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提前結束,產假工資縮水,靈活員工沒有生育保險
有些女員工“沒有投保”生育保險
產後領取生育津貼,是職場媽媽非常重要的保障。 產假津貼是產假工資,相當於女職工在分娩期間的工資。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女員工在去接她們的路上遇到了很多困難。
產假津貼和工資是否可以兼顧。
2023年,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按照法律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中,馮某某加入重慶某中心小學從事幼兒教育工作。 雙方每年簽訂乙份勞動合同,馮某勞動合同的最後一期將於2021年8月25日屆滿。 2021年2月25日,馮某某自然分娩,中心某小學只批准了馮某某的60天產假。 2021年5月6日,馮某某應學校要求上班。 2021年6月28日,馮某某通過微信群表示願意下學期離職。 在此期間,學校在產假期間支付了馮某某3200元的工資。 2021年7月16日,當地公安局結算了馮某某的產假費用,結算報表確認產假期間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結算費總額為1529493元,在向學校支付款項後,學校從他休產假期間支付的工資中扣除了3200元,實際支付了馮某某12094元9 美元。 仲裁後,馮某某提起訴訟,要求中心小學在他休產假期間向他支付勞動報酬。
生育津貼和工資可以重複嗎? 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解釋,生育津貼的作用是為參保女職工提供產假期間的替代工資收入,不向女職工發放產假補貼。 生育津貼一般發放給被保險職工所屬單位,由單位支付給職工。 至於產假津貼和工資是否可以重複領取,主要涉及用人單位的工資管理等,建議進一步諮詢用人單位。
但法院認為,馮某某應用人單位的請求,依法有權獲得勞動報酬,符合按勞計酬的基本原則,而對於女職工基於生育保險事實享受生育津貼的事實,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 同時享受並不衝突,也不應相互取代。因此,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該期間的報酬,應予以支援。
應該明確的是,不鼓勵在產假前重返工作崗位。 中國勞動關係學會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劍鋒認為,企業要真正體現對女性員工的保護和尊重,最好的方式就是按時足額繳納女性員工的生育保險,並保證女性員工能夠享受足滿產假和現有的激勵性產假。 “產假不僅保護了女性員工的利益,也保護了嬰兒的成長。 ”
誰來彌補產假期間減少的工資。
目前,越來越多的女性在職場上發揮自己的能力,收入高於雇主的平均工資。 因此,實際工資與產假津貼的差額,成為部分女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風險之一。
在“2022年北京市工會維護女職工權益十大案例”中,公布了一例案例。 來自北京的吳女士於2013年加入一家醫療器械公司,月薪2萬元。 產假期間,公司只發了247418元生育津貼。 對此,公司表示,吳女士月薪2萬元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交通補貼、電話費補貼、全勤獎、工齡工資。 因此,在計算產假工資時,只應計算2500元的基本工資。 在多次溝通失敗後,吳女士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補足產假期間產假津貼和工資之間的差額,並同意接受工會調解員的調解。 工會調解員了解情況後,向公司詳細介紹了工資和產假結構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工資總額由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組成; 小時工資包括實行結構性工資制度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得因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工資。 此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產假津貼,按照參加過生育保險的職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標準繳納;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產假前支付女職工工資。
最終,雙方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向吳女士支付了產假津貼與實際工資之間的差額4萬元。
沈劍鋒還提醒用人單位,如因用人單位遺漏、少繳或少繳生育保險,導致勞動者生育津貼達不到勞動者上年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有義務補足。
如果我在分娩前失業,我可以領取生育津貼嗎?
2018年3月,歐女士加入廣州某餐飲公司,加入前已懷孕。 2018年8月,公司認為歐某提供虛假工作經驗,入職時缺勤,在生產前夕作出解雇決定,雙方發生糾紛。 同年9月15日,歐某生完孩子,要求餐飲公司賠償其產假工資12.78萬元,哺乳期工資14.91萬元。 經審查,公司未能提供歐某曠工、遲到等證據,歐某填寫的工作經歷不虛假。 最終,法院判決餐飲公司應向歐某支付產假工資106800元,護理工資23640元。
法官解釋說,女性雇員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的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外,還應當支付女職工在正常勞動關係下依法享有的產假工資和部分護理費。
隨著新業態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女性成為彈性工作者。 以前,與在職工人相比,靈活就業的婦女無權享受產婦福利。 2022年,包括國家衛健委在內的17個部門發布建議,鼓勵能夠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員工同時參加生育保險。 隨後,貴州、浙江等地明確將彈性就業女性納入生育保險範圍。
沈劍鋒認為,目前靈活用工的生育保障確實有所欠缺。 將彈性就業者納入生育保險支付和生育津貼範圍,對保護這一群體的利益、促進生育具有積極意義。 “然而,靈活用工缺乏穩定的用人單位,如何支付生育保險和如何分配福利確實需要制度創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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