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糧食作為農民必須支付的糧食的一部分,對許多農民來說是一種痛苦。 但是,公糧不僅指農業稅,還包括農民統一購買糧食。 農業稅按年產量計算,稅率在15%左右,而糧食統一收購不固定,最高可達70%。 解放初期,農民只需繳納農業稅,剩餘的糧食可以自行處理。 但是,從1953年開始,為了購買更多的糧食,國家實行統一購銷政策,合作社逐漸演變為公社。 在公社制度下,農民種植的糧食成為集體所有,他們必須繳納農業稅和購買糧食,其餘的都是農民的口糧。 這一政策導致糧食徵用和採購量大幅增加,確保了城市口糧和出口創匯。
然而,這一政策也給農民帶來了經濟困難。 在公社制度下,農民以低價向國家繳納糧食**,收入很少。 除每年的農業稅外,還有一部分糧食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用於國家建設。 農民為國家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不僅承擔了剪刀差額,還貢獻了原始資金。 改革開放後,農業稅改為現金徵收,但農村財政存在巨大缺口,為了彌補這一缺口,地方政府開始徵收各種鄉鎮統籌費、村留費,還有一些其他雜費的分攤。 農民把糧食賣給糧站,然後用這筆錢繳納稅費,其中平價的糧食和協商價格的糧食是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的。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農民為國家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他們不僅支付了食物費用,而且還做了很多志願者工作。 幾十年來,農民自帶口糧,積極參與水利工程、道路、工廠、學校等各種建設專案,為國家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然而,農民的負擔也更重。 除了納稅外,他們還需要承擔教育、醫療、住房、養老金等費用。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農民面臨著更大的經濟壓力。 此外,在過去統購統銷的時期,許多農民無法抵銷收穫的糧食支付的總體留存成本,導致生計困難。
2006年後,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合併留存費和雜費也被取消了。 然而,在城鎮化程序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成本不斷增加,增加了農民的負擔。 雖然減輕了農民的經濟負擔,但基層組織仍存在集中留用和雜費。
為了保護農民的權益,必須進一步改革糧食公有制,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 應逐步取消集中保留費和雜項費,以確保農民獲得公平的經濟收益。 同時,還要加強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提供更多的教育、醫療和養老服務,以保證農民的生活質量和福利。 此外,要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村發展水平,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收入**,減輕農民的經濟壓力。 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