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城市設計、城市更新規劃等專項規劃代替整體國土空間規劃和詳細規劃,作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規劃審批的依據。
規劃條件中不得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控制要求以外的非空間治理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規範設定規劃條件。
建設工程和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放,應當按照其職責,按照安全相關要素的重點審查內容,不符合國家安全強制性標準的,不予發證。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
**萬帆激勵計畫 若對開發經營多個土地出讓實施統一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相關指標應符合各地塊土地出讓合同所附規劃條件,統一規劃不得迴避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和配套要求。
規劃許可不得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變更。
不得以規劃核查規避違法建設認定和行政處罰,違法建設必須合法化。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收到違法線索後,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查處,不僅要批准不監督,只處理合法不違法,只記錄不檢查。
規劃單位提交的土地和空間規劃編制結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符合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的有關標準、規範和強制性內容
規劃單位及其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對規劃成果是否符合上述終身要求負責。
兩個以上規劃單位配合編制土地和空間規劃,牽頭單位對編制結果的質量負責,其他單位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對村規劃編制的分類指導,在有需要、有條件的村推進村規劃編制,不下達完成指標和完成時限,不盲目追求村規劃“全覆蓋”,在編制工作進度上不要求“一刀切”,在成果深度上不要求“一刀切”。
各地應根據當地資源稟賦和資產關係特點,開展實地調查,規劃要深入挖掘村莊的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內涵,突出區域特色和比較優勢,而不是簡單地運用城市規劃方法避免造成“千村一面”。
未經授權,不得突破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城市發展邊界的擴大倍數,嚴禁違反法律和規劃進行土地使用和海洋利用審批。 嚴格保護城市發展邊界內的耕地和永久基礎農田,確需對永久基礎農田進行集中、連續整改的,原則上仍應以“開窗”的形式保留在城市發展邊界內,總面積不得減少; 如果確有必要將城市發展邊界範圍移出,應確保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城市發展邊界的擴充套件倍數不擴大。 在規劃實施期間,城市發展邊界可以根據五年規劃實施評估和原審批機關的批准,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調整。
在城市發展邊界內增量用地方面,“十五”和“十六五”期間至少應留出百分之幾的增量用地。 在年度增量土地利用規模方面,每年至少應保留五年平均尺度的80%,其餘部分可用於年際調整,但不得打破階段性總控,為未來發展留出合理空間。
城市建設集中建設不得在城市開發邊界外進行,各開發區、工業園區不得規劃建設,城市居住用地不得規劃。 在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土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城鄉一體化、區域一體化發展、旅遊開發、邊疆建設等合理需求,在城市發展邊界外,對具有特定選址要求的零星城市建設用地,按照國土空間規劃, 按照“三區三線”管控和城市建設用地管控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地圖”,嚴格監管。新增涉及的城市建設用地納入城市發展邊界擴張倍數總體核算,城市發展邊界內新增城市建設用地減少等額,確保城市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城市發展邊界擴張倍數不超過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