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能是該國唯一的二手住房糾紛案件:案情基本:2015年賣房,六年後(2021年)委託筆者提出索賠,八年後(2023年)仲裁判定買方賠償賣方除合同價款外損失120萬,九年後(2024年)執行到位!
2015年3月,委託人(賣方)因本案被拘留,委託其配偶**涉案房產,成交價款1300萬,約定買方在簽訂合同後10天內支付50萬元,交貨後一周內支付500萬元, 並支付轉讓後餘額750萬元,賣方於同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
2015年4月16日,客戶配偶交房,因買方隱瞞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事實,直到2017年11月(兩年後)取得購房資格後,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買方餘款750萬元直到交付後兩年半才支付。
2021年(六年後),客戶前來拜訪諮詢,認為買家簽訂了欺詐性合同,合同無效,要求退房退款。
同年11月,委託人委託筆人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買方賠償因缺乏購房資格而拖延兩年以上造成的損失。
庭審中,買方辯稱,轉讓延遲是由於客戶被羈押,無法進行公證,無法完成轉讓,而筆者辯稱,最終轉讓委託書沒有公證,即使委託公證, 買受人因不具備購房資格而無法完成轉讓。
2023年10月10日(八年後),深圳國際仲裁院裁定被申請人(買方)應賠償原告(客戶、賣方)損失120萬元!
裁定後,因買方未主動履行,委託委託作者申請強制執行,2024年2月(9年後),向客戶賬戶執行賠償120萬。
賣房九年後,除了合同價款,他還為賣家挽回了120萬的損失,估計在全國都是獨一無二的!
698萬! 繼730萬之後,深圳再現“天價”二手房違約金!
案例分析:買方抗辯存在偏差,導致賣方勝訴
客觀地說,筆者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完全確定案件能否勝訴,因為買受人雖然隱瞞了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事實,但一方面委託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提出了異議,另一方面, 2017年11月,買方取得購房資格後,配合買方辦理過戶手續,買方可以提出“賣方沒有異議,配合轉讓,即事實上放棄了索賠權”的抗辯。
但在整個仲裁過程中,買方僅以“客戶被羈押,因未做公證而無法進行轉讓,延誤責任在客戶”為由,而沒有以“客戶不反對,配合轉讓繼續交易”為由進行抗辯, 並且不會以實際行為追究“,即作者聲稱買方已將轉讓延遲兩年以上,買方應以”雙方同意延期“為由進行抗辯,但以延遲轉讓的原因是賣方為由進行抗辯,相當於同意轉讓延遲的事實!
如果買方將核心抗辯點改為客戶明知自己沒有購房資格且無異議,且雙方約定在買方具備購房資格兩年後再轉讓房產,則裁決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
買了14年的“溫室”,被業主起訴退貨! 法庭結果。
結論:
1、訴訟是確定和實施爭議解決的過程:律師最大的價值在於核心解決方案,即訴訟策略,即解決糾紛的思路、方式、方法和渠道,類似於戰爭策略和行動計畫,解決“如何打官司”的問題。比如本案中的買方),所以價值至少佔律師費的50%!
2、@張茂榮律師團隊,核心解決方案諮詢從每小時5000元起,相比數萬起房地產糾紛和數萬或數十萬的律師費,付費諮詢可以賺不少錢!
好東西一定是有價值的,多貴啊,當你被免費諮詢蒙蔽了雙眼,去選擇律師,急於律師全部免費為你服務時,你很有可能掉進深淵,後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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