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熊曉寶與被告熊是叔侄,被告是原告的叔父。 原告熊小寶的爺爺奶奶熊爺爺和熊奶奶育有兩個兒子,分別是熊達和熊二,原告熊小寶是熊達的獨子。 熊大於2004年5月17日病逝,繼承人熊奶奶於2014年去世,熊爺爺於2022年5月去世。 2. 死者生前沒有留下遺囑。 原告熊小寶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他有權代位繼承應由其父親熊達繼承的遺產的全部份額,經與被告熊二協商,雙方未能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 於是,熊小寶向法院起訴熊二叔,要求分割遺產。 此外,熊小寶不知道爺爺奶奶有沒有房產、有車,或者他們名下有沒有積蓄的數目。
二、本案重點:
原告熊小寶是否享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3、(本)原告熊小寶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
1)訴訟索賠:
1、判令原告依法繼承已故熊爺爺、熊奶奶的遺產3萬元(遺產實際數額在確定繼承份額前核實);
(二)判令被告人承擔本案所涉費用。
2)原告提交的證據:
1、熊爺爺、熊奶奶的戶口簿、身份證影印件。
2.原告戶口簿影印件。
3.熊爺爺和熊奶奶的死亡證明。
4、原告與被告的聊天記錄。
四、我們(原告熊曉寶)**案思路
1)根據死者生前的退休單位和住所確定管轄法院。由於原告只記得祖父母的工作和他工作的部門數量,律師帶著調查令前往多個工作地點和部門,對死者的退休單位進行調查和核實。
2)由於原告只記得死者居住的住宅區,無法確定具體的樓牌號和位置,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前往房地產部門調查死者的房產作為庭審證據。
3)原告不知道死者名下有多少銀行卡,屬於哪家銀行,對應的銀行卡號,立案後,律師及時聯絡法官,申請調查令,到原告認為有存款的銀行獲取相應的銀行對賬單。
5. 律師陳述: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在這種情況下,既沒有遺囑,也沒有遺贈和贍養協議,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嫡系後代代位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部分的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代位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的長子熊大先於被繼承人及其妻子去世,因此熊大的兒子熊小寶可以通過代位繼承,但只能繼承其父親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三、根據律師的調查,死者在某社群擁有房產,仍以死者名義,市值10萬元; 5萬元用於死者死亡的喪葬費和撫卹金。 此外,原告人提供死者名下的五家銀行均未存入任何存款。
第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各自的遺產份額是多少,本案被告花費5萬元用於死者的葬禮和埋葬。 鑑於被告人一直照顧死者直至死者去世,因此可以分割部分遺產。
最終,經人民法院調解,原告繼承了被繼承人的份額3萬元,被告繼承了被繼承人的份額12萬元(含被告的喪葬費5萬元),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6. 律師建議
首先,財富和親情是代代相傳的。 幾乎每個人都希望他們的財產在他們死後由他們的親人繼承。 一方面,遺產的合理有效繼承,可以使死者在死後擁有自己的財產,也可以鞏固和延續家庭關係,使親屬之間更加相愛,保持和諧穩定的家庭關係。
二、代位求償權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為繼承。 代位求償是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殊情況,代位求償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遺囑分為自寫遺囑、書面遺囑、印刷遺囑、音視訊遺囑、公平遺囑等,可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第三,在現代社會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個人財富積累了越來越多的人,繼承糾紛也越來越激烈。 自古以來,中國就一直對死後繼承問題保持沉默或不願談,問題在於,現實中很多親戚因為繼承問題而告上法庭,其後果導致了“親情如紙”、“親戚如仇”、“親戚老死不和”等等。
如果事先立下遺囑,或者提前召集子女約定自己財產的分配,子女的後代不會因此而發生糾紛,更不會造成家庭關係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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