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自願或強行詐騙非法偷渡出境,最終傷害他人和自己。
全文2048字,閱讀時間約2分鐘
新京報記者邢海洋,編輯範怡靜校對劉軍。
2023年,“緬甸詐騙”話題持續公升溫。 在這一連串的欺詐中,無論是被“騙去”緬甸的人,還是被“騙去”緬甸的人都受到了廣泛的關注。 他們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跨境電信網路詐騙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件,詳細披露了相關情況。
被騙去緬甸的人:騙取17萬多美元,被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監禁。
在“被告人高詐騙案”中,高某於2021年2月被“高薪”引誘,偷渡到緬甸加入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集團。
欺詐組層次分明,分為若干小組,每個小組有組長、總監、經理、組長、業務員等不同級別,並制定具體的欺詐目標金額,對不服從管理或未能完成目標金額的銷售人員進行處罰,採取罰款、體罰、毆打、 等。
高某加入詐騙集團後,根據上級的安排,詐騙他人身份打造“高階”角色,通過卡拉OK娛樂軟體尋找女性作為詐騙物件,誘導受害者與社交軟體聊天,並用內部“言語”培養與對方的感情。 在獲得受害人的信任後,受害人被引誘以投資的名義在詐騙集團控制的APP平台上充值或投資,然後以繳納稅款和存款為藉口誘騙受害人繼續充值。
經查,高某在參與詐騙團夥期間共騙取17萬餘元。 之後,高某試圖逃離犯罪集團,但失敗了,被逮捕和毆打,然後聯絡他在國內的家人,向詐騙集團支付高額“贖金”,才得以返回中國。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機關**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同時,它還供認,詐騙集團通過強制“團建”、吸毒等手段控制了集團成員,並要求營業佣金只能用於電信詐騙園區消費,不允許郵寄回國。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高某是共同犯罪的共犯,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形,以詐騙罪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同時依法追回犯罪所得,賠償被害人。 該判決現已生效。
騙人去“緬甸”的人:一年內兩次非法組織非法越境,被判處一年零乙個月有期徒刑。
在“被告人潘某杰組織他人非法越境案”中,2021年2月,潘某傑以緬甸有“高薪”工作機會為由,邀請同鄉潘某旭、潘某德、張某陽等人在緬甸非法工作。
三人商定後,潘某杰與“對方公司”人員就路線、交通、住宿、接頭等事宜達成一致。 同年3月,“其他公司”人員先後向潘某杰調了共計約1元5萬元,潘某杰負責安排出境人員行程。 之後,潘某杰帶領潘某旭等三人從江西省戶口縣,來到了雲南省芒市。 “另一家公司”的人員在莽市與潘某杰聯絡,然後帶領四人偷渡到緬甸,送往電信網路詐騙窩點。
在犯罪窩點期間,潘某杰等四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脅迫參與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 同年7月,四人在交完贖金後得以脫身,其中潘某杰本人支付了15萬元贖金。 之後,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國,潘某杰滯留緬甸,隨後於2023年4月從緬甸清水口岸入境,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達案後如實供認案事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杰違反國家(邊境)邊境管理規定,非法組織三人非法越境,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非法越境國(境)邊界罪。 潘某杰雖然投案自首並自願認罪接受處罰,但曾因非法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又組織他人非法越境,未依法判處緩刑,以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乙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border) 邊框。該判決現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自願或強行詐騙非法偷渡出境,最終傷害他人和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境外詐騙集團經常利用所謂“高薪、低門檻、彈性工作時間”等虛假招聘資訊,非法將國內人員偷運到海外“淘金”。 肇事者到達境外犯罪窩點後,自願或脅迫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不僅觸犯了法律,還嚴重威脅到自身生命財產安全,最終傷害他人和自己。
在上述案件中,高某明知偷渡到緬甸是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但仍積極前往境外詐騙窩點從事“殺豬”詐騙,在想逃回中國時,遭到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和毆打,直到支付高額“贖金”才得以回國。 人民法院根據高某參與詐騙的具體情況,認定高某參與詐騙罪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其共犯身份和自願投案認罪、接受處罰等情節,從輕處罰,同時全面貫徹寬重並濟的刑事政策,確保處罰從輕並重與犯罪相稱。
近年來,一大批電信網路詐騙團夥或犯罪集團長期盤踞海外,而這些犯罪窩點之所以屢屢被打壓取締,離不開國內外“蛇頭”團夥不斷供應“新鮮血液”。 “蛇頭”團夥常以“高薪”為藉口,拉攏、欺騙、組織他人通過熟人介紹、軟體聊天等手段,非法偷渡到境外詐騙窩點。 詐騙犯罪集團接手後,利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偷渡移民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還教育提醒群眾不要相信“國外高薪”** 一旦被抓到海外詐騙窩點,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值班編輯 Kang Xihee。