響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民事訴訟中
開啟證據的正確方法
讓我們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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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據的種類
證據是指法院依照程式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斷具有重要意義。 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有八種證據型別。
1.當事方的宣告,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有關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
2.書證,指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對證明案件事實起到舉證作用的證據。 例如,合同、賬單、信件、票據等。
3.物證,指通過外觀、質量、數量、特徵等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例如,被破壞的汽車、損壞的貨物等都是物證。
4.視聽材料,指利用錄音錄影或電子計算機中儲存的資料和材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如監控裝置錄製的視訊、手機音視訊錄製等。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視聽證據時,必須提供原始媒介,不得進行編輯、增刪等。
5.電子資料,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在電子媒體中產生或儲存的資訊。
6.證人證詞,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或者書面陳述案件事實。
7.鑑定意見,即鑑定人根據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業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問題進行識別和判斷,得出的結論性意見。
8.驗屍筆錄,指人民法院對現場進行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現場分析、調查、檢查後作出的不能或者不便取得的物證的記錄。 例如,在一些房屋產權糾紛和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中,往往需要法官了解現場情況並做好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2. 必須在合理期限內提交證據
當事人應當及時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經人民法院批准。 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 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不得超過15天,小額索賠案件的舉證時限一般不得超過7天。
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採信證據,或者採納證據而給予訓誡或者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證言的主要內容、證言內容與待證明事實的相關性; 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3、提交證據時應提供證據目錄
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舉證物件、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 當然,如果案件是線上立案的,則無需提供電子訴訟證據的副本。
4.應提交的證據應與待證明的事實密切相關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另一方主張的事實。 當事人應圍繞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並向法院陳述需要證明的法律事實。
5、提交證據時,應提供原件或原件
證明書本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以原件提交。 如果確實難以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副本、副本或摘錄。 提交外國證明檔案必須附有中文翻譯件。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當事人在舉證時可以提供影印件或者影印件,但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核對原件,核對與原件相同,才能等同於原件。 如果不能與原件核對,則不能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6.不能單獨作為確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1.當事方的宣告,
2.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所作的證詞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稱;
3.與當事方之一或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詞;
4.可疑的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5.複製品或無法與原件核實的複製品。
7. 當事人無需出示證據的情形
1.自然法則以及定理和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依法推定的事實;
4.從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中推斷出的另乙個事實;
5.經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確定的事實;
6.經仲裁機構有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7.已由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除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外,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 除第5項至第7項規定的事實外,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
此外,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明確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在訴狀、答辯狀、文字等書面材料中,另一方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
但是,前款關於自我承認的規定,不適用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如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的事實。
採信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八、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無權閱取;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私隱的;
3.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9. 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的後果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由於情況緊急,證據可能被毀壞或者難以取得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浙江省天平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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