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總則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老年時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救助的權利。 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
同時,明確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基本保障、多層次、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個人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考慮到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處於試點階段,《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少於 15 年的供款也可以轉移。
按照現行做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期限為15年,達到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繳納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存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該人,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
因此,基本養老保險必須連續繳納,並且必須繳納15年,否則只能接受一次性治療,個人繳費的8%將返還給個人。 對於那些因種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市民來說,年老後很難指望得到保障,這無疑背離了國家建立養老保險的初衷。
為此,《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納繳費滿15年的個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可以轉入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有關部門要建立異地就醫安置制度。
醫保關係的轉移和延續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比如外地就醫難的問題,給退休後外地就醫的員工帶來了不便,老百姓都渴望盡快解決。
異地就醫難的乙個重要原因是外地就醫醫療費用難以報銷,影響參保人的基本醫保待遇。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協調,建立遠端協作機制,為外地求醫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提供便利。
為此,《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外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增加社會保障預繳規定**。
《社會保險法》規定,應由第三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當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有市民反映,如果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只能由他們自己承擔,這是不合理的。
為此,《社會保險法》規定,醫療費用由第三人依法承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應當先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 預付基本醫療保險**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同時,《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應當先行繳納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預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公示。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關係到每個勞動者的利益,法律必須規定相應的強制措施,確保相關單位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履行法定義務。
為此,《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外,不得遞延、減少、減少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將按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情況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繳。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也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作出社會保險費分配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存管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分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低於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納協議。
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與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價值相等的財產。 拍賣所得用於抵扣社會保險費。
身份證號碼成為社會安全號碼。
國家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安全號碼。 “《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的社會安全號碼是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事業單位設立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生死登記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搬遷、登出戶籍。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的社會保險登記。 沒有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兼職職工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該法加強了對社會保障的監管**。
為保障人民“救命錢”的安全,《社會保險法》加強了對社會保險的監管,加強了對社會保障的監管。
在“社會保險監督”一章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群眾關於社會保險收支、管理、投資經營、監督檢查等專題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依法行使監督職能和職權。
一段時間以來,我國挪用社保案件頻發,給社會保障監管敲響了警鐘。 對此,《社會保險法》規定,不得違規投資經營社會保險,不得用於平衡其他預算,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於建設、改造辦公場所和支付人事費、業務費、管理費,或者挪作他用。
為加強社會監督,《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 個人有權監督自己雇主的供款;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收取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向用人單位和個人通報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